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毛晶晶

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毛晶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联交易

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文献综述

毛晶晶[1](2018)在《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当前我国公司发展来看,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做关联交易等操作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股东表决权排除虽然能够较为有效的抵制此类股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但其在我国尚未完成体系性的健全,不论是适用范围主体、法律责任还是司法救济等,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和现状的分析,在公司法理论支持下,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研究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金清妍[2](2018)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实践中,股东基于出资而拥有自己的股份。然后股东依据自身的股份大小,拥有不同的表决力。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是按照参会股东的共同意思来决定形成公司的整体意思表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首次确定在立法中,是在1897年《德国商法典》中,之后日本等国家也有相关的立法规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6条首次将表决权的排除制度予以确定下来,这只是对于该制度的初步立法设计。但对于我国立法的推进和完善,公司的经营治理,股东利益的平衡等方面具有开拓式的创举意义。对于该制度而言,我国现存立法规定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如适用范围过窄、主体范围单一、适用程序不明确、救济措施不完善等方面。本文分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概述”是对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总体概述,包括制度的法理基础、功能价值等方面。第二章“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现状”是对于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现状分析,包括现行制度构造及制度缺陷两大方面。第叁章“域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是对于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域外研究,通过对德国、日本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实践进程进行分析,给予我国完善该制度一定的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如完善制度的立法体例、扩充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制度的适用主体、完善制度的适用程序、明确制度的救济措施等。追求将该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地更加完善和全面,保障公司决策的公正合理。(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5-16)

姚瑶[3](2018)在《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标准确定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立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情形规定过于局限,难以因应法律之实践,应适当扩大。股东在决议事项上与公司存在严重利益冲突从而威胁到公司的组织独立性是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原因。应据此划定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法定事项,但同时也应给予有限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或者选择不适用股东表决权的法定排除情形。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排除是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理论逻辑在于与股东身份受限对应削减的表决权,对此可运用法解释学对现有法律规定做出合理解释来建构。(本文来源于《南昌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陈子君[4](2017)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存在有害于公司利益的行为之时,该股东不允许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由参与决议的表决,也不得作为其他股东的代理人或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因此又称表决权回避制度。我国有关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中被首次确认,这表示这我国对该制度可行性的初步认可,但在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以及司法救济等一些细节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制度的确认依旧对公司表决权乃至公司的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序言与第六部分结论之外,中间的四个部分从不同的方面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基础研究。首先从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内涵、特征与意义以及该制度的价值理念做了阐述,分析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与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表明该制度存在的制度基础。最后从合法性、合理性与合时宜性叁个方面阐述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域外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找出值得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借鉴之处。第叁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缺陷。该部分主要总结了我国现阶段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以此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前文对该制度的理论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从立法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提出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能够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双[5](2015)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会进行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该议题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股东对该议题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既是对公司法中一直遵循的资本多数决和一股一权原则的纠正,也是对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实质公平的推崇和寻求。我国关于该制度引入的较晚,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才引入,且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情形单一的缺憾,公司对外担保是该制度实施的唯一情形。鉴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重要作用及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在考察域外相关立法及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法律背景及发展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细致、完整、可操作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文章的脉络具体是这样的,首先介绍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涵义,为了更好地理解掌握该制度将该制度与其他相近的制度进行比较,并分析了其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关系。以此为基础,系统分析了该制度得以立足的理论基础及其背后具有的制度价值。在考察了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存废的价值之争后,系统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规定的概况及存在的缺陷。最后根据我国立法传统和缺陷分析及借鉴域外相关立法规定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概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阐述:制度的内涵、得以立足的理论基础及能够蓬勃发展背后的制度价值。关于该制度的内涵方面从制度的涵义、与相近制度的比较及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关系这几个方面揭开该制度的面纱。并从现代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股东合理预期、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理论几个方面论述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价值主要从保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利益无涉股东的利益及预防股东会瑕疵决议的出现叁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的是立法考察与启示,主要是借鉴域外关于该制度的规定。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及修改研究,探讨该制度存废的价值之争,从而在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中能够得到启示。第叁部分是我国关于该制度目前的立法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该部分对我国《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该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系统阐述及缺陷透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该制度规定存在的缺陷。从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来看,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构造体系不完整、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适用事由范围过窄、未明确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及司法救济缺失几个方面。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旨在针对第叁部分指出的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整体构想及具体的实施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确立该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系统规划结构框架并选择适合我国的立法体例;其次,应明确界定该制度具体适用于哪些主体、适用情形规定过于单一应进一步扩大、明确该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最后,对违反该制度应该采取的救济措施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黎卫金[6](2015)在《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设计了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本文从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属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宗旨和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5年24期)

刘双[7](2015)在《探析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确立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对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实现股东之间真正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范围和救济措施等规定尚不完善。为了更好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亟需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5年17期)

苏明飞,万慧[8](2014)在《对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司大股东通过表决权优势进行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这种股权滥用的现象。但是,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在其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析,结合公司法的相关理论,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延边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王鶄峰[9](2014)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当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如果股东的自身利益不同步与公司的利益,此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对此决议事项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进行表决,当然也不能作为其他股东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防特别利害关系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使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更加健全,是激活股东(大)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了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立法对此制度的初步认可,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制度某些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如:适用范围、主体和救济措施等,所以该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该项制度的认可,将对公司内部结构的完善,公司的稳定经营,以及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主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目的,还有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阐述了此项制度的法律属性,接着将此项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比较,然后又分析了它的法理基础和调整功能及局限。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部分,通过对各国有关立法及其修改的比较研究,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及适用条件。第叁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通过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我国公司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即: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体例、扩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的范围、完善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诉讼救济制度。结论再次重申文章的观点,总括全文,指出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应如何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4-02-01)

李彤[10](2011)在《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是指当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以致该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就该决议事项不得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可以有效地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特别利关系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有所不同,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新《公司法》第16条对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进行了规定。这项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我国立法对该项制度的初步认可,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和救济措施等规定尚不完善,也使得该项制度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出现了很多问题,对该项制度的认可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分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基本概述”,首先阐述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性质,其次又将该项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比较,又分析了该制度的法律特征。第二章“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首先确定了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其次分析了该制度的适用情形,又构想了该制度的运行程序,并对适用该制度后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叁章“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法律救济”,首先分析了在存在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形下,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进行表决的法律后果。对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规则的股东(大)会决议,受损害方可通过内部救济的方式和外部救济的方式来救济受损害的权利。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阐述了现行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立法的不足,第二,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四点建议,即:对股东平等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扩大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适用客体的范围、完善违反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的诉讼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1-04-01)

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实践中,股东基于出资而拥有自己的股份。然后股东依据自身的股份大小,拥有不同的表决力。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是按照参会股东的共同意思来决定形成公司的整体意思表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首次确定在立法中,是在1897年《德国商法典》中,之后日本等国家也有相关的立法规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6条首次将表决权的排除制度予以确定下来,这只是对于该制度的初步立法设计。但对于我国立法的推进和完善,公司的经营治理,股东利益的平衡等方面具有开拓式的创举意义。对于该制度而言,我国现存立法规定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如适用范围过窄、主体范围单一、适用程序不明确、救济措施不完善等方面。本文分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及结论,共六部分。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概述”是对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总体概述,包括制度的法理基础、功能价值等方面。第二章“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现状”是对于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现状分析,包括现行制度构造及制度缺陷两大方面。第叁章“域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是对于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域外研究,通过对德国、日本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实践进程进行分析,给予我国完善该制度一定的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如完善制度的立法体例、扩充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制度的适用主体、完善制度的适用程序、明确制度的救济措施等。追求将该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地更加完善和全面,保障公司决策的公正合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表决权排除论文参考文献

[1].毛晶晶.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2].金清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3].姚瑶.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标准确定与制度构建[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8

[4].陈子君.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7

[5].刘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6].黎卫金.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价值[J].商场现代化.2015

[7].刘双.探析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J].科学中国人.2015

[8].苏明飞,万慧.对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问题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4

[9].王鶄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10].李彤.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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