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役权论文-汪洋

公共役权论文-汪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共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下空间,空间役权,公共役权,公共利益

公共役权论文文献综述

汪洋[1](2019)在《公共役权在我国土地空间开发中的运用: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役权作为一种有偿且非独占利用土地空间的私法工具,是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又分为约定有偿的空间役权与法定有偿的公共役权。公共役权在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多个国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公共役权必须符合满足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利用人的请求在供役地上强制设立役权,使供役地权利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公共役权一般基于合同、判决或行政许可设立,类型法定,基于利益均衡考量,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获得合理对价或补偿。我国在地下油气管道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矿业用地、电网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公共役权实践经验。公共役权并非单纯的私法工具,体现了国家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分配与利用进行多重控制以及城市规划等公法手段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朱金东[2](2019)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公共地役权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地役权实乃公权力对私人不动产财产权的公法限制,仅因贴上地役权的私法标签,公法的"肉身"被私法的"皮囊"所遮蔽。在实定法上,公共地役权制度尚付阙如。该制度应当何去何从,学术圈和立法界的认知大相径庭。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应认真权衡公共地役权入典之利弊。入典缺乏坚实的比较法支撑,背离控制公权的法治理念,严重冲击民法固有体系,应当慎重。(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9年02期)

张力[3](2018)在《公共地役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地役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使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容忍某种非利益或负担,相应使国家、公众或公共事业部门取得要求相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非利益或负担之义务的权利。公共地役权与征收一并构成公益目的用地的多元实现机制,从而超出了通过平等协商实现补强私益的传统民法上地役内涵范畴,具有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混合性。~①这也对其是否应当及如何实现在民法典中的制度构建形成疑问。从功能定位上来(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黄胜开[4](2018)在《林地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以公共地役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林地生态效益的外部经济性是林地生态公益与私益冲突的固有原因。我国以往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偏重于林地经济价值的配置,而忽视了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一体性配置,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冲突。将外部经济性内化为林地产权人收益是解决林地生态公益与经济私益冲突的有效制度路径。以私法运行机制为核心特征的公共地役权,其通过签订林地地役权合同,明确供役地人在环境保护中职责,并通过地役权补偿费用的支付,将林地资源生态价值的外部经济性内化到林地产权人的经济收益中,从而激发起林地产权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自觉按照有利于生态保护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从而可以形成林地资源保护的内发性长效机制。(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8年08期)

倪士根[5](2017)在《公共地役权制度在我国不动产公私利益平衡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作为《物权法》中的一种“物”,一方面对于个人而言它可以成为重要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对于社会而言,它又是公共基础性资源。换言之,不动产自身同时包含了个人性和社会性,个人和社会公众对不动产都有其所追求的利益,前者为个人利益后者为公共利益。我国不动产管理制度较为特殊,不动产的所有权有时候会与不动产使用权相隔离,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下,私人可以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但是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私人则不能够享有,私人对于土地权利的享有只能是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同一不动产上的私权利就可能与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产生冲突,如今持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使得社会公众对公共基础建设的需求与日俱增,于此同时人们对私权益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在不动产领域内公私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凸显。基于多种因素,社会公众可能会对于私有不动产产生利益需求,那么在此私有不动产上就会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所被认可的解决此矛盾的惯用方式,就是公权力主体通过征收制度,剥夺私人的不动产权利从而排除个人利益。然而,通过对不动产上利益结构进行分析会发现,不是所有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对立排斥的,当个人对不动产所追求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对不动产追求的利益处于不同层级而并不彼此影响时,此种情况多利益实现存在并存可能性,如果此时坚持剥夺个人财产权排除个人利益,必然是对私有不动产权人权利的过度牺牲,滥用征收权使得私有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还为公权力扩张找到了更多借口。因此针对公私利益可以并存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情况,并不需要完全剥夺私有财产权利将个人权利排除在不动产之外,个人财产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里可以在公权力主体和个人之间引入一种协商机制,允许不动产权利人参与到对不动产的利用中,要求不动产权利人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非所有权给公权力主体享有,以便进一步实现行政公益目的。这种方式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公共地役权制度”。这里文章试图以不动产上的价值利益结构为分析切入点,以公私利益能否并存为依据将公私利益冲突区分为排斥型公私利益冲突和并存型公私利益冲突,表明征收制度并非仅有可用也并非最佳的公私利益冲突解决途径,依据利益冲突存在的不同形态,针对可并存的公私利益冲突应兼顾公、私两方主体的利益,论证以公共地役权制度为解决之道的优势,并以具体的实例为样本论证公共地役权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30)

郝剑峰[6](2017)在《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代以来公法与私法互相交融以及政府权力扩张的趋势不断加强,公共地役权制度从在原本较为封闭的地役权制度中诞生出来,其特有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征以及权利结构等属性,使其不同于传统地役权,同时其私权保护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又明显区别于相邻权和准征收制度。从自身价值来看,公共地役权的价值主要集中在谋求公共利益、财产权保护以及权利平衡叁个方面。公共地役权的起止点和目的都指向公共利益,但公共地役权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权,因此公共地役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以此来保护私权利的存续价值。另外公共地役权的行使也并非是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彼此平衡,最终实现在财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从而实现某个社会中利益或福祉总量上的增加。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对公共地役权的制度进行介绍并对将来我国引进这一制度提出一定意见。首先从对基本概念、权利主要特征以及理论基础的介绍,初步构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对该制度与相邻权、地役权进行对比,利用一部分篇幅对该制度与相邻权、地役权,尤其是通过该制度与准征收制度的比较,明确公共地役权制度自身独有的特点。其次,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法律制度构建,明确各国在公共地役权制度方面的概念内涵以及具体制度构建,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各国相关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将来引进该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叁,针对公共地役权的特点,对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公示及终止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我国将来的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架构进行阐述,包括补偿判断原则与补偿方式等基本制度构建设想。(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5-18)

李超敏[7](2017)在《论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街区制建设成为了当下的热议。推行街区制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交通拥堵的弊病,使城市有序建设、高效运行,以期能够更好的满足公众通行利益需求。推行街区制建设需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从法律上解决街区制造成的对业主物权的冲击。这种冲击表现在,小区中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不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这些地上附着物所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不再是业主共有。现行《物权法》提供的解决路径主要是征收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侵害了业主的共有权,也会加大制度实施的成本。由于征收制度的设立方式多以强制为主,还会造成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激化社会矛盾。总的来说,解决街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平衡公私权益。在选择解决路径时,应以能够兼顾公私权益为标准。选择公共地役权制度作为街区制问题的解决路径,能够使政府和业主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在不改变权利归属的前提下,更好的推行街区制建设。我国现行法还没有关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规定,因此需要构建我国的公共地役权。本文通过借鉴域外其他国家关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结合我国街区制建设可能遇到的问题,从整体与具体两个层面粗略的构建了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整体层面的构建是为了具体层面构建公共通行地役权做的宏观体系支撑。具体层面公共通行地役权的构建是为解决街区制建设问题提供可行性路径。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并分析了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街区制建设如何冲击业主物权和现行法提供的解决路径加以分析。首先分析了街区制建设对业主物权造成何种冲击;其次详述了《物权法》提供的叁种解决路径,即征收、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制度;最后分析了这叁种路径在解决街区制问题时可能遇到的困境。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运用公共地役权制度解决街区制问题的优势。优势主要体现在法理上与实施上。法理上的优势在于符合"比例原则"、"自愿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上的优势在于能够减少实施成本、缓解实施阻力。第四部分,具体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的公共地役权。首先,考察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立法经验与实践;其次结合域外经验,从五个方面阐述关于构建我国公共地役权的整体考虑;最后,综合考虑我国街区制建设的特征,通过具体构建我国公共通行地役权,作为一种问题解决路径。主要从权利范围、设立规则、转让与终止以及补偿与救济这四个方面来具体构建公共通行地役权。(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3-31)

杨雨潇[8](2017)在《公共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迅猛发展,势必出现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激增的公共设施所发生的生活便利性、安全性、周遭环境可利用率,以及相邻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而这种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但又逾越传统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制度调整范畴的难题,所体现出的恰是公共地役权的内容。当前,我国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制度大致有两种:一是适用《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优势在于较好的保护了私人的不动产权利,但却难以满足私人不动产公用之目的;二是行政征收、征用模式,益处在于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损害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故此两种途径,都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陷。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物权法》中引入公共地役权相关制度,明晰政府与私人在公共用地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划分,进而在制度层面处理为实现公共利益引发的公共用地与私人物权的纠纷。具体来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建立,一是使得整个地役权制度体系得以完善,以"设立基础"作区分标准,将公共地役权制度(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和传统地役权制度(实现私人利用土地的便利为基础)平行设立于地役权制度之下,弥补了传统地役权制度和相邻关系的不足;二是可以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共利益,该制度采用公私法相融合的模式,有助于维护私人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叁是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综上,本文通过论述公共地役权的基本属性、该制度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需求,结合域外相关法律制度,阐明该制度所具备的理论基础,最后就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赵自轩[9](2016)在《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街区制改革中的运用及其实现路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街区制改革旨在优化街区网路结构,在我国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其直接指向封闭小区内部道路的公共化。街区制改革的实现直接导致了小区业主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对此缺乏有效的物权制度供给。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与征收并存的公共利益实现方式,其设立不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前提,因其低成本、高效率而在域外得到了较多的运用。在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模式下,政府机关通过与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公共地役权合同,对公共地役权的设立范围、设立目的、利用方式、费用补偿、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规定,克服了征收制度下公共利益实现的刚性冲突,可以较好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地役权对我国街区制改革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其在街区制改革中的实现路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加以设置。(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8期)

张珵[10](2016)在《公共地役权在封闭小区开放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封闭小区开放成为了当下热议的话题。小区开放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各类弊病,期望通过开放小区的方式促进周围资源的共享,对已有道路、绿地等设施进行重新规划利用,满足城市更新的需要。然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小区开放会面临业主共有权如何保护,开放范围的确定以及是否能够请求补偿等现实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选择问题。采用设立公共地役权的方式,能够使政府和业主通过事前沟通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明确约定,在不改变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实现小区开放资源共享的目标。(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6年04期)

公共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共地役权实乃公权力对私人不动产财产权的公法限制,仅因贴上地役权的私法标签,公法的"肉身"被私法的"皮囊"所遮蔽。在实定法上,公共地役权制度尚付阙如。该制度应当何去何从,学术圈和立法界的认知大相径庭。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应认真权衡公共地役权入典之利弊。入典缺乏坚实的比较法支撑,背离控制公权的法治理念,严重冲击民法固有体系,应当慎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共役权论文参考文献

[1].汪洋.公共役权在我国土地空间开发中的运用:理论与实践[J].江汉论坛.2019

[2].朱金东.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公共地役权的立法选择[J].理论导刊.2019

[3].张力.公共地役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构建[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

[4].黄胜开.林地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以公共地役权为视角[J].理论月刊.2018

[5].倪士根.公共地役权制度在我国不动产公私利益平衡中的适用[D].湘潭大学.2017

[6].郝剑峰.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7].李超敏.论我国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构建[D].南京大学.2017

[8].杨雨潇.公共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7

[9].赵自轩.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街区制改革中的运用及其实现路径探究[J].政治与法律.2016

[10].张珵.公共地役权在封闭小区开放中的适用问题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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