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刘宇

(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焦作454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出来。世界各国注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大原因就在于立法上的不足。因此,为了适应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需要,分析探讨之立法,整合现有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规范,以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产品

[作者简介]刘宇(1961—),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4-0072-02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地理标志立法起步较晚又不统一,亟待完善。

问题一: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不一,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不便”的问题。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其关联密切的是地理标志产品,其概念一般在立法中明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1这一明确界定,成为许多国家界定地理标志的范本。

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3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则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4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5

概念的不统一,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地理标志的理论探讨带来不便。

问题二:关于“多重管理体系并存,致使权力、权利冲突”的问题。

管理权限由法律法规明确。从立法看,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分布于各种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同时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应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后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规章6。7到了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为地理标志产品,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保护范围、主管机构和审批程序等内容;同时,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废止,并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8《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发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地理标志工作的开展。

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农产品,规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9这一办法出台,有效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同时,我国还采取商标法保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102003年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不仅将地理标志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还增加了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11这个规定与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内容相一致。12

此外,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性保护,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从地理标志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商标保护和专用法律法规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

然而,实践中,双重管理体系并存,造成权力、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等,都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如此立法局面和权力设置,极易造成管理部门在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上存在冲突,进而造成管理秩序上的混乱。同时还会对权利申请人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发生权利冲突。

另外,现有法律规章适用范围规范不明确,其内容存在重叠,给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带来问题,特别是农产品的保护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第2条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中,规定中的“本地区的种植”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种植”存在着重叠。根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中也包括了“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说,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的受理权限存在着重叠。因此,实践中给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带来困惑,也给权力部门带来无奈。

问题三:关于“以商标形态保护地理标志”的问题。

纵观其立法,《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商标的形态加以保护,其规范却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也不够明确。大家知道,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着本质区别,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会造成地理标志使用不当,或滥用,或淡化。因为,一旦某经济组织或是外国的经济组织将地理标志合法注册为商标,那么该地理区域内的其他生产者将丧失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由此,可能形成垄断,影响该地区同类产业的发展。另外,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而地理标志既不可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因此说,将地理标志以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很有可能使地理标志丧失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

另外,地理标志的设置是以地理区域按照行政区划划分,名称中可以带有行政区划地名,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如此,实践中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问题四:关于“以行政区划界定地理标志地域范围”的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14由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诸多地理标志的申请是以行政区划的归属来做限定的。

当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还规定,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15这项规定的实践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为了积极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最大限度地发挥地理标志之优势,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增加产品附加值,建议:

第一,专门立法,提高法律级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地理标志提供完善的保护,建议全国人大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专门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地理标志保护法》,将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列,提高法律级次,使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全方位的保护,而不是以商标的形式进行商标保护,也不是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保护。

第二,明确界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而非行政地域。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质、信誉以及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区域内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以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产品的地域范围的确定不应该依据行政区划来划分,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是自然区域而非行政区划,这样才能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进而使行政区划周边相同品质的产品也纳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之内。

第三,,完善地理标志保护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针对地理标志双轨保护体系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参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设置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机构,明确其调整对象,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的冲突,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

此外,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起作用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实施,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宗辉.地理标志的特点及其立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9(10).

3.魏丽丽.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0(6).

4.汤艳春.论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0(15).

5.朱以林.论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治与社会,2010年11月(中).

6.杨和财,李华.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基金项目:1、本文为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项目“河南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B230)的中期研究成果。

2、本文为河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的战略开发与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2400430110)的中期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王胜强)

TheModificationofLegislationinGeographicalIndication

LiuYu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trade,thegeographicalindicationshaverevealeditsgreateconomicandsocialvalue,andeverycountrypaysmuchattentiontotheprotectionofit.However,therearestillproblemsliesintheprotec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duetothedeficiencyinlegislation.Intendingtoofferaconstructivereferencetoapositiveandefficientprotec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thispaperintegratestheexistinglegalnormsingeographicalindicationsandgivessomeadvice.

Keywords:geographicalindications,legislation,productswithgeographicalin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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