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赵浩森

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赵浩森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

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赵浩森[1](2019)在《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知法不免责”作为罗马法的格言告诫人们一旦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不知道自己行为违反法律,也并不能免除自己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谴责性后果。几千年来这句话犹如警钟一般铮铮提醒着司法者不要因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轻易放纵了狡猾的犯罪人。然而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实践中一些案例的被告人称没有想到或不认为自己从事了犯罪行为的辩解,得到了社会公众在舆论上的广泛支持,并引发民众热议。当下,如果依然单纯坚持“不知法不免责”,有时难以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重视违法性认识错误将为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公正提供助力。本文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并比较各学说,穿插诸多实践中的案例进一步解释,逐步探究出合理的理论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同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法进行详细阐述,希望为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同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应有价值得以充分发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正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引入。从近年来一些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提桶捉蛤蟆案”、“制造传统烟花案”、“出售家养鹦鹉案”几个典型案例入手,表明绝对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不再适应当前法定犯时代的要求,进而介绍了法定犯的概念以及较弱反伦理性和双重违法性的特征。综合表明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当下法定犯时代所应当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概述。主要阐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同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予以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不存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是,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在分类方面,将违法性认识错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两种分类:直接违法性认识错误与间接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同时解读了容易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相混淆的事实认识错误,阐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第叁部分内容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争议。首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法的内涵的四种观点:违反前法律规范的意识说、违反刑事规范意识说、可罚性的违法性意识说和一般的违法性说。在几种观点评析后,对一般的违法性说表示提倡。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要求的禁止性,而不能仅仅是伦理道德规范层面上的禁止性。进一步讲此处所指的“法律”不仅仅单独是刑法规范,同时也涵盖了民法和行政法等等法律规范。接下来阐述了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有叁大类观点:不要说、必要说和折中说,分别表明了不同观点的主要内容和立论理由。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合理观点的探究。通过违法性认识错误几种学说的解读和评析,一方面说明了不要说和必要说的不恰当之处,另一方面表明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值得提倡的几点理由。从责任主义原则的立场出发,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实现了国家权威和个人权利的平衡,也建立了刑事政策与责任主义的平衡机制。第五部分解决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定和功能问题。首先找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在实践中的判定方法:在于审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以及不可避免的情形明晰,期间穿插大量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过举例更好地解读和理解学术理论。与此同时,从当前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出发,主张合理地对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定罪或量刑。对于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不应定罪处罚;对于存在可能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法官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其错误程度,进而决定是否从轻处罚。综上,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引发争论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起点,探究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相关学说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述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合理理由,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从而希望让每一份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春英[2](2019)在《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诸多关于自然犯、法定犯的着述中,学者广泛提及法定犯增生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这两种现象。这其中,法定犯的增生不仅使人们惊呼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还进而引发了学界关于传统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定犯时代究竟何去何从的重新思考。但是,区别于法定犯的增生在研究热度上的引人瞩目,典型法定犯存在向自然犯转化这一趋势尽管在理论的可能性上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承认,却鲜少有学者就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展开专门的研究。事实上,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消减了当下法定犯增生的势头,同样构成对既往犯罪种类结构的重大冲击。因此,基于法定犯增生而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反思,需要面临立论基础的新一轮洗牌。此外,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不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造成影响,这一现象本身还关系到犯罪属性的转变。如何对其进行定义,具体的转化过程,以及背后的成因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究。基于此,本文将在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概述。拟从自然犯、法定犯的理论渊源切入,结合经济犯罪、交通犯罪、环境犯罪等典型法定犯罪种类中出现的法定犯自然犯化现象,对其转化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就法定犯自然犯化的内涵做出一个初步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生成原因。法定犯向自然犯的转化绝非偶然现象,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制度等原因。首先,就犯罪本身来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由社会定义,具有相对性;其次,风险社会法定犯罪率的攀升加剧了公众的不安感,对法定犯罪的犯罪预防理念得以进一步强化;再者,就整个刑事立法环境来看,行为本位趋向的立法理念促使行政规范伦理化,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得自然犯应受道德谴责的印象被带入到公众对法定犯的认知。第叁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分关涉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准则及相应的罪责效果。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的阶段化特征,使得自然犯、法定犯之间的犯罪界分愈发趋向模糊,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推向了更为复杂的判断情境。因此,对于法定犯自然犯化下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必须结合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不同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其中,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混合阶段,错误的可避免性这一概念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违法性认识的欠缺与否直接与罪责效果挂钩;而法定犯的完全自然犯化,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免责主张本质上则属于逃避责任承担的借口。(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田雨[3](2019)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一个既存在立法空白,又具有理论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探讨的是当行为人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该错误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犯罪成立的问题。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面对法律复杂化的趋势以及民众正义观念的兴起,“知法推定”无法继续成立,对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讨论显得越发必要与紧迫。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在讨论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僵持不下的局面,另辟蹊径,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为中间要素实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犯罪构成的影响,并给予了充分地论证。对该理论的研究,不论是出于丰富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理论的理由,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难题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梳理与探讨,以期丰富避免可能性理论的内容与论证,并为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应用提供一些具体的设计与构思。本文在第一部分中交代了避免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背景,同时明确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内涵,即特指行为人误以为其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合法性的情况。进而通过对该理论内部的故意说与责任说的意见相左之处予以探讨,推导出该理论的具体内涵: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且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需具备的责任要素,无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而能够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仅在故意犯的范围内发挥减轻责任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将其区分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标准与判断错误不可避免的标准两个层次。前者通过还原行为人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过程,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合法性形成内心确信确立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标志;后者结合了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与客观情况,得出只有调动了全部的主观认识能力,并充分利用其可利用的客观附随条件去努力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行为人才能认可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第叁部分设定了“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一一“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契机”——“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竭尽全力”叁步骤的判断法律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路径,为该理论的实际应用提供一种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该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其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适配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引入该理论的具体设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王云洁[4](2019)在《论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的立法数量日益增多,民众的知法难度也逐步提升,同时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争议性的案件,引发人们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刑法所恪守的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发生动摇。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争议性案件的频繁产生共同呼唤着违法性认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完善。本文将从以下五个章节展开,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第一章分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引出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思考。通过梳理案情和总结案件争议点,了解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和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梳理分析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不同理论观点,分析其观点的利弊与发展背景。摒弃“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简单对立,重新确立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的研究立场。第叁章分析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分析,明确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故意说”“责任说”之争。通过对大陆法系违法性认识问题的分析,可以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纳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提供借鉴意义。针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提出将违法性纳入故意的要素,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共同作为故意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调控刑事责任的机制。第四章探讨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通过分析部分域外国家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标准,引入错误可避免性这一判断标准,进一步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第五章重新梳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经过前几章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对赵春华以无罪处理,进一步得出,在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前提下,需要明确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徐明杰[5](2019)在《我国刑法视角下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由于不知法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却是一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乃至不影响量刑。然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使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变得更加难以预测,相应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变化。“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古老原则也在受到更多的质疑,不仅对法律、对人们的认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味地坚持“不知法不赦”的原则,肯定会导致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发生背离,甚至影响很多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更易导致国民对司法审判的不认可与不信任。在此前的理论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也阐述了各自不同的看法,还是让人受益匪浅的,此外,一些域外法律法规也提出了自己的司法实践措施。在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当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现实中出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形下,很容易产生分歧和质疑。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出现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或者是因为法律自身缺陷以及基于合理信赖而导致的认识错误,那么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为代价。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或者出于钻法律漏洞的动机而触犯法律法规的,由于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并不能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研究,不仅仅有理论方面的意义,更具有应用上的巨大价值。基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含义、内容和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说进行的分析,提出了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组成部分的看法。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从信赖法规、判决或解释进行分析。以及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从行为人主观判断、法律自身缺陷和基于合理信赖,以列举的方式进行阐述。在客观上能够可以为减免刑事责任的违法性认识提供了一些判断依据。最后在违法性认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合理有价值的做法,不用改变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阻却故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刘美岑[6](2019)在《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讨论之激烈持续已久,由于自然犯的违法性不可能不被行为人所认识,所以本文仅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探讨。一直以来,学界大多围绕着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还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的话题进行研究与争论。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影响法定犯的定罪与量刑,因为违法性认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是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要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何娟[7](2019)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法中法定犯规定的比重日益上升,违法性认识错误愈发成为刑法中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理论界关于违法性认识主要有叁种学说,其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最适应我国情况的理论学说。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基础上,构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断方法是我国目前所必需的。首先,依靠是否存在客观认识机会,行为人是否努力认识的两步走审查规则,判断是否为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确定行为人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刘又源[8](2019)在《论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明文予以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的处理主要是依照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进行定罪处罚。在法律与普通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一致的场合下,这种司法实际操作的弊端并不明显。但是,当司法机关墨守成规地套用法条处理案件,与民众的是非道德观念出现偏差甚至大相径庭的时候,司法机关无法以全然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民众,就会出现司法处理与社会舆论相对立的情况,导致司法处理出现诸多问题,这反映出了刑事立法上的不足。本文通过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够解决实践中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的问题。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进行探析,介绍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类型,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期待可能性错误等相区分。第二部分分析德国、日本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及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定位,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主张。第叁部分探讨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问题,主张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而决定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并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深圳鹦鹉案为视角,具体分析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域外国家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情况及处理方式,提出应该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写入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刑法未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予以规定的漏洞,从而对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视情形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提供刑法上的依据,以解决不知法不免责的传统刑法观念与责任主义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31)

纪鑫超[9](2018)在《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一方面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另一方面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提高。为了控制社会风险,法律中的罪名也不断增多,这些新增的罪名绝大部分是关于行政犯罪、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的法定犯,对此储槐植教授曾说“要正式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诚然如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纷繁复杂的法律很多都不为人所认识和了解,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案例,如“河南农民逮癞蛤蟆案”、“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造烟花案”、“深圳男子卖家养鹦鹉案”等等,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案例都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该问题是指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并在这样不正确的认识下实行了自己的行为。由于“不知法不免责”仍是我国司法所坚守的原则,法官在审判时往往对这些案件定罪量刑。虽然这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但是却与普通民众的法感情相矛盾,甚至带来一些消极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该如何应对?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探究不难发现,许多国家都承认若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可对其作减轻或免除的处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不再是无条件地适用。很多国家在刑法上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免去或减轻责任”。基于此,虽然每个国家各不相同,但也有着诸多的共性,我国在结合自己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应吸收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从而在我国刑法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定罪或量刑加以规定,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在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定罪影响的合理性后,本文对与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标准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论述和探讨以形成合理的判断标准。随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进行辨析。最后在借鉴国外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影响的相关学说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可完全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依据其错误程度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按照法律原有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本文主要以我国所出现的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经典案例为研究起点,明确争议的焦点,以现有的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学说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为研究基础,证明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建议我国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而缓和国家公共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晋海,程澄,陈蕾[10](2018)在《环境犯罪案件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法律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环境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218例样本案例分析结果表明,环境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的案件多发生于偏远山区,行为人多为农民或无业群众,且文化水平较低。针对行为人提出违法性认识错误之抗辩,28%判决书未予回应。目前司法判决中存在同案不同判、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界定错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叁阶层理论于刑事审判,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认定要素,同时借鉴德日刑法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作出明文规定,并确立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8年08期)

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诸多关于自然犯、法定犯的着述中,学者广泛提及法定犯增生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这两种现象。这其中,法定犯的增生不仅使人们惊呼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还进而引发了学界关于传统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定犯时代究竟何去何从的重新思考。但是,区别于法定犯的增生在研究热度上的引人瞩目,典型法定犯存在向自然犯转化这一趋势尽管在理论的可能性上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承认,却鲜少有学者就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展开专门的研究。事实上,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消减了当下法定犯增生的势头,同样构成对既往犯罪种类结构的重大冲击。因此,基于法定犯增生而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反思,需要面临立论基础的新一轮洗牌。此外,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不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造成影响,这一现象本身还关系到犯罪属性的转变。如何对其进行定义,具体的转化过程,以及背后的成因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究。基于此,本文将在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概述。拟从自然犯、法定犯的理论渊源切入,结合经济犯罪、交通犯罪、环境犯罪等典型法定犯罪种类中出现的法定犯自然犯化现象,对其转化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就法定犯自然犯化的内涵做出一个初步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生成原因。法定犯向自然犯的转化绝非偶然现象,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制度等原因。首先,就犯罪本身来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由社会定义,具有相对性;其次,风险社会法定犯罪率的攀升加剧了公众的不安感,对法定犯罪的犯罪预防理念得以进一步强化;再者,就整个刑事立法环境来看,行为本位趋向的立法理念促使行政规范伦理化,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得自然犯应受道德谴责的印象被带入到公众对法定犯的认知。第叁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分关涉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准则及相应的罪责效果。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的阶段化特征,使得自然犯、法定犯之间的犯罪界分愈发趋向模糊,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推向了更为复杂的判断情境。因此,对于法定犯自然犯化下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必须结合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不同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其中,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混合阶段,错误的可避免性这一概念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违法性认识的欠缺与否直接与罪责效果挂钩;而法定犯的完全自然犯化,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免责主张本质上则属于逃避责任承担的借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性认识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1].赵浩森.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D].河南大学.2019

[2].张春英.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D].华侨大学.2019

[3].田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D].山东大学.2019

[4].王云洁.论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D].甘肃政法学院.2019

[5].徐明杰.我国刑法视角下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D].辽宁大学.2019

[6].刘美岑.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J].法制博览.2019

[7].何娟.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8].刘又源.论违法性认识错误[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9].纪鑫超.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晋海,程澄,陈蕾.环境犯罪案件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法律适用实证研究[J].环境保护.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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