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律评述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律评述

摘要:简述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并对其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论述。

关键词:运动员;商业活动;法律

1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概况

我国较早代言电视广告的运动员是知名男子篮球运动员张大维。1979年3月9日晚,在上海电视台转播的一场国际女子篮球赛实况中,出现了张大维与其同伴共同畅饮“幸福可乐”的画面。第一个在中央电视台为企业代言广告的奥运冠军,是体操王子李宁。1989年,退役后的李宁加盟广东健力宝任总经理特别助理。不久后,李宁亲自上阵,花费了当时被称为“天价”的60多万元为健力宝拍了一条广告片并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获得巨大反响,当年就为健力宝增加了3000万的销售额。国内最早涉足广告的体育明星,可能是聂卫平。当年聂卫平那“下棋当棋圣,喝酒古井贡”的广告语,不仅使安徽古井贡酒名扬四海,还使自己入账20万元。之后,莫慧兰、范志毅、伏明霞、邓亚萍、李小双等体育明星也纷纷为产品代言。进入21世纪后,中国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体育也跻身于世界体坛诸强前列,世界冠军和高水平运动员层出不穷,运动员商业活动越来越向国际化发展,刘翔、姚明等不少体坛巨星的商业开发的年收益已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无论给运动员本人,还是给国家、社会均带来巨大的效益。目前,对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有4种模式:

(1)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打包。运动员的培养由体育行业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权负责,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全力支持,运动员的商业开发纳入体育行业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的管理范畴。如雅典奥运会后,田管中心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领导班子,负责刘翔、邢慧娜等明星们的市场开发以及维权。在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冠军后,田管中心市场经营部就提高了商家签约刘翔代言广告的门槛,即“TOP5”计划。

(2)自主经营。运动员成长的费用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固定的商业赞助,具体商业活动由经纪人打理,在收益分配方面也是简单的由运动员与经纪人约定分成比例。如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之外的丁俊晖,由英国的ZEN经纪公司、以“姚之队”为底蕴的北京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打理商务。

(3)共同培养、各自受益。经纪公司与运动员、体育行业协会签订共同培养运动员的协议,运动员获得比赛奖金、广告收入的同时仍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并接受管理。如2002年,国外某经纪公司与中国网球协会合作,将彭帅送往美国的网球学校深造一年,费用由经纪公司承担,而经纪公司将从彭帅的比赛奖金和广告收入中按约定的比例受益。北京奥运会结束不久后,网球项目管理中心允许郑洁、晏紫、李娜和彭帅4人“单飞”,但她们需要将商业开发收益的12%和比赛奖金的8%上交给国家队,需要代表国家出战的赛事上,她们必须无条件听从国家队的召唤。

(4)团队管理——市场化运作。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由专业的经纪人团队打理,体育行业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不参与。如姚明的商业活动全部由专业经纪团队“姚之队”打理,中国篮球协会等只提成不参与。

2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相关制度评述

在调整人身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利益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适用于调整和规范运动员商业活动的条款,如《民法通则》、《广告法》、《合同法》等等。以下对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论述。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著名运动员王军霞起诉昆明卷烟厂、刘翔起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并胜诉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就是《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王军霞起诉昆明卷烟厂、刘翔起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均是一审败诉,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后才胜诉。两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分别历时3年多和1年多,以司法途径维权的费时与繁杂从中可见一斑。

(2)广告法。广告法是由《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组成,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商业广告。广告法对于运动员商业活动的重要性在于:a.维护商业广告中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如在刘翔诉精品报社侵犯肖像权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精品报社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该期购物指南封面所反映出的视觉效果而言,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这违反了广告法第13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二审法院据此结合《民法通则》第100条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成立;b.规范各主体在商业广告中的行为。运动员代言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烟草广告就是运动员的禁区。《广告法》第18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在实践中,只表现烟草企业形象,宣传企业名称,以及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或声誉的各种特约播映、协办栏目等形式的间接烟草广告亦会被禁止。如2004年,刘翔为白沙文化传播公司代言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广告被禁播,是因为即便刘翔与该公司的广告合约约定不涉及烟草,但由于白沙集团的主要产品是烟草,该广告仍旧摆脱不了是变相的烟草广告之嫌疑。

(3)《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各方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合同。法律法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只对几个人或少数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存在的。由于要普遍适用,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事物事无巨细均作出规定。而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有确认事务细枝末节的依据,签订合同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这些依据。例如,未经运动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营利为目的使用运动员的肖像,那么广告商如何取得运动员肖像的使用权?需要付给运动员多少代言广告费?其依据就是广告商与运动员之间就相关事宜签订的合同。而《合同法》则是与维护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如《合同法》的第52条规定,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等等。

(4)经纪人条例和管理办法。运动员的商业活动离不开经纪人团队的参与。1993年,“棋圣”聂卫平将所有非比赛性的社会活动全权委托北京思达公司代理,开创了大陆体育明星拥有经纪人团队的先例。虽然经纪人出现已久,但相关立法仍比较滞后,还没有专门规范经纪活动的法律,国务院亦为之没有颁布过行政法规。全国性部门规章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颁布,后来修订过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少数单项体育协会,如中国足球协会于1999年发布了《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于2002年发布了《篮球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被《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替代)。此外,上海、山东等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经纪人条例和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邱雪.关于我国体育明星品牌代言人的现状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4:9.

[2]董小龙,郭春玲,陈岩等.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152/n2523/n377568/n377613/n377703/392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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