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否定论文-吴何奇

司法否定论文-吴何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否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事后防卫,不法紧迫性,防卫不适时,司法认定

司法否定论文文献综述

吴何奇[1](2018)在《论事后防卫否定评价的合理性——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紧迫性的判断,是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对于不法侵害紧迫性的理解有所区别。刑法理论上,对于事后防卫行为的认定存在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可能,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后防卫的行为人多出于事后报复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不法行为,审判者对事后防卫行为的认定通常只以故意犯罪论处。尽管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尚未出现对事后防卫不处罚的明文规定,但对于事后防卫的定罪量刑较之于不具有事后防卫这一前提,在客观层面相同不法行为,审判者仍然会充分考虑不当防卫人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郭帅[2](2018)在《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否定股东资格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对当事人股东资格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标准,只有在对方提出的相反证据足以导致当事人股东身份动摇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进一步实体审查当事人股东身份之真伪。在尚无充分证据否定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证明效力。同时,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股东对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均可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救济,该类争议并不必然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进行审理。(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7期)

白雪鹏[3](2017)在《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运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理论解决股东债务人欺诈性的资产转移问题为写作目的,以本土化为视角,参考国内外相关案例、近似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习惯等资料进行制度构建和适用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法律解释、案例分析、国内外规范对比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我国法人制度现有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和分析,试图在现有我国规范体系内探寻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规则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进行研究概括,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问题上,也将使用归纳法,在阅览大量案例资料和了解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总结和提炼,从而提出我国现存问题针对性的的解决途径。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得出以下成果及结论: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目的性扩张方法对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进行漏洞填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兜底补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修改、完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作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确定为有限连带的侵权责任。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完善,主体方面实施欺诈性资产转移的股东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在其自由意志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营利法人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并不以违法的经营活动作为主要业务;在行为方面,营利法人需曾干预其成员的资产变动及生活开支,存在资金、人员方面的混同行为,结合营利法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及其成员的内在利益关系可以发现被告之间盖然性地发生了具有共同意思联络且一致性的转移资产行为,此部分由原告举证证明。在主观方面,被告股东、公司一方需举证证明交易或借贷、保证、信托等资产转移活动不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无需证明资产转移是否以获利为目的。针对原告股东的债权人一方,其需证明未有与被告股东恶意通谋而协助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等目的亦即并非借助虚假诉讼达成违法目的。证明其无通谋的义务应由原告受欺诈者合理负担。在结果方面,暂时失去清偿能力更为适合作为“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采取量化的方式标准则更为明确。关于规制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滥用行为,应设置担保防止滥诉,但考虑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弱势群体或紧急事由不设置担保作为例外条款,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仿照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及代表人诉讼,由营利法人垫付并由法院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如果作为个体的股东债权人收到公告后不及时参加登记股东债权人会议,并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原因的限定:不包括因自身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产生的纠纷即双方只存在一方享有权利且一方承担义务的简单法律关系,不适用抵销等情形。此外排除以非金钱给付为标的物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债务成立在先的情形之下,当营利法人资本不足以全部、完整地清偿均没有设置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时,令涉嫌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人的自身债权人的实现其债权的位序排在营利法人的债权人之后。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内容。总结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件的一般性标准;对于股东及其转移资产的公司共谋行为之主观要素的考量;对于如何规制制度潜在的被利用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7-11-01)

周华[4](2017)在《试论侵权法司法实践对完全赔偿原则的突破与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侵权的法律实践趋于复杂、损害类型不断扩展,完全赔偿原则出现了被突破与被否定之势。在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无过错责任领域,完全赔偿原则已无法完全适用,限制性赔偿理念和原则应运而生。在无法确定损害范围的侵权案件中,完全赔偿原则下以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度的模式已难以发挥作用,综合考量个案的损失额酌定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即使是对于普遍性适用的损害赔偿规则,学界和立法层面亦逐步抛却以单一损害论赔偿的模式,正构建综合考量各类损害情形的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损害赔偿体系。(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宋史超[5](2016)在《简评行为规范否定说与司法叁段论否定说》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学者引入凯尔森的法规范学说,对民法的规范属性进行重构,指出民法不是行为规范,并与其私法自治体系相接,对司法叁段论进行质疑,本文坚持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两分的立场,注重从民事裁判的角度观察民法的性质,对上述观点进行评判。(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党海娟[6](2015)在《事实契约及其正当性之否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契约说认为,基于社会接触之场合、团体关系之场合、社会给付义务之场合,契约关系得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虽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得参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该条文在法律教义学上的请求权基础却并非事实契约法律关系,而应是不当得利。"参照合同约定"更确切地说,仅仅是当下一种较为合理的不当得利计算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杨博[7](2014)在《奈飞面临网络服务付费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奈飞订阅用户数量强劲增长,也同时为其带来“幸福的烦恼”。1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决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的“网络中立原则”。这一裁决意味着美国传统电信运营商和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有可能以提供更快的上网速度为由,向奈飞等占据(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4-01-24)

杜承秀[8](2011)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叁) 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解释(叁)》相关夫妻财产的操作性规定,存在疏漏不少:不合中国情理、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背离宪法妇女权力保护的规定及精神、抵触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衡平善意受让房产人和配偶他方的权益、无益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个人财产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张凯[9](2011)在《论公职否定原则在司法职务犯罪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中,对司法职务犯罪人的公职没有在刑法上予以否定,导致我国有些犯罪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依然可以重新走上公职的岗位。这不仅不利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腐败。因此,在司法职务犯罪中运用公职否定原则,以完善我国的刑法,更好地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1年06期)

尹雯,代航英,董俊霞,王佳语,何智娟[10](2010)在《司法权威与裁判效力——以内蒙古基层法院否定高级法院判决案等影响性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9月28日,第叁次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司法权威与裁判效力"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由司法高等研究所主办。来自全国多家高校及相关媒体的15名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结合内蒙古基层法院(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0年04期)

司法否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对当事人股东资格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标准,只有在对方提出的相反证据足以导致当事人股东身份动摇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进一步实体审查当事人股东身份之真伪。在尚无充分证据否定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证明效力。同时,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股东对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均可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救济,该类争议并不必然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股东知情权纠纷进行审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否定论文参考文献

[1].吴何奇.论事后防卫否定评价的合理性——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

[2].郭帅.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否定股东资格的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案例).2018

[3].白雪鹏.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D].天津商业大学.2017

[4].周华.试论侵权法司法实践对完全赔偿原则的突破与否定[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宋史超.简评行为规范否定说与司法叁段论否定说[J].研究生法学.2016

[6].党海娟.事实契约及其正当性之否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7].杨博.奈飞面临网络服务付费挑战[N].中国证券报.2014

[8].杜承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9].张凯.论公职否定原则在司法职务犯罪中的运用[J].中外企业家.2011

[10].尹雯,代航英,董俊霞,王佳语,何智娟.司法权威与裁判效力——以内蒙古基层法院否定高级法院判决案等影响性案件为例[J].法治论坛.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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