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限制论文-董小军,王舜毕

赔偿限制论文-董小军,王舜毕

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偿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法院,油污损害,责任限制,我国法院,立案受理,埃林,中国法院,民事责任公约,证明文件,特别提款权

赔偿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董小军,王舜毕[1](2019)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董小军 通讯员王舜毕)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巴拿马一家公司提出的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基金总额6743109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500万元。据了解,(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19-08-28)

周洋静,张健[2](2019)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违约责任承担过程中,各个国家合同法之中对损害赔偿都提出了需要使用完全赔偿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之中的必然要求。违约行为本身十分复杂,在实践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与限制,基于此,本文将就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8期)

韩浩[3](2019)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突破最高数额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步入深入发展的重要关口,传统的立法思维已经逐渐滞后,在预防、惩罚两大主要功能的驱使下,应当逐步探索突破惩罚性赔偿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以实现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侯劲松,姚卫华[4](2019)在《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 入职叁个月离职判决赔偿十万元违约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侯劲松 通讯员姚卫华) 暑期临近,又到了学生们实习锻炼、毕业求职的时候。对初入职场的新人而言,无论是在实习还是正式入职时,同公司签订协议前都需要对涉及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的内容充分了解,一旦签订,就必须如约履行,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近日,上(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6-27)

吕哲,高恩泽[5](2019)在《民事赔偿及对死刑限制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法意义的民事赔偿专指判决生效前加害方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其既有体现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减少而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也有"赔钱免死"之虞,只有表明人身危险性降低的民事赔偿才能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情节。民事赔偿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限制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其中对于死缓适用的限制,仅包括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降格为死缓的情形。(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9期)

俊伊[6](2019)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简要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层面以及中国的立法趋势,梳理了在中国、英国、美国行使该制度的程序和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协调各国程序而制定的指导意见,然后对比叁个国家的程序设计、结合中国司法实务中凸显出的问题,详细剖析了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针对这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尝试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规定法律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何丽新,王沛锐[7](2019)在《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叁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叁个问题。这叁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体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适用范围拟扩展至内河运输的背景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内河航运,但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应实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区别的双轨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吕哲,高恩泽[8](2019)在《民事赔偿对限制死刑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学界基本共识。但是,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和民意基础,司法上逐步消减、限制死刑适用,成为不二之选。对于民事赔偿对限制死刑适用有何影响,当前学界、实务界均为关注,并存在不同的观点。鉴于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仍(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5期)

唐潇然[9](2019)在《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限制制度虽然属于国际法领域,但却发扬和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特有产"和"损害投偿"理念。在海运事业不断发展与繁荣的现阶段,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加之《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给审判实践工作带来了困难。本文从理论上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予以分析,剖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立足于现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切实完善该项制度,为立法者调整海事法律关系和修订法律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宋瑞秋,耿利君[10](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海损原因和债权种类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行有效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不完善之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新需求。以2000年至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60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为样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就细化和完善该类案件程序规范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赔偿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违约责任承担过程中,各个国家合同法之中对损害赔偿都提出了需要使用完全赔偿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说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之中的必然要求。违约行为本身十分复杂,在实践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与限制,基于此,本文将就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进行探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偿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董小军,王舜毕.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N].宁波日报.2019

[2].周洋静,张健.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J].文化学刊.2019

[3].韩浩.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突破最高数额之限制[J].北方经贸.2019

[4].侯劲松,姚卫华.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入职叁个月离职判决赔偿十万元违约金[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5].吕哲,高恩泽.民事赔偿及对死刑限制适用的影响[J].中国检察官.2019

[6].俊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之重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7].何丽新,王沛锐.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叁大问题[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8].吕哲,高恩泽.民事赔偿对限制死刑适用的影响[J].人民检察.2019

[9].唐潇然.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考[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10].宋瑞秋,耿利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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