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论文-胡梦

生态法益论文-胡梦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态法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

生态法益论文文献综述

胡梦[1](2019)在《试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宏观背景,试图从破解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的角度,探讨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贡献点滴力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苏雄华,冯思柳[2](2018)在《生态法益视域下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过于注重人类利益,犯罪客体仅限于管理秩序,入罪标准参照财产类犯罪,行为类型不全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狭窄,罪名体系中刑罚轻重失调,在司法实践中非刑措施适用率不高,疏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忽视了对生态法益的独立保护。生态法益中心论旨在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应具有独立的刑法地位。对此应当在刑法中强化生态法益的理念,确立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基本立场,同时树立刑罚宽缓、生态修复的现代理念,完善刑罚体系,注重非刑措施的适用,扩大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范围,以全面有效保护生态法益。(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申纯,张鹏[3](2018)在《论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是当前刑法对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诉求反映较少,对于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较为有限,故而将生态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是十分有必要的。生态法益纳入刑法范畴不符合传统刑法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的理论,因而文章从刑法功能的角度入手,结合我国发展的现实需求,重新定位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论证生态法益进入刑法视野的合理性。在刑法当中确立生态法益,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在刑法当中的集中反映,也是刑法更好实现自身功能的不二法门。(本文来源于《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张弟[4](2018)在《生态法益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与归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污染环境罪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效。但理论上该罪的主观方面却陷入了过失、故意抑或均可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不明,法官在裁判中几乎不指明该罪的罪过形式,造成模糊司法。破解司法模糊化应当在解释论上坚持生态法益理念,坚定故意说,在立法论上考量适当扩大刑罚幅度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程兰兰[5](2018)在《对环境犯罪生态法益的追问及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法益定位泛秩序化、公共政策化倾向将导致立法走向象征主义、司法走向工具主义的歧途。非人类中心主义下的生态法益论自带虚无主义特质,维护环保秩序的公共政策不宜作为环境刑法构造的外在参数。生态法益界限不明将消融公民和国家的界限,构建社会上公共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刑法上的环境公共法益之递进关系,有助于在环境刑法的开放性与安定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本文来源于《理论视野》期刊2018年03期)

陈伟,熊波[6](2018)在《刑法中的生态法益:多维转型、边缘展开与范畴匡正》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法益作为环境污染结果的维度转型、边缘展开以及范畴界定的"导向标",能够指引环境刑法体系的更新与自洽。同时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侵犯的直接对象,解读生态法益的多维流变以及交叉视域,能够周全界析生态法益的范围涵射。生态法益的当代转型存在着跨际转型、立法转型以及定位转型,最终呈现出生态法益保障的经济效益、法律效应和社会效果"叁位一体"的综合机制,而这一最佳效果的理论来源于生态法益的边缘学科的具体展开。立足生态法益的经济系统观、哲学价值观以及伦理平衡观视野,生态法益的对象范围应当予以适时扩大,将光污染、核辐射、噪音污染等通过第叁方传播介质——大气生态空间的抽象对象所致的环境污染结果涵盖于生态法益之中,以期实现环境犯罪结果的可视化过程,并全面达致"人类·生态并重法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张弟[7](2018)在《生态法益理念下环境刑事政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时代下,环境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从严。然而我国既有的从严惩处的环境刑事政策缺乏正确法益理念,导致大量环境犯罪得不到追究,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在环境刑法中引入生态法益观势在必行。为遏制环境犯罪,必须厘清法益顺位问题,环境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进一步提前,主观责任主义应当适当变通,同时配置合理的刑罚幅度。(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陈雪飞[8](2017)在《我国生态法益刑事保护探析—法益类型化视角下的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与生态利益的保护需要包括环境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环境法律体系多元共治。其中欲实现刑法对生态利益的有效保护,必然离不开对刑法学理论中固有的逻辑范畴——法益的研究。广义的法益是通过法律表达与实现的利益,狭义的法益专指刑法法益,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法律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理念的不断革新,法治发展亦呈现出法律生态化的新趋势。就刑法学法益理论而言,传统刑法法益中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叁元刑法法益结构,正逐渐向国家——个人——社会——生态法益的四元法益结构转变。欲实现我国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理论的完整构建,首先应清晰界定生态利益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地位,证成刑事保护的必要性。而后对现行刑法重新审视,分析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各条罪名的法益结构以及其中涵盖的生态法益内容。依据生态法益的功能特点,类型化区分生态法益种类,并以此为视角,对现行刑法的法益结构进行评价,重点分析其中生态法益保护的体现与缺失,归纳现实困境。参考域外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部分先进经验,结合类型化视角下不同生态法益的功能特点,从转换立法思维、扩展保护范围、明确司法标准、提高刑罚力度,革新刑罚手段等方面探析我国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4-01)

王会娟[9](2016)在《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法益作为一种新的法益,亟需刑法对其加以保护,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优化刑事法律机制,以及加强司法保护来保护脆弱的生态法益。(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4期)

李文杰[10](2015)在《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似乎已经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然而在人类开始为自己的“成绩”而欣喜的时候,自然开始了报复,人类开始生活在自己营造的环境危险社会之中。因此,环境问题逐渐成为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也随之成为我国立法之重点。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与生态法益之间左右游移,造成环境犯罪立法目的的模糊,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主张在四种法益之间,生态法益应该成为环境犯罪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余叁种法益则是环境犯罪保护的次要目标。以此为主题思想,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以“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的本意是需要的满足,而最低的需要应是生存,它的表现就是生命,由此将非生物体和后代人的利益主体资格排除。生态利益是生态法益的上位概念,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概念的梳理,得出生态利益的主体是人类及非人类生物体。本文以“法益”为出发点,通过法益与利益关系的辨析得出生态法益的主体是人的观点,排除了非人类生物体生态法益主体的资格。本文以“生态”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比较,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及其难以跳脱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泥潭的先天缺陷,而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及其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之雄厚的特征,得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更为适宜的结论。由此,生态法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脱离了人类的人身、财产、秩序法益和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在环境犯罪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合理性讨论中,笔者提出生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这一点源于生态利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易恢复性、公共性和跨国影响性。本文借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标准对具有不易恢复性的生态法益损害完美赔偿的不可行进行论证,通过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公共性论证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由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跨国影响性引出环境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由此得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以人类传统法益为保护中心的表现,本文进一步论证生态法益是环境犯罪主要客体、生态法益损害是环境犯罪与其他类罪的最本质区别、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等观点。我国环境刑法中虽有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和迹象可寻,但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反思,会发现我国环境犯罪存在叁方面不足。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表现为缺少对生态脆弱区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条文中“数量较大”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之间的重复与表述不当和危害林木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度量以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标准的财产倾向。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仅停留在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层面,而且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也不够周延,具体表现为缺少外来物种入侵罪的设置、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对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设置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表现为环境犯罪与相关其他犯罪的刑罚幅度设置存在罪刑不均衡现象以及对生态法益损害行为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罪名的增加还是刑法条文及解释的调整都应以环境犯罪的独立成章为基础,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对生态法益与其余叁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的讨论,得出其所处位置应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两章之间。在具体罪名的增加与法文的调整方面,应该给予重点生态脆弱区以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同等的保护,通过解释的方法将湿地纳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中,增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的外来物种入侵罪,危害自然保护区罪和违法获取、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蛋卵罪。在刑罚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以恢复生态为目的的裁判,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比较,本文主张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环境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中增加以恢复生态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对生态法益损害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进行量化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对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进而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方法已经在美国和欧盟得到适用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广受各国推崇和借鉴。我国目前适用这种方法对生态法益进行量化所具有的基础包括我国生态经济学学者已经拥有对生态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我国刑法内和刑法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规范基础,在司法鉴定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操作基础,但是虽存在这些基础,真正做到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纳入刑法规制还需要更加充足的准备。本文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法进行了与之相契合的调整,并主张在生态法益损害入罪标准的设计中采用浮动区间的方式以化解环境容量的地域性与生态法益损害定罪数额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12-01)

生态法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过于注重人类利益,犯罪客体仅限于管理秩序,入罪标准参照财产类犯罪,行为类型不全面,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狭窄,罪名体系中刑罚轻重失调,在司法实践中非刑措施适用率不高,疏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忽视了对生态法益的独立保护。生态法益中心论旨在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应具有独立的刑法地位。对此应当在刑法中强化生态法益的理念,确立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基本立场,同时树立刑罚宽缓、生态修复的现代理念,完善刑罚体系,注重非刑措施的适用,扩大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范围,以全面有效保护生态法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态法益论文参考文献

[1].胡梦.试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2].苏雄华,冯思柳.生态法益视域下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3].申纯,张鹏.论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张弟.生态法益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与归责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5].程兰兰.对环境犯罪生态法益的追问及反思[J].理论视野.2018

[6].陈伟,熊波.刑法中的生态法益:多维转型、边缘展开与范畴匡正[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7].张弟.生态法益理念下环境刑事政策问题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8].陈雪飞.我国生态法益刑事保护探析—法益类型化视角下的完善路径[D].甘肃政法学院.2017

[9].王会娟.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J].商.2016

[10].李文杰.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吉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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