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合法性论文-刘益浒

改革合法性论文-刘益浒

导读:本文包含了改革合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经济发达镇,行政组织,扩权,改革

改革合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益浒[1](2019)在《经济发达镇扩权的行政法思考——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组织和扩权改革的合法性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发端于广东、浙江,后在全国范围推广的经济发达镇扩权改革带有强烈行政主导痕迹,虽取得经济发展、制度创新的成效,却存在许多背离行政法治的问题。行政组织构建不符合组织法定原则和扩权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是改革面临的两大合法性危机。化解危机,可在改革不同阶段提出法治因应措施,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试验阶段建立法律法规授权制度,解决试点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获取县级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发展模式阶段需依法确定经济发达镇发展模式,建立符合发展模式特点的行政法律制度。目前设市模式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改革共识,如何设市有叁条路径可选:以县级市为目标的传统设市模式,以自治市为目标的自治模式,以镇级市为目标的创新模式。从成本和可普遍推广角度看,镇级市发展模式最适当。(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2期)

伍德志[2](2019)在《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多重困境——以安庆市殡葬改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基层治理往往受困于多方面的合法性标准和目标。对安徽省安庆市Z县Y镇Y村殡葬改革的一项社会调查,为理解这一点提供了经验上的依据。殡葬改革无疑有着合理性和紧迫性,但殡葬改革的合法性在社会舆论与实际民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现代化目标的多层次性也使得殡葬改革的合法性并不能在所有层面都能够得到同步实现。村干部作为改革具体的实施者,其所采取的也只是一种处于制度"灰色地带"非正式的合法化策略,这只能一定程度搁置实体性争议。协商民主对于解决合法性争议有着严重的局限性,不仅可能牺牲其他合法性目标,而且还忽视了中国现代化基于自上而下的"赶超战略"所形成的时间紧迫性。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多重困境不可能被完全解决,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再造熟人和主观程序正义被缓解。(本文来源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王特[3](2018)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合法性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相比在证据种类范围、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存在区别,《监察法》出台后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证据能力得到认可。实际工作中,《监察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监察证据取得、使用以及合法性审查和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均缺乏明确的指引,且《监察法》证据方面的规定缺乏对人权的保障。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既可以选择适用《监察法》构建的程序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监察法》未能与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利于国家刑事程序法律制度的统一。(本文来源于《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彭礼堂,吴颖辉[4](2018)在《消费税改革的合法性违反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消费税改革一直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改革依据、授权立法、改革目的、改革程序均存在合法性违反问题。中国消费税改革应从出台《消费税法》、严格限制消费税授权立法、清理废止一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着手进行合法性建构。在消费税领域逐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徐钝[5](2018)在《司法改革试验合法性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法性证成是司法改革试验得以推行的基础,而对合法性之狭隘理解使得司法改革试验困境丛生,拓宽司法改革试验合法性范式类型,将其归结为谱系合法性范式、经验合法性范式、规范合法性范式和程序合法性范式,这有学理与实证双重需求。文章认为司法改革试验需要接受合法性范式的整体性检讨和针对性重构,而合法性范式自身具有内在局限性,这使得基于整体合法性考量的宽容立场得以生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郭文涛[6](2018)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进行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基于法治改革理念和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进行合法性控制主要有五种方式:批准、授权、监督、确认、立法。通过这五种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控制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缓解了司法改革合法性的危机,赋予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合法性控制机制也存在着以下叁个问题:全国人大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仅具有形式意义,部分司法改革措施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已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进行控制的方式过于单一。针对这叁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叁点完善: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改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丰富合法性控制方式。(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王长江[7](2018)在《执政合法性、科学性与改革互动关系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增强执政的合法性、提升执政的科学性,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基本主题。深入探讨它们的互动关系,对于准确把握改革方向,理清改革思路,选好改革路径,都有重大的意义。纵观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无一不是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性危机,想通过改革提升执政合法性和执政效率,重新赢回民众的支持。苏共是因没处理好叁者关系而出现问题的典型。反观中国,合法性、科学性是有机地结合在改革之中的。经过40年改革开放实践的检验,这条道路已经被证明是成功的,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也可以为今天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党政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杨莉[8](2018)在《如何平衡效率与合法性?——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研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外有关中国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调整目标、调整方式及调整效果叁方面:中国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目标是在效率与合法性之间寻求平衡;调整劳动关系的实践方式包括调整不足、立法调整、治理劳动关系以及行政介入,呈现出治理劳动关系的趋势。但由于工人集体性权利的不足,这种治理格局的形成尚需时日;政府采用个体性赋权调整方式尚未建立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其结果便是劳动者的持续弱势,但也有学者认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劳资制衡。在既有研究看来,由于未采用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中国政府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调整目的。这些研究主要从结构方面来分析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忽视了行动者视角和具体的调整机制,下一步的推进方向应该纳入行动者的视角并探究新发展理念下,政府采取何种调整方式及机制来实现效率与合法性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公共行政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付政[9](2018)在《投资者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与制度改革必然》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制度一直存在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该制度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或损害威胁问题。当前,多国政府都对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但这些措施都难以有效地缓解公共利益与经济投资发展之间的对立关系。文章通过对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历史、存在背景、投资者-国家间仲裁的争议要点、国家改革尝试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近年发生的数个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提出对制度本身进行改进与完善,是解决当前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合法性危机有效且实用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1期)

毛瑞鹏[10](2017)在《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与改革的原则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一个重要的现象是,不同阵营尽管所持立场不同甚至截然对立,却均以提升安理会的"合法性"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这反映出,一方面,各国普遍认为安理会的权威面临着挑战,需要加以改革;另一方面,不同阵营对于如何提升安理会的权威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主要阵营之间围绕改革方案与提升安理会权威之间的关系展开的论辩已经构成了安理会改革的理(本文来源于《“四个自信”:新起点、新思想、新作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文集(2017年度)》期刊2017-12-26)

改革合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基层治理往往受困于多方面的合法性标准和目标。对安徽省安庆市Z县Y镇Y村殡葬改革的一项社会调查,为理解这一点提供了经验上的依据。殡葬改革无疑有着合理性和紧迫性,但殡葬改革的合法性在社会舆论与实际民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现代化目标的多层次性也使得殡葬改革的合法性并不能在所有层面都能够得到同步实现。村干部作为改革具体的实施者,其所采取的也只是一种处于制度"灰色地带"非正式的合法化策略,这只能一定程度搁置实体性争议。协商民主对于解决合法性争议有着严重的局限性,不仅可能牺牲其他合法性目标,而且还忽视了中国现代化基于自上而下的"赶超战略"所形成的时间紧迫性。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多重困境不可能被完全解决,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再造熟人和主观程序正义被缓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改革合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刘益浒.经济发达镇扩权的行政法思考——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组织和扩权改革的合法性审视[J].河北法学.2019

[2].伍德志.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多重困境——以安庆市殡葬改革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王特.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合法性问题探析[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彭礼堂,吴颖辉.消费税改革的合法性违反与建构[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徐钝.司法改革试验合法性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8

[6].郭文涛.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控制[J].学术论坛.2018

[7].王长江.执政合法性、科学性与改革互动关系之探讨[J].党政研究.2018

[8].杨莉.如何平衡效率与合法性?——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研究述评[J].公共行政评论.2018

[9].付政.投资者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与制度改革必然[J].法制与经济.2018

[10].毛瑞鹏.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与改革的原则之争[C].“四个自信”:新起点、新思想、新作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文集(2017年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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