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王克玉

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王克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间接持有,证券权益,连接点,法律适用

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文献综述

王克玉[1](2009)在《简论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属性增加了证券交易的风险,而传统的证券冲突规范无法完成调整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事项的任务。随着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上的完善,在冲突法规范上也开始采用新的连接点确定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海牙证券公约进一步确立了"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我国对此应予借鉴。(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9年02期)

宋相林[2](2008)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适用空间不断缩小,而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日渐成为主导模式。然而,采用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市场在该领域的立法差异性很大。这就导致了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会影响到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基于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关于中介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但该公约主要解决的是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而并没有解决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着手制定实体法方面的统一规则。目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拿出了《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第94稿。该公约草稿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较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起到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这无疑会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跨境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对中国来说,国内关于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这样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这说明公约对我国现状具有适用性。组织国内资深专家学者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为我国将来加入公约做好充分准备,乃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8-12-01)

李方[3](2008)在《论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开始注重证券市场中的前台交易,但很少有人重视后台的登记和清算,尤其是间接持有证券制度。所谓间接持有证券是指在发行人同实际投资者之间存在多个中介性的持有层次,投资者的名称和证券持有情况不直接体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而是只在与其最临近的中介机构处开立账户,通过该中介的账簿记录而“间接”持有证券。这种间接持有模式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文档危机,为了能处理更多的证券文档,产生了间接持有证券制度。这种制度主要运用于跨境证券交易中,具有无形化和定着化的特点。各国对于跨境间接持有证券交易中的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同,其中以所有权、契约请求权、证券权等界定方法为主。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将投资者对托管证券的权益界定为所有权最为合适。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制度发展的初期,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物之所在地法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之后,又出现了“透视理论”,该理论可以较好的运用在直接持有制中,但运用到间接持有中就显得有些困难,因此出现了相关中介人所在地法(PRIMA)的做法。对于PRIMA的来源,主要认为有以下叁种:物之所在地法、信托法和行为地法。该规则之所以优于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较强的操作性等特点。但是PRIMA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跨国间接持有证券交易的财产权方面。目前,美国和欧盟对该问题的立法较为完善。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采取专编专章的立法形式,而欧盟则采用专门指令的方式。同时,国际组织也在间接持有制国际立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中介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了《中介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草案)》。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间接持有制处于辅助但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我国对该制度鲜有规定。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间接持有证券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有关国家的立法及国际组织立法的阐述,并对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先完善实体法立法,后加强冲突法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6-01)

王文超[4](2008)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实体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以其快捷方便和安全的特点为各国金融市场所普遍采用。然而,新制度的采用带来了众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体现为由于各国间接持有体制的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而且体现为各国国内实体法的滞后和相互冲突。为此,2001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80次理事会就跨境市场交易中通过中间人间接持有股票项目成立工作小组,于2007年5月审议通过《通过中介持有证券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并将提交2008年外交会议讨论最终通过。这一国际立法成果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罗马公约》为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确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中间人的介入和名义持有制度的存在为间接持有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如中间人破产所带来的体系风险,证券被中间人挪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等。《罗马公约》为规避这些风险,规定了各缔约国所应该遵守的各项义务,极大地保护了跨国投资者的权利,有利于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应该借鉴《罗马公约》的规定,对投资者的证券权利性质和托管证券的性质做出定性,制定完善的证券担保法律体制,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立法跟进时代的步伐。(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8-05-01)

赵威,陈旭东,高丽丽[5](2008)在《证券持有模式的嬗变——兼论跨境证券交易下间接持有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证券持有模式是直接持有证券,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证券交易量的扩大,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种持有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催生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这种持有模式在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与此同时,它对法律环境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否则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和破坏会更严重。该文旨在探讨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完善我国的法制从而更好地推动间接持有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段玉娟[6](2007)在《浅析我国QFII制度下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分析了在QFII制度下证券的跨国持有问题。首先对证券的持有模式及间接持有下的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进行了简单介绍,随后浅析了我国目前QFII制度下证券跨国间接持有中境外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8期)

高丽丽[7](2007)在《跨境证券交易下间接持有模式之法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发行证券、跨国证券投资以及跨国提供金融服务,迅速催生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这一体制提高了证券的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间接持有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对我国的法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2期)

张晓凌,杨月萍[8](2004)在《QFII制度下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指出将QFII经纪业务强行置入我国现行的直接持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跨境投资者的权利。接着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张将QFII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界定为信托财产。(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04年11期)

张晓凌,杨月萍[9](2004)在《QFII制度下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客观上确立了以QFII为证券中间人的跨境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关系。本文首先对QFII经纪业务的运作程序进行一般性分析,理清当中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接着在国内实体法和国际冲突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将是QFII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国际金融研究》期刊2004年10期)

吴志攀[10](2004)在《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中介机构代理交易的证券跨国交易后,在外国登记公司就产生了间接持有的问题。如果中介机构破产,或用证券抵押贷款,就会引发第叁方债务人与证券实际持有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证券交易的全球化发展及证券电子化发展的前途问题。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正在积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有关国际就此问题的进展和我国所面临的问题作初步研究。(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04年01期)

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证券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适用空间不断缩小,而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日渐成为主导模式。然而,采用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市场在该领域的立法差异性很大。这就导致了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会影响到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基于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关于中介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但该公约主要解决的是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而并没有解决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着手制定实体法方面的统一规则。目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拿出了《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第94稿。该公约草稿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较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起到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这无疑会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跨境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对中国来说,国内关于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这样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这说明公约对我国现状具有适用性。组织国内资深专家学者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为我国将来加入公约做好充分准备,乃当务之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参考文献

[1].王克玉.简论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J].前沿.2009

[2].宋相林.间接持有模式下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权益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8

[3].李方.论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D].大连海事大学.2008

[4].王文超.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实体法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08

[5].赵威,陈旭东,高丽丽.证券持有模式的嬗变——兼论跨境证券交易下间接持有模式[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6].段玉娟.浅析我国QFII制度下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J].法制与社会.2007

[7].高丽丽.跨境证券交易下间接持有模式之法律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

[8].张晓凌,杨月萍.QFII制度下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问题[J].上海金融.2004

[9].张晓凌,杨月萍.QFII制度下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4

[10].吴志攀.证券间接持有跨境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2004

标签:;  ;  ;  ;  

证券的跨境间接持有论文-王克玉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