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间接侵权论文-束锦程

商标间接侵权论文-束锦程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间接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商标间接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束锦程[1](2019)在《浅析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对商标设立了直接侵权的制度,但对商标间接侵权的制度寥寥无几,少有的一些制度也只是在特定的学术圈,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侵权问题泛滥,商标间接侵权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最棘手的问题。本文以商标间接侵权为研究对象,对商标间接侵权进行相关介绍,试析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当前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徐利丽[2](2019)在《第叁方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过错推定——兼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19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判定平台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要件。着作权与商标权在排他权利类型上存在重大差异决定了后者无法规制"通过网络以信息形式"实现的行为,平台商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存在着不小的技术难度,况且它也没有资格做出这样的法律事实判断,一次用尽的权利限制更为侵权判断增添了不确定因素,因此《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不妥。平台商经通知未移除只是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却不能依此贸然推定过错,此外商标领域中红旗原则适用空间也更狭小。平台商检查监控义务由法律强制规定虽有不妥,但该义务可以源于合同约定。(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唐吉宏[3](2018)在《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与搜索引擎服务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商标侵权时,将着作权领域已趋成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引入,是否具有可行性,成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问题值得思考的难题。(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马明宏[4](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一词一跃成为新时代的典型标签之一,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网购在给人们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或是侵权提供了土壤条件。现在,网购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其中商标领域最为严重,已经广泛引起各国重视。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发展,间接侵权制度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直接规定“间接侵权”制度,因此在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实践中常借用民法、侵权责任法、和版权等相关领域的规范来解决问题,但是其他相关领域的规范也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细致的体系。这些相关规定非常零散、非常粗糙单一、且配套规则不完善。试想,司法中运用这些不完善的规范来指导裁判,那意味者法官可依据的规范非常少,太多的问题需要靠法官自由裁量,那么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观点差异就会直接反映在相关案例裁判中。极容易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官在适用“间接侵权”规则时,宽严不一,从而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更加影响法的指引作用。事实上,司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统一标准。某些情形下统一价值位于公平合理之上。因为法具有指引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肩负着指导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重大使命。因此本文对商标间接侵权的研究背景就是目前商标间接侵权领域立法模糊,司法标准异化,同案不同判。研究的目的是整合梳理现有规范,对现有规范不足加以思考,望能为商标间接侵权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增添砖瓦。本文以现有的与商标间接侵权有关立法规范为研究基础,先行梳理民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等现有相关规范及不足;后从司法案例分析入手,分析立法现有规范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影响,重点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的不足、及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等;后以这些影响和不足为依托,就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适用作出进一步思考,提出应该赋予间接侵权独立地位,并对“通知——删除”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罗昭然[5](2018)在《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人们将自己的消费习惯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这一转变给我们生活带了极大的便捷性。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真假难辨,鱼龙混杂问题。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对商标权人的的商标、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对平台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承担责任呢?在当前立法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依赖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解决。随着实践中运用通知删除规则的频次增加,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适用绝对化,适用程序模糊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也让本应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时至今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商标法律制度,并就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我国侵权法为背景,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纠纷为契机,认真学习国外商标间接侵权先进立法与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大胆地构建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直接侵权过程中的间接侵权行为,也能够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尽责履行自己的职守,并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此外,可借鉴学习着作权领域与国外商标间接侵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在商标法领域引入并完善避风港规则,让其物尽其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的背景与意义,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的研究现状。此外,还在该部分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这些准备工作为下文顺利开展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做好了准备。第二部分,介绍了商标间接侵权的概念,新型网络交易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并就新型网络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征进行了分析。另外,该部分内容还就商标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存在的关联性、差异性进行了剖析,还原了商标间接侵权的独有特点,用说理的方法证明了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性与单独存在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现状部分列举了我国当前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立法规定,并通过案例分析方式指出了立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立法规定之所以不能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通知删除规则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缺乏系统地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规定,分析了国外立法不足与立法可借鉴之处。我国商标法领域间接侵权制度不够完善,也未规定避风港规则。国外对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与避风港规则较早均有深入研究,其先进性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第五部分,针对当前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构建完整的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来解决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问题,二是在商标法领域引入避风港规则,并将其尽善尽美,以期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7)

林苗苗[6](2018)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商标间接责任本质上是“自己责任”的例外,需要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花费相对比较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控制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效果。而且它在网络用户侵权时获得的利益来自于侵害商标权利人的获益模式。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正义的法律价值,还符合均衡发展的政策导向,具有现实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造成侵犯商标权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其应当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如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不知情或已遵循“通知—移除”规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考虑到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在适用上缺乏可操作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仅只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比较零散和笼统,导致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为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应当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司法机关应当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以明确“应知”的判定标准、建立“通知—移除”条款的具体规则以及落实侵权主体的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石清铭[7](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网络交易平台运应而生。网络购物平台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变革了传统的购物模式。现今网络购物成为中国当代的“四大发明”之一。网络购物以其便利性、可选择的多样性、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假货盛行、商标侵权频发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被告或与网络卖家为共同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审判始终围绕共同侵权理论,主观过错及通知删除义务。但共同侵权理论在司法适用当中存在诸多问题,取而代之应适用商标间接侵权理论。先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服务内容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进而确定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决定其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内容。在总结欧美国家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理论的基础上,整理我国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具体分析了商标间接侵权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条当中个别词语的内涵不明确,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法条语言的理解出现偏差;由于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审判当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在立足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环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商标间接侵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于晓萍[8](2018)在《试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间接商标侵权规制——兼谈避风港原则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迅速发展,在方便大众生活的同时,商标侵权问题也日渐突出。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特质,其商标侵权行为多为间接侵权,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多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但囿于电商这类网络服务平台的性质,避风港原则却更容易让电商网络服务平台成为承担责任的暴风角。因此,电商网络服务平台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来规避平台商标侵权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储伟曼[9](2017)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愈演愈烈的商标侵权案件。此种情况下,侵权卖家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但我国当前法律对商标间接侵权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不一。本文期望能通过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问题,为我国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阐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首先界定本文讨论的主体是处于中立第叁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结合其运营模式确定其主体地位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商标间接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辅助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中,确定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其主客观构成要件,认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过错的判断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和难点,因此笔者着重分析了过错认定标准—注意义务和“通知—移除”规则。探究了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立法与实践现状,发现问题:商标权领域缺乏明确具体的间接侵权制度、注意义务缺乏统一判断标准、“通知—移除”规则笼统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免责条件。借鉴国外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立法的建议:商标领域单独规定商标间接侵权,明确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完善“通知—移除”规则和规定合理的免责条件。(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7-12-01)

李运华[10](2017)在《基于判例的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多重商标侵权风险,自营式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一般为直接侵权,而第叁方电商平台往往既有直接侵权又有间接侵权。综合分析以淘宝等网络平台为共同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发现第叁方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中放任网络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规定的"不作为",则往往与《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的"作为"发生竞合,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以过错为基础,但不要求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以明知或已经知道为过错的判断标准;以不作为为行为要件;电商平台免责多类推适用着作权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本文来源于《肇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商标间接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判定平台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要件。着作权与商标权在排他权利类型上存在重大差异决定了后者无法规制"通过网络以信息形式"实现的行为,平台商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存在着不小的技术难度,况且它也没有资格做出这样的法律事实判断,一次用尽的权利限制更为侵权判断增添了不确定因素,因此《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不妥。平台商经通知未移除只是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却不能依此贸然推定过错,此外商标领域中红旗原则适用空间也更狭小。平台商检查监控义务由法律强制规定虽有不妥,但该义务可以源于合同约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间接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束锦程.浅析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J].法制博览.2019

[2].徐利丽.第叁方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过错推定——兼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19条第2款[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9

[3].唐吉宏.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中的适用[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4].马明宏.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研究[D].深圳大学.2018

[5].罗昭然.B2C模式中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8

[6].林苗苗.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8

[7].石清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8

[8].于晓萍.试论电商网络服务平台的间接商标侵权规制——兼谈避风港原则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问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9].储伟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燕山大学.2017

[10].李运华.基于判例的电商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J].肇庆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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