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非刑罚化论文-尹晓闻

犯罪非刑罚化论文-尹晓闻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非刑罚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刑事责任,治理模式

犯罪非刑罚化论文文献综述

尹晓闻[1](2019)在《生态环境犯罪非刑罚化治理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犯罪的治理既要运用刑罚手段落实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运用非刑罚措施实现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非刑罚措施既包括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还包括可以引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民事补偿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和各类诉讼手段等。非刑罚措施作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救济提供新方法,为化解环境犯罪风险提供新手段。(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徐本鑫,刘彩群[2](2019)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兼具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对象不清、具体实践困难、适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而法官根据实践需要创新出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费、巡山管护等生态修复措施,虽具有良好适用效果,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纳入非刑罚处罚措施体系,并明确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是破解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困境的可选路径。(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周艳君[3](2017)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城市化的脚步持续大跨步的向前迈进,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父母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强,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关注越来越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来预防未成年人罪犯再次犯罪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司法的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专门立法,比如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另一种是在本国刑法典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单列一编,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编第14章。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这些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进行了系统化规定,为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也在不断的探索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方法,为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进行了规范。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处罚方法系统性不强,缺乏针对性;2、处罚方法种类偏少、缺乏层次性;3、处罚方法效果不明显,缺乏教育性;4、处罚方法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官重视不够,适用范围狭窄;2、司法部门之间缺乏配合;3、社会宣传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低。本文希望通过减少对未成年罪犯使用刑罚处罚,而多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方法来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犯罪。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希望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分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面存在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借鉴其他国家优越的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24)

李莎[4](2017)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规范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环境系统的平衡是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前,相伴而来的是频频见诸报端的环境问题,受到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不仅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的环境也难以修复和弥补,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刑罚是环境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然而,由于环境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单靠环境刑罚显然不能满足制裁环境犯罪、救济环境权益的目的。国外开始逐渐探索和尝试使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来预防治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恢复和权益保障起到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治理方法,设置可以及时消除环境污染,补救和恢复破坏环境的的方法,例如用补种树木、修复林地、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依据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等实施,由于政出多门且各个地区规范具有差异性,因而在实践中出现处罚标准不一、处罚方法不同、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由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探索实践尚缺乏法律理论支持,因此,本文就此展开研究,希望找出一条规范之路。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特点切入,指出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以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基础,探讨在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做了具体描述,从多方面说明其实施的必要性,结合恢复性正义理论、功利主义刑罚原则、刑罚谦抑性原则,论证此方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地方法院的实践案例入手,梳理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处罚依据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分析研究国外环境犯罪的治理方法,从法律规定、立法理念等多方面总结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结合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环境犯罪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05-22)

宋行健[5](2017)在《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其原有的处罚范围被分流到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当中,"二元"制裁体系逐渐形成。轻微犯罪位于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边界,具有犯罪规模小、危害后果轻、主观恶性低、适用刑罚轻的特征。轻微犯罪的立法,体现了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标准的趋势;轻微犯罪的司法,存在"案多人少"现象加剧、不起诉适用率低、刑事惩罚负面效应严重的现象。构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应当合理吸收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创新:设置治安派出法庭审判机构、明确司法人员的独立责任制、构建非刑罚化的执行方式。(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王春梅[6](2016)在《多管齐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作为出发点,在立法、执法、教育等层次上,探索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教育、矫正、惩戒新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3期)

刘宪权,李振林[7](2016)在《行贿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司法实践中在对行贿犯罪人免于刑事处罚时较少采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由此导致免于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人实际上未受到任何处罚和教训。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对行贿罪免除处罚的范围,但基于查处与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司法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因"辩诉交易"而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因此,为有效惩治与预防行贿犯罪进而有效遏制受贿犯罪,有必要对行贿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与完善。对于行贿犯罪人能够产生预防犯罪作用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叁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无论在形式上抑或内容上,均因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应当进行规范。此外,对行贿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还必须辅之以相对完备的基础制度,因此,应当夯实行贿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司法基础,完善信息及时披露制度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构建行贿单位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等。(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王琼娴[8](2016)在《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具有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点,将单一、严酷的刑罚方式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手段,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因此,本文从试图阐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特征,并分析我国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李猛[9](2015)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是在不适用刑罚处罚方法为前提,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都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然而刑罚所含有的要素和基本特征,又决定了其自身的束缚性和限制性,即不能彻底的、完全的根除环境犯罪,恢复和补救生态系统平衡。目前,刑法规定的大多法律条文都是在运用刑罚处罚方法惩治环境犯罪,现在我们探讨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惩治环境犯罪问题。在惩治环境犯罪的案件中,要根据犯罪分子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提倡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从而一方面既能达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能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更能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的价值。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结构和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和细化。因此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问题进行梳理,包括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现状,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进行考察;对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即从立法理念、适用原则、种类、执行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二部分对于域外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环境犯罪领域中的立法和实施现状进行探讨,分别从立法理念、适用原则、设置体制及规则方面的进行考量;借鉴域外非刑罚处罚方法惩治环境犯罪案件的长处和优势,弥补我国刑法中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不足,加大惩治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维护人类长远生存和社会持续发展。第叁部分完善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思考。主要从重塑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优化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原则、加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与刑罚处罚方法的衔接、细化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基本种类这四个方面进行思考,构建多层次处罚体系,丰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和方式,进一步使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环境犯罪领域中趋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张逢夏[10](2015)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市司法适用情况调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改革运动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兴起且影响深远,非刑罚化的概念就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应该对未成年犯更能起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以期在自己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未成年犯罪适用上做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5期)

犯罪非刑罚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兼具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对象不清、具体实践困难、适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而法官根据实践需要创新出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费、巡山管护等生态修复措施,虽具有良好适用效果,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纳入非刑罚处罚措施体系,并明确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是破解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困境的可选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非刑罚化论文参考文献

[1].尹晓闻.生态环境犯罪非刑罚化治理路径选择[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徐本鑫,刘彩群.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问题研究[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9

[3].周艳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D].湘潭大学.2017

[4].李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规范化研究[D].华侨大学.2017

[5].宋行健.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之构建[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

[6].王春梅.多管齐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新途径[J].法制博览.2016

[7].刘宪权,李振林.行贿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与完善[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

[8].王琼娴.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9].李猛.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10].张逢夏.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在西宁市司法适用情况调查研究[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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