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司法论文-张俊瑛,李凯

单位司法论文-张俊瑛,李凯

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对口联系,司法工作,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副主任,新时代人,人民群众,高站位,工作要点,吉敏

单位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俊瑛,李凯[1](2019)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张俊瑛 通讯员 李 凯)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吉敏出席并讲话。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及2020年主要工作计划,各对口联(本文来源于《运城日报》期刊2019-12-12)

贺晋茹[2](2019)在《让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触手可及》一文中研究指出“处理的结果我太满意了,真的很感谢咱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同志。”一名43岁的村民高兴地对工作人员说着心里话。因多年遗留的土地纠纷,这名村民在朋友的建议下到大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在值班律师的沟通协调下,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这一幕正是大宁县司法局(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9-11-12)

王辉[3](2019)在《法律服务很贴心 群众办事更方便》一文中研究指出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近邻之间也难免有发生矛盾的时候,尤其是遇上难缠的邻居,怎么办?在贺兰县常信乡,老百姓经常会说这么一句话:“有困难,找老王。”在他们眼里,这位老王,就是十里八村名副其实的“网红”,当大家遇到“难缠”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老王(本文来源于《银川日报》期刊2019-09-09)

刘晓群[4](2019)在《这个“青年文明号”,国家级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刘晓群)近日,共青团中央、司法部等21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命名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被命名为“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这是截至目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唯一获此殊荣单位。(本文来源于《济南日报》期刊2019-09-06)

赵进[5](2019)在《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基于德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经验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促使雇主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法律制度有两种模式:侵权责任模式和违约责任模式。与侵权责任模式相比,违约责任模式不仅可以为雇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将雇员的解除合同权纳入违约的法律后果中。本文以《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为出发点,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判例和学说为基础,通过借鉴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的相关规定,界定我国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的具体内涵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反歧视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章宁旦[6](2019)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民企司法保障”召开专题询问会》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24日,广东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的有关情况专题询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有关司法部门。据了解,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也是目前全国针对民营企业(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7-25)

彭錞[7](2019)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查之道:基于108件司法裁判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2011-2018年间108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适用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过程中,围绕"谁是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信息应否公开"两大问题,就"参照执行"的主体和方式已发展出颇为系统、精细的审查逻辑,并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以往研究所提出的"阶段渐进论""主体类同-职能类同"和"形式主义-实质主义"模式等识别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学说,以及用以判定信息应否公开的"最少存留适用"规则。但既存审查逻辑也存在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在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更为理想的审查思路是:认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时,应扩大形式性依据的参考范围,借鉴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对相关组织的业务职能做实质性考量;判断信息应否公开时,不应从正面要求信息被列举为公开项目,而应从反面考察信息是否属于实体性或程序性的公开例外。(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吕玥[8](2019)在《省委巡视组向省司法厅党委等四个单位党组织反馈巡视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吕玥) 经省委同意,近日省委巡视组分别向省司法厅党委、省水利厅党组、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等4个单位党组织反馈了巡视情况,并就落实反馈意见、抓好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省司法厅,省委巡视组发现省司法厅党委对领(本文来源于《浙江日报》期刊2019-07-03)

任鑫宇[9](2019)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资方在保障公司的运营时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用以惩戒劳动者以及使用法律赋予其的解雇权利。但由于法律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一词属于规范性词语,通过个人的感知无法达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理解的不一致以及用人单位过度解读“严重”,肆意解雇劳动者的现象,导致此问题诉诸劳动仲裁与法院的案件巨大。另一方面,法律的模糊性规定实际上给法官带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理论指导致使法官审判案件时裁量理念不一,从而增加了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损害着公权力的权威性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实践认定问题急需统一导向,以此来更好的维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以劳动领域相关立法与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审判案件,得知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因缺乏理论、原则指导,对案件中因素的考量存在差异。为统一或者缩小此种差异,本文以关系契约与劳动合同立法目的相结合的理论为基础,明晰关系契约理论的主要特征,点出劳动合同作为关系契约理论发展下更强调人身紧密程度与利益共同体,即生存依赖性与劳动从属性并将用工自主权核心利益与劳动权核心利益进行阐述说明,以此推动劳动领域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理论的深入;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提出审判此类案件可参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合理原则、最后手段原则、综合考量原则与预测修复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的基础上,解雇应当是穷尽了各种惩罚手段以及综合考量了案件中存在的各种因素后,裁审人员作出预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此过失行为发生后,双方的信赖基础是否彻底损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否继续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再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典型因素进行了系统的概括与总结,例如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职位与职责、工龄等因素,并在总结案件因素时结合基本原则进行评析,旨在为今后司法裁判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思路,以此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从而推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司法认定研究。(本文来源于《辽宁科技大学》期刊2019-06-07)

李维,王丽坤[10](2019)在《携手共护叁江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5月31日,叁江源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和发展研究协作机制签约仪式在青海省检察院举行。青海省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与省林业和草原局、叁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相关领导出席签约仪式,叁方会签了《关于建立叁江源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和发展研究协作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02)

单位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处理的结果我太满意了,真的很感谢咱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同志。”一名43岁的村民高兴地对工作人员说着心里话。因多年遗留的土地纠纷,这名村民在朋友的建议下到大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在值班律师的沟通协调下,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这一幕正是大宁县司法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俊瑛,李凯.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召开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N].运城日报.2019

[2].贺晋茹.让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触手可及[N].山西法制报.2019

[3].王辉.法律服务很贴心群众办事更方便[N].银川日报.2019

[4].刘晓群.这个“青年文明号”,国家级的![N].济南日报.2019

[5].赵进.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基于德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经验的考察[J].反歧视评论.2019

[6].章宁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民企司法保障”召开专题询问会[N].法制日报.2019

[7].彭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查之道:基于108件司法裁判的分析[J].法学家.2019

[8].吕玥.省委巡视组向省司法厅党委等四个单位党组织反馈巡视情况[N].浙江日报.2019

[9].任鑫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司法认定研究[D].辽宁科技大学.2019

[10].李维,王丽坤.携手共护叁江源[N].检察日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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