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团体论文-雷悦

业主管理团体论文-雷悦

导读:本文包含了业主管理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业主大会,监督,咨询机关

业主管理团体论文文献综述

雷悦[1](2018)在《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管理团体的机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重要内容,其担负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予以管理的任务与职能。现今各国家对于业主管理团体主要设有意思机关(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关(管理委员会、管理人)、监督、咨询机关乃至物业服务企业等。因各国家历史传统、社会条件的差异,其对于各管理机关的特性、职能及运行机制等的厘定也未尽相同。立基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未来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机关,应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选任和解任,以及监督、咨询机关的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梁文生[2](2010)在《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独立"、"是否属于法人资格",可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一元法人、二元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和二元非法人组织。本文认为应将两者定位为一元法人组织即独立的社团法人,承担实体或程序的权利义务。(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0年07期)

蔡欣欣[3](2009)在《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设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新型物权,但对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却缺乏完善的规定。针对这一现状,在对典型国家关于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立法例及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法律关系的界定,以及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业主团体自治管理制度的建议,认为:我国的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构建应从立法层面上承认业主团体的团体性,进而赋予业主委员会"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明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定位,使业主自治组织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5期)

张春普,张居卿[4](2009)在《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09年01期)

张海嘎[5](2008)在《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决了人类因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所带来到的住房问题。在人们享受到新生的住宅模式的同时,也感受到这种新的模式与生俱来的一些新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新建小区中,人们不仅拥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与其他业主就某些部分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这种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性,人们组成一个团体,形成一种新的共同关系,每一个业主都是这一团体的成员。由于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各业主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所以,现代的物业管理应运而生。在现代物业管理中,业主及业主自治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不仅是基于业主对其物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是对业主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纵观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成立一个超越团体的组织,代表和协调业主之间或业主同有关主体的关系是业主自治的的体现。2003年9月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和运作,但都未明确规定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然而,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种物业管理纠纷频频发生,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法院受理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并且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等诸多特点。本文拟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萌芽与发展入手,阐述现代物业管理和业主管理团体产生的必然,并进一步阐述业主管理团体在现代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一些国家的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现有的业主管理团体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结合上述分析,对我国的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提出明确的看法,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关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一方面,由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团体组织的名称应当称为“某某小区管理团体”或是“某某小区业主管理团体”。“业主大会”是该团体组织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为该组织的执行机构。另一方面,针对业主管理团体的法性质,建议采用日本模式,即,对规模较小、条件不成熟的小区,赋予其非法人团体性质,其诉讼能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管理团体,通过一定程序,明确赋予其法人资格,同时完善其组织机构。关于立法建议。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明确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细化业主管理团体的成立程序等具体环节,进一步明确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张居卿[6](2008)在《业主管理团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物业服务中许多需要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出来。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而是普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然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物业服务合同来研究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和我国其他地区的相关理论与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分析了我国的业主管理团体的主体地位和法律性质,明确了业主规约的法律性质。针对我国现有理论学说对业主管理团体概念的误解,本文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明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管理团体的关系,以及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诸多弊病。为完善业主管理团体,本文提出了构建业主管理团体的监督机构的建议。本文意在解决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在讨论的有关“业主委员会的困境”——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督运行机制不规范、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权责不对等的困境,理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并对现存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08-05-01)

陆漪[7](2008)在《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立法上的空白得以弥补,但是相关法令中对于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立法规定仍然不尽完善。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乎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是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得以行使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法律研究的层面,对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全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建立的基本理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成。现在的通行理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同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认为,为维护共同的生活秩序,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建筑物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需要一个超越个人的组织来处理共同事务,这是成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业主自治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体现。第二章是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性质的定位,这是研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起点。经过比较各国立法,本文认为将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为非法人团体,更有实益。第叁章集中论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能。其中详细阐述了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的类型、形式、召集、决议事项、决议方法、决议效力,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能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之资格等内容。并联系实际探讨了为何首次业主大会较难成立以及如何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这两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四章论述了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管理规约。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制定、内容和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20)

谭湘英[8](2008)在《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业主团体与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质,二者在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上应无二致。本文试图从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机构设置论证出,业主团体应该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概念,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现行立法中缺失业主团体概念,造成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缺乏整体概念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缺乏监督机构运作的立法瑕疵。(本文来源于《今日科苑》期刊2008年01期)

邱金坤[9](2007)在《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业主团体与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质,二者在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上应无二致。本文试图从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机构设置论证出,业主团体应该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概念,成为业主委员会对外民事活动的实质法律主体,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为现行立法中缺失业主团体概念,造成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缺乏整体概念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缺乏监督机构运作的立法瑕疵。(本文来源于《新西部(下半月)》期刊2007年12期)

董磊[10](2006)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团体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商品房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已经逐渐兴起。2003年9月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更加说明了物业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彰显出来。本文通过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的探讨,结合国外立法,研究我国物业管理立法中的不足所在。(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06年19期)

业主管理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独立"、"是否属于法人资格",可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一元法人、二元法人、一元非法人组织和二元非法人组织。本文认为应将两者定位为一元法人组织即独立的社团法人,承担实体或程序的权利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业主管理团体论文参考文献

[1].雷悦.比较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管理团体机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梁文生.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浅论[J].商业时代.2010

[3].蔡欣欣.业主自治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及其立法完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张春普,张居卿.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J].学术界.2009

[5].张海嘎.业主管理团体法律地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张居卿.业主管理团体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8

[7].陆漪.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D].华东政法大学.2008

[8].谭湘英.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J].今日科苑.2008

[9].邱金坤.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J].新西部(下半月).2007

[10].董磊.物业管理中业主团体法律地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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