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论文-杨艳芹

第二审程序论文-杨艳芹

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二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调对接,二审调解,人民调解,中级法院

第二审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芹[1](2018)在《第二审程序诉调对接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飞速发展时代,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数量逐年增多,纠纷类型也越来越趋于复杂与专业,纠纷大规模涌向法院,使得法院承担的诉讼压力逐年增大。司法实务界为了更好更快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首先在江苏省推行法院委托、邀请消协参与调解消费纠纷案件,后又拓展至其他矛盾多发性的行业领域。之后上海地区法院也开始试行借助社会力量,介入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的化解纠纷新模式,最初只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一审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但随着二审法院上诉压力增大、诉调对接工作方法成熟,在中级法院层面针对部分“二审案件”也开始引入“多元化调解”,即法院在上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入社会多元化纠纷化解力量,在法院的主导之下,由社会力量进行专业、高效地案件调解工作。而二审调解在整个大调解格局中,因为二审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调解的人员、内容、范围等都有着诸多争议。由此第二审程序诉调对接机制的合理性、与一审程序异同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也引起理论界的研究探讨。本文正是以当前二审法院诉调对接实践为切入点,通过对比一、二审法院诉调对接实践,发现二审法院在推行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二审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也借此探寻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统一体系,构建起不同审级法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整体体系。本篇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诉调对接机制概述。本章从诉调对接机制内涵入手,引向第二审程序诉调对接机制的内涵研究,从对二审调解的思辨角度出发,探寻本文研究二审案件诉调对接的新视角。第二部分,二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法院实践。诉调对接机制起源于司法工作实践,因此本章以二审法院诉调对接实践入手,选取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关于部分民商事二审案件的调解范式为样本。同时选取了两个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样本:上海市长宁区基层人民法院、徐汇区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基层法院,借助对一、二审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现状考察,从中发现第二审程序运行“诉”与“调”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两级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对比。本部分借助第二部分叁个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样本分析,总结出两级法院在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中工作做法的异同点。对比一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现状,二审法院在受案范围、调解内容、开展阶段、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等方面与一审法院存在明显不同,从而为研究二审案件的诉调对接现状提供更开阔的思路。第四部分,第二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二审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模糊,未针对法院审级作出有效化区分,值得思考。本部分通过理性思辨,就当前二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现状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针对二审案件的诉调对接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第五部分,第二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本部分从明确二审法院适用诉调对接机制的案件范围、提高二审法院调解员门槛、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统一管理体系等几个方面,就如何完善二审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充实当前理论界还缺少的二审案件诉调对接研究,为二审法院明确划分在诉调对接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合理界限,避免二审法院因盲目推进而引起的“失控”现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唐玉富[2](2016)在《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制度建构与理念变迁——兼评《民诉法解释》第328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审程序的反诉为相对独立之诉,程序选择权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两种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民诉法解释》第328条是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在我国的客观实在法依托。然而,该条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织存在着利益失衡、程序断裂与规范错位叁大重要问题,严重抑制了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理论认同与实践利用。在建构有序化与弹性化的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过程中,合理的思路是适度糅合当事人合意机制与法院阐明权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共同生长。这样,合作理念将适当注入现代民事诉讼之中,进而将深刻改变民事诉讼格局及其未来发展路向。(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李相波[3](2015)在《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及二审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二审审理范围、当事人撤诉、维持原判、基本事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当事人推翻一审诉讼行为等。本文探讨了上述相关内容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4期)

叶冬雪[4](2013)在《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原则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审作为救济程序和终审程序,其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二审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中的做法尚有不足之处。这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作为被告人主张被侵害权益的救济方式,因此二审程序既要顾及实体公正,也需兼顾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本文从二审存在的缺陷,主张审判要科学合理,贯彻司法消极、中立、公正的精神,使二审程序能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实现立法设置二审程序的目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19期)

王梅霞[5](2013)在《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特点及律师办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办理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第二审程序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尤其应紧紧围绕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所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护,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6期)

杨旦[6](2012)在《新刑诉法对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程序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给检察机关二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带来了发展机遇。检察系统干警应积极应对挑战,以实施新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2-11-22)

张国婷[7](2012)在《论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不服,即对于初审裁判存在事实上或法律适用上的异议,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裁判而提起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的程序。我国实施两审终审制,民事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程序,又是终审程序。民事第二审程序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纠正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实现权利的救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等重要功能。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现行的民事第二审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公正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终审不终”损害着司法权威,影响着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妨碍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甚至阻滞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第二审程序急需完善和重构,以便使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能较好地发挥其功能和实现其价值目标。本文对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基本功能进行了概述,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二审程序进行考察,同时总结了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即终审程序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2-05-15)

王辉[8](2009)在《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较少,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改进。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建构暴露出许多弊端,不能准确体现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特点和程序的运行规律,难以正常发挥第二审程序的功效。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案件,保证司法公正与进一步提高第二审审判工作效率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首先对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制度建构的基本理论作了阐述,对其目的、功能作了简要的论述;然后对部分现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第二审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地介绍并分析其共通的规律,以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制度中的先进经验;继而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针对存在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尝试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基本理论、域外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比较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现状的分析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原则和具体建议上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基本理论,论述了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功能以及相关理论。第二部分综合介绍了域外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点,对其共通规律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二审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上诉权被滥用、审理范围不明确和审理方式不合理、裁判制度影响诉讼效率以及缺乏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保障。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并就此提出了相关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张伟[9](2009)在《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叁大诉讼法中都在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发回重审制度。但是,发回重审制度,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本文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例,对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研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或应当发回重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关适用情形的规定不尽合理。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理由明显有违无罪推定原则,而程序性违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范围还有待扩张。在适用结果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并没有因为重审而赢得控辩双方的满意,再次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仍大量存在。在适用时间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耗时较长,诉讼效率低下,并且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独立的司法羁押制度,故而,案件审理的时间越长,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也就越长。这无疑进一步恶化了被告人的处境。在裁判结果上,发回重审的案件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导致被告人自由行使上诉权面临极大的威胁。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这些弊端,一方面受到长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二审功能的定位,更多的是为了追求案件事实真相,而非是被告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应该说,发回重审制度本身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它是程序性制裁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程序正义思想和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重要形式,故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例如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借鉴国外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刑事二审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下述五个方面健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机制,即程序性违法的理由需要明确,范围应当扩大;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处理方式应当适当分流,而非一律发回重审;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需要被告人的同意,在特殊案件中,还需要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相关措施;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方式应当多样化。第二,取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实体错误导致发回重审的制度,此种情形下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第叁,对于“新的事实”问题引起二审发回重审,应区分上诉和抗诉:在抗诉中“新的事实”需受举证时效限制,而上诉中则不受此约束;抗诉中因“新的事实”而发回重审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而上诉中则应严格受该原则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刘根菊,封利强[10](2008)在《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8年06期)

第二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二审程序的反诉为相对独立之诉,程序选择权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两种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民诉法解释》第328条是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在我国的客观实在法依托。然而,该条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织存在着利益失衡、程序断裂与规范错位叁大重要问题,严重抑制了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理论认同与实践利用。在建构有序化与弹性化的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过程中,合理的思路是适度糅合当事人合意机制与法院阐明权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共同生长。这样,合作理念将适当注入现代民事诉讼之中,进而将深刻改变民事诉讼格局及其未来发展路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二审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杨艳芹.第二审程序诉调对接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唐玉富.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制度建构与理念变迁——兼评《民诉法解释》第328条[J].现代法学.2016

[3].李相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5

[4].叶冬雪.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原则的评析[J].商.2013

[5].王梅霞.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特点及律师办案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6].杨旦.新刑诉法对第二审程序的完善[N].江苏法制报.2012

[7].张国婷.论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2

[8].王辉.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9].张伟.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刘根菊,封利强.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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