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法律制度论文-杨美

资本法律制度论文-杨美

导读:本文包含了资本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完善资本市场,证监会,债券发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债券市场,证券市场,防范化解,金融机构,私募

资本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杨美[1](2019)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大力推进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单位在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讲话。易会满在讲话中指出,证监会(本文来源于《期货日报》期刊2019-12-25)

杨虎涛[2](2019)在《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经济学家杰弗里·M.霍奇森用法律制度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进行了再定义。在批评自然扩展说、市场和产权观等流行观念的基础上,霍奇森将法律置于资本主义六个本质特征的首位,认为资本主义的其他所有特征——从市场交换到财产权利,从企业组织到雇佣关系,乃至于金融发展,首先依赖于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的发展。相较于自然扩展说等流行观念,法律制度主义着重强调了资本主义的系统性和历史特(本文来源于《政治经济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张晓英[3](2019)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使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行业中去。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通过这种模式的运用,政府部门解决了融资难的困境,社会资本也得到了流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创造利润的机遇,广大社会公众更是获得了更充足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说能够使整个社会受益。为了进一步推动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政府出台的很多税收优惠制度都能对鼓励和支持公共建设领域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从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通过分析和完善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同时,提高PPP模式在国内的应用和影响力。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促进PPP模式发展的措施,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体系及原理,并针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PPP模式的基本理论,并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促进PPP模式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论证,为下文打好基础;其次,具体研究我国现阶段PPP项目主要涉及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主要税种进行了系统性地总结;接下来,根据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系统性的专项优惠制度、优惠制度覆盖面严重不足、优惠力度亟待加强叁个方面;随后,将视野放眼国外,介绍国外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这部分仍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介绍为主,并辅以其他小税种的典型制度;最后,从总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提出促进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论,以期能够为社会实践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6-01)

刘梦颖[4](2019)在《资本认缴制度下企业征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由美国金融风暴引发了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它在给市场环境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也让人们意识到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企业征信作为整个信用体系的关键部分,在减少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降低债务人违约概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4版《公司法》将公司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在制度规则层面的现代化水平,而另一面也加紧了企业征信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性。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企业征信制度,依然面临着很多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市场环境的优化、国家法律政策的引导以及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信用文化的塑造。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征信问题研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企业征信对资本制度改革意义的概述,分别从企业征信的基本概念、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企业征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重要性等叁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企业征信现存的法律问题,主要从我国企业征信的立法现状、征信模式、主体以及征信范围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对美国、欧盟、日本企业征信制度的研究,通过对比分析发达国家企业征信制度的发展路径,以期为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一些法律建议,希望我国企业征信制度可以从征信立法、征信模式、征信主体、征信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债务人权益的提升,提高征信市场的文明程度。(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6)

路畅[5](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分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徐忠麟[6](2018)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与矫正——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定程度上归因于环境法律制度失灵。基于社会资本对提高制度绩效的重要作用及其基本构成的网络、规范和信任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的高度契合性,应当将其引入解释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失灵的原因并探寻矫正的路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失灵,从其自身来看,主要体现为制度的权威性不足、认同度不高、操作性较差和运行体制机制不顺;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考察,可归因于网络缺陷、规范冲突和信任不足等社会资本的缺失。矫正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需要从网络优化、规范整合和信任建构等方面着手,加大社会资本的投入和积累。(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石佑启,陈可翔[7](2018)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法律救济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并易于引发纠纷,且纠纷的类型与属性更为复杂多样。现有的法律救济制度在解决PPP纠纷的过程中,暴露出行政协议范围界定模糊、政府寻求救济途径缺位等诸多问题。应摆脱传统理论对制度革新的桎梏,促进传统理论的发展,并以理论指导制度创新实践,从完善协议受案标准、确立政府救济途径、消除司法外救济障碍等方面推进法律救济制度的回应性构建。(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林婷婷[8](2018)在《证监会: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2日,证监会公布了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提到了下一步工作打算。证监会将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大力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立法工作,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6-23)

袁慧婷[9](2018)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认缴时限,放宽出资方式,有限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这一制度的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人们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缺乏正确认识,虽然公司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也为交易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文通过此外公司纠纷中出现许多有待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要点进行总结,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两类典型纠纷进行分析,引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带来的多种法律问题,并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角度提出处理建议。最后,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角度提出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6-04)

董晓静[10](2018)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2月,为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的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这一背景下,约定期间内股东只认缴而不实缴出资的行为不再属于是违法行为,股东未出资就应当包括缴付期限内未出资和逾期未出资的两种情形。为区分出资股东与未出资股东,对于后者的股东权利理应做出相应限定,但是其仍然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且其股权依然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在修改这一制度时,并未明确对这种类型下的股权转让问题作出统一规制。本文正文共四个章节,以理论学说、司法案例为基础,分别探讨合同的效力,转让后此类股东的继续缴足出资责任,以及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的认定问题。第一章是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基础理论。在未出资股东法律分析下,明确了在资本认缴形势下未出资股东存在缴付期限内未出资和逾期未出资两种情形,分析了此类股东的法律地位,虽然未出资但是并不会有碍于其股东身份的获得。在未出资股权法律分析下,明确了未出资股权的内容应受限制,并从理论考量和价值分析两个角度重点阐明了未出资股权具有可转让属性。第二章针对未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展开讨论。明确了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当前不同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得出合同原则上应为有效,但当标的股权的未出资导致受让股东意思表示不真实时,该合同就可因欺诈而被撤销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还具体分析了此类股权在转让以后对交易主体、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债权人所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为责任分配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探讨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责任对象为标准,此种内部责任可分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和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在缴付期限内的转让股权情形下,由受让方负担资本充实的责任,善意的交易相对方享有向出让股东进行追偿的权利;在逾期未出资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应由出让方恒定地承担出资补足以及出资违约的责任,若受让方主观上系明知则应与出让方一并承担此责任。第四章探讨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外部责任的认定。明确了未出资情形下对于出让方股东应当实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是指虽然缴付期限未到期,但此时债权人仍可向其主张清偿。在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由股权转让双方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善意受让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进行追偿。(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8-05-29)

资本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经济学家杰弗里·M.霍奇森用法律制度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进行了再定义。在批评自然扩展说、市场和产权观等流行观念的基础上,霍奇森将法律置于资本主义六个本质特征的首位,认为资本主义的其他所有特征——从市场交换到财产权利,从企业组织到雇佣关系,乃至于金融发展,首先依赖于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的发展。相较于自然扩展说等流行观念,法律制度主义着重强调了资本主义的系统性和历史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资本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美.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大力推进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N].期货日报.2019

[2].杨虎涛.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

[3].张晓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4].刘梦颖.资本认缴制度下企业征信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5].路畅.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分配制度[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徐忠麟.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与矫正——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8

[7].石佑启,陈可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法律救济制度之构建[J].江海学刊.2018

[8].林婷婷.证监会: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8

[9].袁慧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8

[10].董晓静.资本认缴制度下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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