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钱佳琦

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钱佳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以人为本,消费者,体系

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钱佳琦[1](2018)在《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人为本"是我国一直坚持的重要国策,它在经济法中同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消费者,我国经济法结合"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念提出了"消费者保护中心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人民利益为先。从近些年的发展中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进步,但是,新的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体制为中心来完善目前已经形成的经济法的体制。本文就目前我国经济法而言,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作出基础的情况下,简要的对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做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邓纬韬[2](2018)在《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指的是在同一行业的企业与公司等经营的实体,以促进其行业可以健康的发展并保护其所具有的共同利益所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而其特征则主要表现为自律性、公共性与中介性。在政府和市场作用都失灵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就能够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欧琳楚伦[3](2017)在《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7年02期)

马杰[4](2017)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并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监督机关,其在经济法领域的作用愈发凸显,笔者从经济法主体地位的角度系统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分析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章分别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诉讼主体进行了全面论述,通过两者的比较,从而得出经济法诉讼主体属于经济法主体。第二章对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公益诉讼的界定、公共利益保护与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经济法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内涵以及案件范围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着重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法律政策依据、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功能发挥的现实需要以及优势意义等方面阐述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正当性。第四章则分析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7-01-12)

郭静[5](2015)在《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及发展建议——以行业协会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市场和政府的相互渗透,市场和政府相继产生失灵现象,催生了新型的社会主体——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的典型主体,同时具有监管和保护功能,这正是经济主体的特点。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应清晰定位,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其组织治理机制和监管机制。(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倪斐[6](2014)在《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预见到社会权力机构的兴起,这一预见已被中西方主要国家独立监管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实践所证明。作为日益重要的经济管理主体,独立监管机构的公益代表性与权力合一性完全契合经济法主体特征的基本要求,亟需在经济法主体理论上对此作出回应。纳入独立监管机构考量后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更加完善,可以明晰国家与政府在经济法主体类型上的差别,解释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在性质上的不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问题。基于独立监管机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经济法主体将呈现出"政府——独立监管机构——市场主体"互动模式。(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阎其华,李升智[7](2013)在《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对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常常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将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主体,是形成现代意义的叁元社会结构的最终结果,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也是经济法现实功能与理论完整性的必然诉求。然而,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业协会的应然法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经济法主体地位尚未明确。基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的基本法,即《行业协会法》,以此作为其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张继恒[8](2013)在《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叁元框架”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叁元框架是一种用来描述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模式。由于缺乏足够充分的理论资源,"叁元框架"适用于我国的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通过对社会中间层的总体性考察可以看出,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囿于主体独特性的强制证成思路而忽略了主体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使得"叁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丧失了法理学基础知识的支撑和映证。在界定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时,应当把理性的制度设计和现实的思考结合起来,着力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给社会中间层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并以此建立相应的阐释方法与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3年06期)

万英仪[9](2013)在《保安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问题之一就是由于法规对保安协会的定位不准,从而影响中国保安协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尽快确定中国保安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保安协会的行业中介作用。(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3年04期)

朱国华,熊晔[10](2011)在《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大量涌现。行业协会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历史的合理性。经济法主体指消费者、监管者和经营者。行业协会是经济法重要的主体,具有特殊的监管者、特殊的消费者和特殊的经营者叁位一体的经济法主体性质,对其研究应当是经济法理论深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完善经济法体系的逻辑延伸。行业协会的兴起与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通过抓住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这个核心问题,力图通过确立并保障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发挥其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缺陷的积极作用,并以上海市经济鉴证类协会为例探讨其对社会信用治理的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第叁部门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业协会指的是在同一行业的企业与公司等经营的实体,以促进其行业可以健康的发展并保护其所具有的共同利益所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而其特征则主要表现为自律性、公共性与中介性。在政府和市场作用都失灵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就能够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济法主体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钱佳琦.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8

[2].邓纬韬.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8

[3].欧琳楚伦.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J].知识文库.2017

[4].马杰.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7

[5].郭静.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及发展建议——以行业协会为研究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6].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阎其华,李升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叁元框架”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9].万英仪.保安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讨[J].社科纵横.2013

[10].朱国华,熊晔.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J].中国第叁部门研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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