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认定论文-祁汉章

正当性认定论文-祁汉章

导读:本文包含了正当性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爬虫技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攫取数据

正当性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祁汉章[1](2019)在《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攫取他人数据的正当性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导致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进而出现了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典型的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7年11月4日第叁十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的修订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来对愈演愈烈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遗憾的是,在数据抓取方面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却未列入该互联网专条(第12条)之中。虽然立法层面未予规定,但对数据抓取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信息传输和大数据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今天,采用爬虫技术抓取数据这一行为,已经成为各公司争夺市场资源,提高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与此同时对于一些采用爬虫技术的抓取行为的使用人,可能已经了侵犯互联网经营者和用户甚至公共的利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描述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基于此,本文以百度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网诉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和深圳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叁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以国内和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域外国家对于数据抓取方面的实践案例作为对比得出:爬虫协议虽然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时仍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结论,另外本文中也试图找出在具体规则未予以明确时立法层面对于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攫取他人数据的认定中的一般构成要件的标准,以及在司法、行政、执法、行业、社会等方面的一些建议。综上,对于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攫取他人数据的行为的规制,不仅是对目前社会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抓取行为进行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整顿互联网行业乱象,树立互联网行业规则意识,建立互联网行业健康竞争机制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晓娜[2](2019)在《皮剑龙: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尤其重要》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去年以来,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宇案”再到“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大讨论。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为“两高”报告提及的重要内容之一,该话题也引发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和热议。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和参与(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3-31)

贺敬林[3](2019)在《屏蔽视频贴片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司法裁判与应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屏蔽视频贴片广告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判决。相较于"权益保护"路径,"利益衡量"路径更适合屏蔽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屏蔽行为包含的主观恶性,以及对视屏网站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影响。在认定过程中,法院应保持克制和谨慎,以鼓励自由竞争为原则,将更多市场问题留给市场机制解决。(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李伟伟[4](2018)在《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的正当性基础及规制——以我国近四年的棚改典型事例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践中存在"城镇棚户区界定"的形式标准乏力,"公共利益"作为实质衡量标准失效以及城镇棚户区改造目的异化等诸多问题。这不利于多元利益主体冲突的解决与城市更新的推进,棚户区改造行为亟须系统性的规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概念的提出兼具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必要性,其以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从实质意义上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启动及实施进行法律规制。在具体路径方面,"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应从规划权行使的公众参与、公共利益的实质化认定及合理深度的司法审查这叁个维度对政府棚改行为进行规范。(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洪森[5](2018)在《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认定问题已经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充分关注,四种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也在《公司法解释(四)》中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复杂的查阅权诉讼案件来说,如何认定股东查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亦然是一个难以明确的问题。本文以实证研究法为主,结合文献研究法、对比研究法,以法学理论为根基,通过大量的股东查阅权案例研究厘清该类案件的判决规律,从而梳理出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认定标准。本文题目为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司法认定,属于案例分析型论文。本文的正文部分共有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具体从一起再审改判的公报案例的基本案情出发,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股东查阅权目的是否正当”与法院判决等方面逐一介绍,并以此引出文章的关键性问题。第二部分,通过研究所搜集的84份判决书,从案件总体情况、被告以不正当目的抗辩的类型和举证、原告查阅目的、法院审查与裁判等角度,就实践中法院对股东查阅权纠纷的审判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探寻到目前该类型案件存在复杂程度较高、抗辩理由多样化、查阅目的类型化、举证较为困难等特点。第叁部分,重点分析股东查阅权不正当目的审查内容:一是不正当目的的抗辩理由,选取几类主流抗辩理由进行案例分析;二是不正当目的审判依据,主要从股东的特殊身份、竞业关系、查阅行为和结果的因果联系叁个方面进行分析;叁是分析样本案例中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通过对以上叁项内容的分析,进一步厘清实践中对不正当目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和英国的立法模式,梳理出每一种制度的优势,并结合我国目前对于正当目的的立法和解释,提出要在我国目前“概括+列举”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查阅权诉讼。第五部分,通过上文实践与理论的分析,对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认定提出建议:一是要通过合法、具体、安全、关联四个维度明确正当目的的内涵;二是要从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目的正当性认定,从而更好地解决查阅权纠纷;叁是要进一步完善对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2)

郝培轩[6](2018)在《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滥用诉权",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就该司法认定属于积极的司法能动亦或是危险的司法逾越的讨论。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认定"滥用诉权"的现状以及相关争议,可以从司法认定行为的合宪性、合理性以及司法认定理由的适当性等角度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正当性予以评判。(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杨爱葵[7](2017)在《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与保护的正当性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了多部门认定与保护的格局,这既是基于当前立法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的需要,也是面对国际社会保护地理标志制度差异性的自我调适。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与保护是对现有立法的回应,专门法和商标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做法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1期)

罗少校[8](2016)在《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之“不正当性”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而由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软件冲突与干扰所引起的纷争成为一种重要的类型,相继出现了“3Q大战”、“3百大战”、“3狗大战”、“百狗大战”等影响重大的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该类案件层出不穷,让素以维护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遭遇困境。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明确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涵摄网络环境对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传统的直接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失效。基于同样的道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有关商业道德标准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认定也出现困境。与此同时,网络产业对自由竞争的偏好,使互联网企业对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面临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保护及经济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衡平。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诸多困境表明其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不足,这成为本文立论的起点。文章除了引言、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并分析其特殊性。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阻碍软件运行、屏蔽网络广告、修改产品或服务等。其次,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难以有效规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削弱了消费者福利,而对其规制的瓶颈就在于其“不正当性”难以认定,基于此提出了对其认定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困境。首先,指出由于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难以有效适用,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缺乏实体法依据。其次,具体分析了受网络竞争特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涵摄的商业道德标准为何难以适应现实需求。第叁部分: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价值取向的转型。指出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市场价值观发生了由保护经营者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流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应当以保护竞争机制为理念。第四部分: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基本思路。指出以是否破坏竞争机制作为评价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通过分析互联网环境中的竞争机制运行及特征,提出将竞争机制标准具体化为业绩竞争标准。业绩竞争标准在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遵循以下逻辑:虚构业绩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虚构业绩之外的竞争行为评价依据是:其是否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所享有的“非扭曲竞争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李元宏[9](2016)在《缺乏正当性的财产保全申请可认定为错误申请》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实施,针对的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判决的最终结果应当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申请错误的重要因素。而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有错误,法律并没有规定仅以诉讼结果作为申请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构成角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2期)

徐丹,翟玉婷[10](2015)在《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一方面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另一方面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单方调岗体现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司法实践中,解决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将调岗目的的正当性、调岗程序的合法性、调岗结果的合理性作为调岗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2期)

正当性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者按:去年以来,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宇案”再到“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大讨论。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为“两高”报告提及的重要内容之一,该话题也引发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和热议。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和参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正当性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祁汉章.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攫取他人数据的正当性认定[D].江西财经大学.2019

[2].张晓娜.皮剑龙: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尤其重要[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3].贺敬林.屏蔽视频贴片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司法裁判与应然路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李伟伟.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的正当性基础及规制——以我国近四年的棚改典型事例为对象[J].中财法律评论.2018

[5].洪森.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司法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郝培轩.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司法认定的正当性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7].杨爱葵.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多部门认定与保护的正当性考量[J].法制与社会.2017

[8].罗少校.软件冲突与干扰行为之“不正当性”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李元宏.缺乏正当性的财产保全申请可认定为错误申请[J].人民司法(案例).2016

[10].徐丹,翟玉婷.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认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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