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徐曦

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徐曦

导读:本文包含了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庭单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文献综述

徐曦[1](2018)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关乎民生建设,作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问题,几乎每次全国性重要会议都会提出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其中多次提及家庭课税制,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家庭课税制改革条件逐渐形成,个人所得税家庭制将是税制改革逐步迈进的方向,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概述,接着阐述我国个税的现行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其次对比西方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的形式,以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最后给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税制改革策略建议,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10期)

王倓[2](2018)在《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制体系的一个基本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在调整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对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的理论基础分析,探讨现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的可行性和配套要求,并提出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的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王潇[3](2018)在《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常见税种之一。世界各国开征此种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拓宽税基,组织税收;其二,促进收入合理分配。我国也不外乎,早在1980年就开征了个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组织税收的目标快要达成,但另一目标渐行渐远。究其原因,与我国个税当前税制模式有关,个人课税制没有考虑家庭的经济负担水平。在此背景下,全社会越来越期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然而因为个人所得税整体结构的调整影响范围太广所以导致改革进度缓慢,改革只是着眼于免征额和税率等问题,进而使得纳税主力群体涵盖了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相对于高收入阶层反而有所加重,改革效果不尽如人意。基于此,本篇文章先是立足我国当前国情,阐述了个人课税制的现实问题和不足之处,然后通过对比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阐述并论证了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优势,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建立家庭课税制的综合税制模式。之后从界定家庭和家庭收支范围的困难性、家庭课税制下费用扣除标准的复杂性、确定合适的税率体系的困难性、建立征管监控体系的困难性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改革所面临的难题,最后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改革的一系列对策和具体的配套条件。整篇文章采取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研究思路,更多地是基于公平的角度从整体上去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方面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是转变课税单位,即将现在的个人课税制变为家庭课税制。这是因为相对于个人课税制,家庭课税制不仅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从根本上缓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另一方面从现实层面论证了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提出了具体措施以加快个税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推广。(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张慧娟[4](2017)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直接税,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组织国家税收的作用。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财政收入稳步增加、社会经济逐步稳定,不得不承认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上,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理想中的调节效果。目前,我国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没有考虑到家庭总收入相同但实际家庭经济负担有差异,造成经济负担重的家庭和经济负担轻的家庭承担了相同甚至更重的税负,这样就失去了税收公平的意义。现行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隐含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向调节”,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遭到了质疑。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上涨厉害,使得每次提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都停留在提高免征额、起征点、调节税率等细节层面上,而忽略了对个人所得税整体结构的改革。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的董明珠就建议提高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当前的3,500元提高至5,000元。长期聚焦于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而每当提及家庭课税制改革时,有观点认为技术条件不成熟,不具备实行的要素条件。本文认为,我国不能等到一切条件都成熟之后,再实行家庭课税制改革,需要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也要创造条件。而且,我国经过了叁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不管是信息技术还是法制建设都得到了巨大提高,已经逐渐具有家庭课税制改革的条件。另外,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在各项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家庭制改革。家庭课税制和个人课税制相较,不但表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明确地反映整个社会的纳税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确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唯有如此才能缓解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本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大部分,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了国内外一些主流观点。第二大部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理论,重点描述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分类和个人为单位与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通过分析家庭课税制的优势总结出以家庭为单位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第叁大部分,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行模式,并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家庭课税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大部分,描述了国外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对我国家庭课税制的启示。第五大部分,提出了我国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难题及对策。针对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面临的家庭范围难以界定、费用扣除标准难以确定、家庭收入情况难以监控等难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对策。(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王伟[5](2017)在《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这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日渐累积和暴露出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转换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税制势在必行。改革的顺利推进既要考虑税制本身的科学性,还要考虑管理的效率,因此明确家庭的结构范围、收入项目范围和扣除项目非常必要,同时建立指数化的税率调整机制使税制保持一定的弹性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提高征收效率的重要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期刊2017年05期)

许怡[6](2017)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都实行分类所得税模式下的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初期,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的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老龄化少子化的在新形势和新常态下,这种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弊端愈加显现,出现盲目追求征管简单,费用抵扣未体现家庭税负能力差异,偏离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等问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11年的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起,正式映入人眼帘,引发广泛的讨论。2017年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之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为了 2017年两会期间最热的议题之一,加快“分类”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的大方向依然不变。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以家庭总收入为基础,区分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以此为税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借此个税改革之际,抓住时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研究。本文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问题入手,在税制模式、税率、课征单位选择、税率设计、费用扣除方面,结合我国现代社会家庭现状、人口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分类制下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弊端和不足。另外,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从政策前提、法律与社会学层面、配套措施叁个维度对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进行阐释。对十分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国、美国、日本等实行家庭制的国家的个税制度进行分析,提取有价值的借鉴经验。最后,提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设想。得出我国应该在逐步改革个税模式下,进行征纳方式的改革,多方联动步步推进为早日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做准备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7-03-22)

袁晓宁[7](2016)在《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以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如今有学者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给笔者很大的启发,本文旨在探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能会出现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刘茜茜[8](2016)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费用扣除问题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居民收入差距却持续扩大,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基尼系数为0.469,2013年为0.473,2012年为0.474,均超过国际标准警戒线0.4。基尼系数表明,在2011年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和确保社会公平的作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由于家庭收入来源和数量的不同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以及税收的纵向不公平,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其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家庭内部财富转移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另外,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来源也在变化,总体趋于多样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分类与其发展不再相适应。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是顺应国家方针政策的,因此有必要研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复杂,本文仅对其中标准费用扣除问题做出探索。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本文主要内容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首先个人所得税制经验借鉴主要考虑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式,其次通过标准费用扣除研究相关文献的阅读,明确标准费用扣除的概念,思路和方法,最后介绍本文中所用到的方法等价尺度的概念以及相关模型,第叁部分具体介绍等价尺度模型中的Muellbauer模型;第四部分为等价尺度的实证分析,通过调查数据和极大似然方法估计模型系数,估计各类商品的等价尺度数值;第五部分利用上文得出的等价尺度,对标准费用扣除额进行核算,得出标准费用扣除额;最后第六部分总结结论,再提出对于该问题的未来研究思路。文章最后给出了几种家庭类型的标准费用扣除额,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标准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的方法上的探索,试图为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白卿[9](2016)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叁十多年的历史,一直都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初期发挥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收入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因未合理考虑纳税人家庭税负能力,造成税负不公,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税制改革的突出问题。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课税模式能够充分考量纳税人的家庭收支及税负能力,更加体现税负公平,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出发,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介绍、比较了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论证了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构想,以期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由四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取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总结了国内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现状,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概述。简述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相关概念,介绍和归纳了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特点,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征收模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二章为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分析,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计以及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比较,以期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所启示。第叁章是我国实行家庭课税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总结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现实可行的。第四章是我国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构建。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6-04-01)

汪扬名[10](2016)在《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多种税源中的一种,是对人们生活收入的一种调节。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增加税源,实现税收公平,调节人们贫富差距,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经济策略,以此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本文探讨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模式,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利弊,提出了个税改革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16年03期)

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制体系的一个基本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在调整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对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的理论基础分析,探讨现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的可行性和配套要求,并提出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的初步设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参考文献

[1].徐曦.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探讨[J].智富时代.2018

[2].王倓.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J].特区经济.2018

[3].王潇.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8

[4].张慧娟.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

[5].王伟.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7

[6].许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湖南大学.2017

[7].袁晓宁.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以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8].刘茜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费用扣除问题探索[D].天津财经大学.2016

[9].白卿.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10].汪扬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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