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朱大亮

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朱大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规制

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朱大亮[1](2017)在《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仍大量存在,考察与分析不诚信诉讼的案例,概括不诚信诉讼行为集中为诉讼权利滥用、自相矛盾的行为、违反事案阐明义务、违反诉讼促进义务等四种类型。对比总结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的现象,分析成因概括为诉讼参与主体非理性的追求利益、司法运行机制的欠缺及异化、法律规制的滞后及诚信体系外部构建不完善等。结合案例中法院具体的做法,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从微观角度提出法律建议,具体的从修改诉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构建不诚信诉讼赔偿机制、健全第叁人参与制度、完善撤诉异议制度、完善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及构想,并针对滥用诉讼权利中的虚假诉讼、滥用管辖异议权、上诉权以及恶意阻碍送达提出更为具体细化的建议,从法律角度论述如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0)

张孟楠[2](2017)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矛盾行为及其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某一诉讼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后,又作出旨在损害对方利益,并与先行行为相反或抵触的行为。诉讼矛盾行为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对诉讼的信任,而且破坏诉讼安定、妨碍纠纷解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缺乏规制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条款,仅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统领性条款。学界也较少对此专门研究。不同于立法,司法实践已认识到需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进行规制,并已经适用“禁反言”规制该行为。研究当事人的诉讼矛盾行为,本文从该行为的现状与常见表现入手,分析其产生原因与造成的危害。进而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作出界定,并提出识别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标准。然后,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规制,总结现有措施的成效与不足。针对规制不足,笔者提出由程序性制裁和实体责任共同组成的规制构想。运用多层次、多角度的规制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作出不同规制。为防止规制不当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还提出完善审前程序与当事人取证权利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6-02)

刘丹[3](2016)在《民事诉讼主张的类型化分析——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出事实、彰显权利、表达法律观点的诉讼行为被称为主张。根据提出的主体、客体、表现手段等不同,主张在法律上和学理上可做进一步的类型划分。法律分类包括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原告主张和被告主张。学理分类包括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攻击型主张和防御型主张;主位主张和备位主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主张界定模糊,也未做具体的类型化区分,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合理,亟待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王秀楠[4](2015)在《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2013年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于诚信的规定,对诉讼行为进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不可忽视的现实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旧没有对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基本功能予以具体化,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有被架空的风险。如果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规定之中,则其很可能会变成空洞的法条,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而且对司法适用也没有任何助益。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使用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适应新时代法律诉讼现实状况的必要问题。本文将基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环境,以解读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为前提,针对当事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诚信原则方面做进一步研究。鉴于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本文将先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将具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再以违反诚信行为所侵害的不同利益为标准,并根据不同利益损害类型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保障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基本功能的发挥。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理论概述。首先对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进行了解读,其次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分类,从而引出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情形。最后论述规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介绍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本章中,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两种行为类型,再通过实证分析,探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的法益,为后文以法益为切入点,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做铺垫。第叁章是域外当事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之比较考察。在本章中,首先介绍了域外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行为,其次介绍了主要国家的规制措施,明确了域外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责任,再次通过分析比较,探究适合我国借鉴的制度,从而为给我国的制度构建做一理想的铺垫。第四章是规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设定。在本章当中,笔者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为出发点,以侵害利益为落脚点,分别从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国家司法制度的相关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叁个方面的角度上探求规制方式,以期更好地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的效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冯韵[5](2014)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正文中明确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类型及相应的规制措施并没有予以划分和规定。因此应当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以违反诚信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为划分标准,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行为设置不同的规制措施。(本文来源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8期)

黄燕[6](2013)在《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案号一审:(2011)赫刑初字第77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44号重审:(2011)赫刑重字第3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6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22期)

张珉[7](2013)在《对当事人领取民事诉讼文书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并未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重视。司法实践表明,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主动领取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一律视为直接送达。事实上,这种行为只是当事人协助司法公务的事实行为,并不构成送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3期)

陈慰星[8](2010)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下的诉讼构造及其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植入当事人行为选择,不仅能有效地构建促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诉讼构造,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因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法官道德困境,并能借助"条件优势范式"妥善处理司法能动性所要求的司法技术与权利立法之间的协同问题。同时,行为选择所依托的当事人"第二次机会"的架构,亦能很好地敦促诉讼制度自觉提供备位性程序保障,以减缓行为选择的责任机制对程序整体活化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0年04期)

陈恺刚[9](2010)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以下可简称“攻击防御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互动协调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载体,是实现法院公正裁判的基础。攻击防御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取效性诉讼行为,它在诉讼程序中可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事实主张、抗辩、证明等。攻击防御行为不仅体现为当事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冲突与互动,还体现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对法院诉讼行为(审判行为)的制约与协调。本文试图以协同主义为理念,以诉讼行为论为基础,借助比较法的视野来建构攻击防御行为基本理论框架;试图以我国的现行立法为根据,反思我国的相关诉讼理论,同时借鉴域外立法以期建立攻击防御行为基本规则体系。本文共计叁万六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用四个部分来探讨和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攻击防御行为,并概括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攻击防御行为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朝向精细化发展的表现;攻击防御行为是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讼策略、避免诉讼突袭的有效手段。此外,引言部分还表明了本文所运用的两种研究方法,即法解释学方法和比较法学方法。第一部分,系统论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本质、理论基础及其程序机能。本文认为,攻击防御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本案审理阶段运用诉讼资料实施的事实上的主张,以及在该主张产生争议时当事人运用证据资料进行的证明,其本质是当事人实施的取效性诉讼行为。一方面,在协同主义理念下,攻击防御行为的运行需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以证明责任为动力,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以法官释明权为保障。另一方面,攻击防御行为又发挥着发现案件真实、避免诉讼突袭以及体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激发当事人程序积极性进而推动诉讼进程等程序机能。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大陆法系以德、法、日叁国为代表,其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均主要建立在辩论主义基础上。其中,德国是诉讼行为理论也是攻击防御行为理论的发源地,日本的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在承继德国理论的基础上又不断的精细化。英美法系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则是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其完备的审前程序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第叁部分,初步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基础。重点论述我国的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理论以及诉讼模式理论对攻击防御行为运行的影响。第一,我国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模糊了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目标和实施范围,容易导致裁判突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过度扩张削弱了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行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当事人滥用攻击防御行为。第叁,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及其规则体系未能具体而直接的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第四,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是使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辩论程序空洞化的体制性因素。第四部分,尝试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规则体系。一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立法地位,包括明确其法定形式、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二是要规范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行为:基于主张责任,确定事实主张的对象、提出期限以及适用主张责任罚则。叁是要规范当事人的证据证明行为:基于证明责任,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提出规则和效果,强化提供证据责任。四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保障机制,包括要强化当事人真实义务和完善法官释明权。结语部分重申,从诉讼行为角度审视民事诉讼的动态运作过程是一种研究理念的转换,攻击防御行为研究对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明确了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比较系统的概括了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框架,初步确立了攻击防御行为的规则体系。本文不足在于,限于资料的欠缺和时间的仓促,对某些理论点的论证尚不充分;所谓的“框架”也有待不断充实和完善;缺少实证调查,可能导致“规则”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不足或许是以后努力的方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王超[10](2010)在《论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概念,本应发挥其统领诉讼法学体系,指导具体制度设计的功能。然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学术界,对这一点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对诉讼行为的概念都十分陌生。笔者选取了从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这个角度,对诉讼行为的概念、分类、瑕疵及其救济等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诉讼原理和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唤起学术界对诉讼行为的重视,加大研究力度,整合理论体系,并发挥其对实务中各种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指导作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历史研究方法:从历史上民事诉讼行为概念的产生、发展和变革出发,对诉讼行为中意思瑕疵学说进行考察,客观理性地描述和整理,去理解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发展与变迁,并对相关学说加以深入的剖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2.分类比较方法:本文通过给民事诉讼行为、诉讼行为的要件、诉讼行为的瑕疵进行分类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对不同种类的行为瑕疵给予不同形式的救济的结论。3.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本文从理论上分析出的结论,不仅可以用来分析其对其他诉讼原理和诉讼制度的影响作用,还可以对实践中千差万别的诉讼行为进行分析,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本文从民事诉讼行为理论历史谈起,厘清了学说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行为概念之诸学说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借鉴学术上成型的分类方法,对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的外延进行考察。对诉讼行为的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对诉讼行为及其要件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诉讼行为瑕疵的不同类别,并提出不同的救济途径,形成结论。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行为之概述。该章主要是对民事诉讼行为的概述,从历史角度对诉讼行为的产生发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从诉权角度和历史上学说发展的角度分别对民事诉讼行为的本质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民事诉讼行为之概念。该章主要是对民事诉讼行为概念的界定。首先,笔者简单地介绍了关于诉讼行为概念的学说和概念的主要要素,并分别进行了评价和取舍。其次,笔者是在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中给诉讼行为下定义的。再次,介绍了关于诉讼行为的几种分类,并对各种类别进行评价。最后,笔者较为深入地分析了诉讼行为的要件,并说明了区分为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的重大意义。第叁章是当事人诉讼行为之评价。该章中,笔者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对诉讼行为评价的标准,对其进行反思,并根据之前的分析重新确定了评价体系。第四章是当事人诉讼行为之瑕疵及其救济。该章中,笔者介绍并分析了传统理论对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问题的态度,并在前文对诉讼行为概念、要件和分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诉讼行为的瑕疵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出了应根据瑕疵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救济途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某一诉讼行为,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后,又作出旨在损害对方利益,并与先行行为相反或抵触的行为。诉讼矛盾行为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对诉讼的信任,而且破坏诉讼安定、妨碍纠纷解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缺乏规制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条款,仅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统领性条款。学界也较少对此专门研究。不同于立法,司法实践已认识到需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进行规制,并已经适用“禁反言”规制该行为。研究当事人的诉讼矛盾行为,本文从该行为的现状与常见表现入手,分析其产生原因与造成的危害。进而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作出界定,并提出识别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标准。然后,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的规制,总结现有措施的成效与不足。针对规制不足,笔者提出由程序性制裁和实体责任共同组成的规制构想。运用多层次、多角度的规制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诉讼矛盾行为作出不同规制。为防止规制不当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还提出完善审前程序与当事人取证权利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朱大亮.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2].张孟楠.民事诉讼当事人矛盾行为及其规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7

[3].刘丹.民事诉讼主张的类型化分析——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4].王秀楠.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及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5].冯韵.民事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分析及规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

[6].黄燕.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J].人民司法.2013

[7].张珉.对当事人领取民事诉讼文书行为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8].陈慰星.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选择下的诉讼构造及其活化[J].现代法学.2010

[9].陈恺刚.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王超.论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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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论文-朱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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