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论文-姜晓婧,李士林

民事主体制度论文-姜晓婧,李士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主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义务本位

民事主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姜晓婧,李士林[1](2019)在《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向人类发出了挑战。将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导致的法律困境,可以通过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地位得以解决。通过价值分析发现,姑且不论智能机器人可以在自我责任下高效服务人类,单就低调谦卑与人类主体相融合的态度就足以获得人类的主体认同,因而赋予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具有法理正当性。在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以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法人民事主体设立的经验,立足于义务本位的赋权理念,赋予智能机器人限制权利能力,利用救济代理和责任替代的路径弥补其权利行使的不能和责任承担的不足。(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1期)

蒋倩[2](2018)在《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民事主体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概念、民事主体制度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主要存在问题及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吴泽会[3](2018)在《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增设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叁类民事主体,该立法变动不仅是对已有民事单行法律关于第叁类民事主体地位认可的继承与延续,更是对学界长期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争议的正式回应。《民法总则》第102条在关于非法人组织范围的界定上,仅列举出叁类典型的非法人组织,且法条中的“等”字所指代的“其他非法人组织”不具体明确,致使非法人组织范围的涵盖面过于狭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充分发挥出《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统领性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非法人组织类型化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非法人组织涵盖的具体范围,列举出“等”字所指代的“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对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民事主体制度先后经历了从家庭本位到自然人个体,再到法人,最后到非法人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形成了多元化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非法人组织制度起始于清末时期,发展和完善于改革开放之后,立法部门相继颁布一系列地民事单行法律直接或者间接认可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为《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作了重要立法铺垫。同时,也说明了本次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修订,并非创设性的全新法律规定,而是对已有民事单行法律关于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认可的继承与延续。非法人组织具有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具体包括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两个方面。在理论基础方面,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具备了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在现实基础方面,非法人组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满足了当前社会的现实需求,还顺应了民事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潮流,有利于实现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统一。《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明确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列入非法人组织的范围,该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本款中“等”字所指代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包括法人分支机构、业主委员会、设立中法人叁类组织体。(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李佳伦[4](2017)在《网络虚拟人格对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长久以来的存续,依靠的是多重文化背景下价值共识的分享,以及据此发生的行为矫正。虚拟人格是人格权在电控空间之延伸,是准人格的一种类型。法律确认虚拟人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虚拟人格,有利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终极保障,其目的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保护变异的人格权中的稳定部分。虚拟人格在我国民法典中的构造难点在于其商业化部分的流转、继承规则及限制。虚拟人格的救济包括防卫性和进取性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7年05期)

白思[5](2017)在《民事主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与演变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形成与发展进行一个历史的、体系的回顾与思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卢瑾[6](2017)在《民事主体法典化的制度设计——评《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叁大民事主体,其中法人主体可讨论之处颇多。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财产的组织体,能够自我负责,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以营利与否作为法人的分类标准看似合理,实则在法律理念、理论、实践和立法技术上都存在很多瑕疵,且该标准不能反映出法人的本质差异。从私法主体自治角度得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元分类结果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与外在逻辑的周延性,是从法人本质考虑的结果。同时可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法人的二级分类标准。在民事主体法典化中,除考虑上述内容,对于公法人为私法活动时也应将其以特别法人身份列在民法典中。(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7年07期)

李昊,邓辉[7](2017)在《我国《民法总则》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释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叁大类。在承袭《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重构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和增加"非法人组织"的主体类型,回应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民法总则》与现行相关法规的衔接。本文通过对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体系设计和具体规则的释评,指出其中存在的理论创新与重大争议,以期对《民法总则》的正确理解和未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3期)

范健,丁凤玲[8](2017)在《中国商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写在《民法总则》创立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人是特殊民事主体,其主体地位的取得与丧失、人格差异、义务承担、法律价值目标等方面,都有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法,立法时应充分注意商人主体的特殊性并在规则设置上予以特殊安排,遗憾的是现行立法远远不足。鉴于商人制度在伦理观念、法律人格、责任能力、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根本区别于民事主体的创新性,《民法总则》对商人的安排只能限于规定商人的法律地位,具体的商人规则应留予商法自行设计。商人的创新性既是商法生命力的源泉,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证。现阶段我国要改变不健康的经济生态,就必须创建商人制度,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使商人体系制度化,以消除商人存在方式上的积弊,以弥补《民法总则》立法的缺憾。(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3期)

傅穹[9](2017)在《商法营利性思维与民事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不仅饱含了人文关怀的民法伦理思维,更彰显出商业关怀的商法营利思维。自然人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弱势商法营利性思维,并未在自然人章节加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区分,本土特色的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的制度保留值得肯定;法人制度的分类,体现了强势商法营利性思维,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面临未来商业组织发展的挑战;非法人组织的安排,体现了中性商法营利性思维,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从而预留未来的探讨空间。(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3期)

姚蔚子[10](2017)在《论民事主体制度中“两户”的保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富有中国特色的“两户”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对其法律地位、性质与功用等问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在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重新启动以后,这一争议再次成为热点问题之一。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时隔叁十年后,民法典总则是否必须再对“两户”进行规定?如果需要,其正当性何在以及应当如何规范?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两户”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剖析和研究。本文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两户”制度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探讨,为我国民法典继续保留并完善“两户”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以“两户”制度为研究内容,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概括“两户”的一般理论,梳理我国民商主体立法的发展史,对“两户”的概念、立法背景、制度价值、国内理论研究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并评述目前《民法总则》起草中关于“两户”制度的不同方案,目的是为了对所研究的对象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与把握。其次,对“两户”制度的具体发展现状、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将“两户”制度的历史功用、具体情况分析透彻。再次,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类似法律制度进行立法考察,找出其中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规律。最后,通过“两户”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意义的论证,以及“两户”存废问题的利弊分析,得出继续保留“两户”的结论、理由并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制订“两户”债务承担法律规则等,为《民法总则(草案)》相关条文的修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13)

民事主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民事主体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概念、民事主体制度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主要存在问题及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主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姜晓婧,李士林.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J].科技与法律.2019

[2].蒋倩.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J].法制博览.2018

[3].吴泽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8

[4].李佳伦.网络虚拟人格对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突破[J].法学论坛.2017

[5].白思.民事主体制度的演变和发展[J].法制博览.2017

[6].卢瑾.民事主体法典化的制度设计——评《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制度安排[J].南方论刊.2017

[7].李昊,邓辉.我国《民法总则》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

[8].范健,丁凤玲.中国商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写在《民法总则》创立时的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

[9].傅穹.商法营利性思维与民事主体制度[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

[10].姚蔚子.论民事主体制度中“两户”的保留[D].广东财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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