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判例论文-李慧敏

商业判例论文-李慧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判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ABS,原始权益人,收费权,破产隔离,交易结构,计划说明书,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商业判例论文文献综述

李慧敏[1](2018)在《凯迪电力ABS判例的商业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近期,全国首例以资产证券化(简称“ABS”)转让为审查内容的司法裁判案例——凯迪电力ABS司法判例引发高度关注。行业普遍认为,该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日前,由深圳证券交(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8-09-24)

高阳[2](2016)在《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其中,实用功能性应是指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的设计。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不足以证明该设计的非功能性。竞争必需性的设计应是指授予某项设计专有权保护会使竞争者陷入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不具有竞争必需性。通过对美国商业外观功能性基本原理和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郭德忠,冯勇[3](2016)在《软件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以美国判例为主要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软件商业秘密认定时焦点集中在秘密性,强调软件开发所付出的代价;如果软件着作权人进行了必要的保密提示,软件许可(特别是临时的免费许可)并不一定破坏软件的秘密性,软件被许可方(特别是临时的免费被许可方)也不能进行反向工程;只要软件着作人进行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及时配合删除,被上传至互联网的软件其秘密性仍可以维持;美国软件商业秘密判例所揭示的这些原则可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08期)

唐思慧[4](2013)在《商业医疗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问题判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立法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仅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中,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毋庸置疑,但人身保险中的一些险种,兼具了补偿性和给付性的特点,如商业医疗保险,其是否有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可能,学术界对此纷争不断。正是由于保险立法否定了商业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可能,而保险理论又对适用此原则给予肯定,两种理论的冲突在审判实务中造成对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的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因此为促进司法统一和保险业的和谐发展,对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探讨研究已迫在眉睫。本文以叁个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出现实中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中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存在争议,通过分析商业医疗保险的性质和特殊性,对其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做类型化探讨。在得出费用型医疗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后,从重复保险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问题叁个方面,探讨损失补偿原则在费用型医疗保险中的应用。最后从立法、司法适用、保险实务角度,提出完善损失补偿原则的建议,以期促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3-04-01)

黄武双[5](2013)在《非商业秘密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以美国“热点新闻”搭便车系列判例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未能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保密信息,只要具有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哪怕存续时间非常短暂,仍具有财产属性。美国就"热点新闻"形成的系列判例,将利用他人成本而直接收益的行为定性为搭便车,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定了规制这一行为的明确标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缺乏规制这一行为的技术务款。通过比较法研究所获得的美国判例法的有关理念,可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法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李锦[6](2012)在《论“公认的商业道德”: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认的商业道德"与诚信原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是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和诚信原则在竞争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对判例的梳理,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传统领域,主要类型有无偿占有他人信誉为己牟利和通过其他方式妨碍他人驰名商标两种,在传统领域之外,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改变或干预他人商品或服务为己牟利并且损害他人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合法的行业惯例等表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1期)

蔡步青[7](2012)在《从美国法院典型判例看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方法"是指人们通过计算机辅助来实施经营、管理或者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流程的技术方法。关于究竟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来判定此等商业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是一个争议性问题。围绕该等争议的主要方面,从早期到后来以及最近对若干典型案例的审理,美国法院先后提出了"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实用、具体、有形结果"标准以及"机器或转换"标准等一系列判决法理,其中,后来的判决法理是对先前法理的否定与发展。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未来不管采用何种标准,均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严掌握,以免造成压抑科技创新或者专利权人的垄断。(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肖月[8](2012)在《美国判例法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可以理解为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之中所形成的一种客户关系。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价值性、新颖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还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特殊的影响因素,才能够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做出准确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6期)

张晓莉[9](2012)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以美国司法判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对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其中一个难题。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待其阐明争议信息内容以及对争议信息的获取所投入的努力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就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已为公众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进行抗辩。(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2年05期)

于连超[10](2011)在《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的判例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商业秘密是通过竞争法获得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判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某些确定化的规则。在路径方面,有合同法法理路径和侵权法法理路径;在程序方面,已经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以及管辖权规则;此外,划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界限。这一对司法实践的归纳,不仅使我们对这一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更会使这一归纳性认识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1年04期)

商业判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其中,实用功能性应是指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的设计。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不足以证明该设计的非功能性。竞争必需性的设计应是指授予某项设计专有权保护会使竞争者陷入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不具有竞争必需性。通过对美国商业外观功能性基本原理和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判例论文参考文献

[1].李慧敏.凯迪电力ABS判例的商业考量[N].中国经营报.2018

[2].高阳.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郭德忠,冯勇.软件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以美国判例为主要视角[J].知识产权.2016

[4].唐思慧.商业医疗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适用问题判例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3

[5].黄武双.非商业秘密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以美国“热点新闻”搭便车系列判例为线索[J].知识产权法研究.2013

[6].李锦.论“公认的商业道德”: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7].蔡步青.从美国法院典型判例看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8].肖月.美国判例法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2

[9].张晓莉.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以美国司法判例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2

[10].于连超.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的判例考[J].法治论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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