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任超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任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任超[1](2016)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从实证规范和理论学说的角度展开论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理论学说的层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可以从"反面推定"和"正面分类"以及"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的角度进行界定。以"物"和"空间"的相互区分为前提,按照"效用标准"为主,"空间位置标准"为辅来判断附属性设施设备是否构成共有物。此外,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侧重从实证规范的层面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四类典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张烨[2](2015)在《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专用使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口城市化和住房公寓化的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极大的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共有部分的价值,实践中已大量存在在露台、车库、车位等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的情形。本文通过对可以设定专用权的共用部分以及专用权的性质、设定等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相关立法应建立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用使用权制度,以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纠纷,顺应时代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6期)

冯则煜[3](2012)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概述、关于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性质的几种观点以及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性质之探讨叁方面着重展开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0期)

张晓博[4](2012)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住宅逐渐向高层化方向发展。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成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的普遍现象。我国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才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然而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非常复杂,尤其是由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纠纷更是接连不断。而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共有的规定还相对宽泛,许多情况处理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专项研究。本文以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内容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五个章节详细论述区分共有权的相关制度。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概念和发展沿革。从一元说到叁元说历经学者们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然后,本文概括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笔者认为区分所有权具有从属性、主导性以及整体性这叁个特征。其次,笔者还详细阐述了区分共有权的相关概念,区分共有权的法律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针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评议,综合认为还是应该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来判断共有权的属性。此外,区分共有权和其他共有权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笔者进行了列举。区分共有权也有自身的法律属性。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区分共有权的分类。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具体来说,从区分共有部分可以分为法定的共有部分、天然的共有部分和约定的共有部分,也可以分为全体共有部分和部分共有部分,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了具体的几种共有部分,其中对几种特殊的共有部分也进行了分析,如车位的归属问题、屋顶平台、建筑物外墙以及小区的绿地等等。第叁章详细地探讨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任何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相应的义务。区分共有权人也不例外。作为建筑物的区分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参与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合理使用、维护修缮并且支付相应管理费用的义务。然后,笔者分析了权利义务如何在共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本章的最后,笔者还介绍了区分共有权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第四章深入分析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区分共有权也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区分所有权的变动和流转。进而会使区分共有权陷入法律的尴尬之中。首先,笔者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其制度弊端。随后,着重研究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制度,认为对于该权利的登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同时区分共有权的登记制度还处于空白,笔者也倡导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一章初步提出了关于区分共有权制度完善的若干途径。第一,对特殊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制度;第二,设立公共地役权制度;第叁,设立对他人专有或专用部分的使用请求权制度;第四,设立对他人专有或专用部分的使用请求权制度。以上几种制度对于区分共有权制度的完善是很有意义的。笔者认为仅仅依靠立法的方式进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区分共有权制度来说,需要社会其他制度一起配合法律规范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4-01)

任超[5](2012)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分所有建筑物自形成之日起便被认为是一种“纠纷住宅”,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区分建筑物存在着“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一方面发挥着连接纽带的作用,使得区分所有权成为一个由“物法性要素”和“人法性要素”结合而成的法律制度,但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大量的纠纷。因此,在《物权法》的背景下研究“共有部分"的问题,尤其是研究“共有部分的界定”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题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在梳理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相关基础理论的基础之上,从解释论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共有部分”的立法模式、界定的地域范围、原则性标准和具体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期望揭开笼罩在“共有部分”上的面纱。建筑物区分所有成为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在“二战"以后。由于受到社会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区分所有制度无论从现实层面还是从法律制度的建构层面都处于发展时期,有待加强。从学理研究的角度进行观察,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基于要素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学说。本文在规范、比较法和学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共有部分”界定的原则性标准,认为应当通过排除和推定、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共有部分的范围,在界定的地域范围上则应当扩展到整个建筑区划内。从“物”的层而来观察,共有部分可以从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这一类型区分的角度加以正而界定,从“空间”的层而来观察,共有部分的范围可以从排除“专有空间”的角度加以反而界定,而专有空间的确定应当采用“壁心说”和“外墙中心线”相结合的方法。此外,文章还对具体的“物”是否为共有部分从解释论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基地利用权应当由全体业主准共有,应当准用民法“共有"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而并非属于区分所有制度下共有权的客体;建筑物的外墙面无论从“物”的独立性角度还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都应当归入共有部分的范围;人防工程设施在初始状态应当首先归建造人所有,全体业主只能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并将其归入共有部分的范围。(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3-30)

李倩[6](2012)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一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首次在我国正式确立。在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现行《物权法》对此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尤其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还存在很多争议之处。故本文将分成叁大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进行讨论。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比较并得出自己的观点,进而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之客体识别模式及分类,最后就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人的管理权的行使进行分析阐述。第一章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性质。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性质的分析,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性质为共同共有的观点。第二章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客体进行的讨论。该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客体的界定模式及停车场、车位及会所等是否为共有权客体的争议问题进行阐述,明确个人观点。第叁章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人的管理权进行分析。该部分论证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的主体可通过自主管理、委托管理、法人与非法人管理以及管理人与非管理人管理的方式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行使管理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2-03-12)

齐恩平[7](200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论——以区分所有屋顶、外墙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叁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本文来源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周云[8](2009)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从建筑物的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两个方面综合把握,既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在构造、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也要注意到共有部分对全体或部分业主在功能用途上的公共性、非排他使用性。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分摊了共有部分面积及支付对价为前提,只要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了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建筑物的共有权与专有权密切相关,其既不能请求分割,也不能单独让与,并且依附于专有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14期)

郑承茂[9](2009)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共有的露台、楼底花园、车位车库、外墙面经常由个别业主或业主以外的第叁人专属使用,使用权类型多种多样,性质各异。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理研究也限于使用权的共性部分,未区分各使用权之间的差别,致使发生权利冲突时缺乏明确的争议解决规则。只有通过梳理各使用权之间的差异,研究各自独特的个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真正实现物尽其用。为便于研究,本文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为行文简洁,以下简称专用使用权)主体限于特定业主而不包括业主之外的第叁人。本文创新点:提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体系应以地役权性质的使用权为中心,以之为主线厘清了使用权之间的界限;结合地役权的最新理论成果全面深入研究了专用使用权的特征;根据现实需要提出了专用使用权的叁种划分类型。全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专用使用权的基础理论。论述专用使用权的概念、客体、法律性质、特征及专用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专用使用权与其他使用权的区别。认为专用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地役权,指出与租赁权等其他使用权类型相比具有的优势。第二章专用使用权的制度构架。分析了专用使用权叁种设立方式:管理规约、共有之法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设立方式,着重分析了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实践的需要提出了专用使用权的叁种类型,即封闭性、半封闭性与开放性专用使用权,商业目的专用使用权与非商业目的专用使用权,永久性专用使用权与暂时性专用使用权。最后研究了专用使用权登记的形式与内容,专用使用权的消灭。第叁章专用使用权争议问题研究。运用本文提出的分析工具结合典型实例进行分析,从不同的侧面展示专用使用权的特质,得出具体争议解决规则。主要对小区内的共有土地(包括绿地、车位、空地等形态)、露台、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专用使用争议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5-01)

廖继勇[10](2008)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人口剧增与城市建筑用地紧张之间的矛盾,导致城市建筑尤其是住宅建筑已逐渐地趋向于向高层化发展。由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随之产生,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因高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发生。在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研究开展得较晚,现行《物权法》对该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这对合理处理发生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的纠纷极其不利,因此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实践中有关区分所有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上,而且共有权和专有权一起构成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的两大灵魂,所以,有必要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进行深入研究。区分所有建筑物权共有权,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具有主体众多性、附属性、权利内容具有不完整性和限制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法律性质,应以权利的内容为依据来认定。就使用权而言,宜认定为共同共有;就收益权而言,则宜认定为按份共有。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客体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全部共有部分与部分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及天然共有部分。比较各国对共有部分的立法,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宜采用排除与列举相结合式进行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内容包括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一般共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发生在共有部分上的纠纷大多集中在小区会所、绿地、停车位和屋顶平台上,并且主要集中在权属问题上,解决了它们的权属问题,也基本解决了发生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上的纠纷。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保护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进行研究的最终目的之所在。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侵害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被侵害。另外,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被侵害后,相关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很重要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8-05-08)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人口城市化和住房公寓化的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极大的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共有部分的价值,实践中已大量存在在露台、车库、车位等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的情形。本文通过对可以设定专用权的共用部分以及专用权的性质、设定等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相关立法应建立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用使用权制度,以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纠纷,顺应时代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任超.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从实证规范和理论学说的角度展开论述[J].河北法学.2016

[2].张烨.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专用使用权[J].法制博览.2015

[3].冯则煜.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之性质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

[4].张晓博.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探究[D].吉林大学.2012

[5].任超.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界定[D].中央民族大学.2012

[6].李倩.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D].烟台大学.2012

[7].齐恩平.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论——以区分所有屋顶、外墙为中心[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8].周云.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9

[9].郑承茂.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研究[D].厦门大学.2009

[10].廖继勇.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研究[D].湘潭大学.2008

标签:;  ;  ;  ;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论文-任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