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案件的刑法对策研究

袭警案件的刑法对策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兰州安宁区730070)

摘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下,袭警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的常态现象,因此本文主要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的袭警行为的整体情况进行阐述,分析原因存在的问题,并从刑法的层面上提出对应的措施。

关键词:袭警刑法原因问题对策

一、袭警行为

(一)袭警行为概述。袭警行为是指运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的行为。袭警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

(二)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袭警案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更大。具体而言,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损害法律的尊严。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权是一种公权利,对执法者的袭击行为就是在藐视法律本身,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第二,给社会的管理带来挑战。袭警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妨害了执法活动,挫伤了警务人员的执法积极性,侵犯了个体警察的身心健康,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袭警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层面上的原因

1.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已进入了社会转型阶段,发展失衡会放大为城乡、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防范管理体系不完善等社会问题。给治安管理加大了难度,容易导致警民冲突,这是袭警行为产生的最本质的外部原因。

2.社会公民道德滑坡。因为发展失衡引起的不公平,而且有少部分人深受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思想荼毒。一旦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不能理性、正确的去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在这样的社会道德水平下,我们要好好反思下我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还存在多少?

(二)被袭主体的原因

1.警力不足、压力大。在实践中,我国目前公安警力整体严重不足,这增加了民警们在执法过程中受到袭击的可能性和减少了民警们自身的防卫能力。除此之外,基层工作环境差,这些都极易导致民警们对待工作的懈怠,引起群众的不满,加剧了袭警案件的发生。

2.自身职业素养不高。第一,身体素质较差。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警察队伍老龄化严重2、实践中的工作负荷大。3、警员没有长期受到警察标准的规范训练,身体素质和各种实战应变能力达不到标准,因此在真正面临袭警行为的时候,无法有效的保护好自己。

第二,心理素质较差。由于高强度、危险的工作性质使得公安民警们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此时,如果自身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工作中处理各项问题则容易出错,加剧与被管理者的矛盾,极易引发袭警行为的发生。

(三)袭警者的原因

1.社会地位的影响。行为人因为所处于的社会地位或者其所处的社会阶级原因,使得许多人都成为了袭警者。袭警的典型人群有以下几种:1、社会的底层人民和弱势群体,主要有城市农民工、农民、底层的其他工作者。2、社会上有特殊优势的强势群体,这类人群的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往往会要求给予特殊对待,

2.缺乏法制意识。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速度的加快,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是人们古往今来都是“人治”,而且这种根源现今还在左右人们的思想。缺少一颗理智,客观看待问题的心,“义”字当头,以为“法不责众”,就这样盲目的为老乡和亲友出头,参与到群体性袭警案件中,造成严重后果。

三、袭警案件在刑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结合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笔者的综合分析,我认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还是存在着不足,尚不能较为有效、公正对袭警行为进行遏制和打击。

(一)保护范围较为狭窄。目前刑法对警察的个人合法权益及执法权益保护范围较小,无法实现全面保护。根据目前《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暴力袭击警务人员要以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为要件,即把该罪的适用场合只限定在了执行公务的场合。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若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或在非执行公务时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如何处理?

(二)置于妨害公务罪的结构下无法体现足够的威慑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袭警行为造成民警伤亡的,根据法条竞合说,择一重罪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袭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将有执法权益的公安警察跟平常公民等同视之,与法理不符。因此,对袭警行为单纯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都忽视了袭警犯罪的特殊性,无法体现出被侵害客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无法凸显袭警行为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对突出对警察执行警务活动的特别保护。

(三)对协助警察执行公务活动的辅警、协警保护缺失。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辅警、协警执法权,他们也不算是正式在编的警察。在法律上应该要对阻碍甚至袭击协助警务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跟袭警行为做出同等的评价,也要在法律上对协助警务执法活动的辅警、协警给予同等的保护。

四、袭警案件在立法层面上的完善措施

(一)立法层面的措施概述。本文主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在源头上进行预防。立法完善主要通过国家的刑事立法来对袭警行为做出法律评价,。

由于各国在保护警察的法律规定不同。目前我国立法完善的思路主要有: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妨碍公务罪的第五款暴力袭警作出立法解释,将其中的暴力袭警行为的行为方式、主体对象、适用范围、刑罚幅度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袭警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运用扩大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技巧和方法对袭警问题做出解释予以规制,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其量刑的具体幅度等。

第三,通过修改《人民警察法》,在其中增设袭警罪。

所以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推进不单单靠安装“杀毒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更可以在一些结构性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系统的重装”。因此,可以增设袭警罪。

(二)增设袭警罪的立法构想。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划分,是以一类犯罪所侵害的一定范围内的相近或者相同的法益为标准的。袭警罪侵害的法益特殊性主要是警察的公务活动,所以可以把此项罪名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节。

1.袭警罪的犯罪客体。此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警务人员依法履行的正常社会管理活动,随机客体是民警的人身权利、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

2.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主要为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考虑将辅警、协警列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其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要严格控制。

3.袭警罪的行为方式。“袭”有两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使用暴力,第二种是使用暴力相威胁。暴力可以对人的身体,也可以对财产,其中财产主要为公安派出所的办公场地、警车等。(2)间接的暴力强制,以暴力相威胁主要是精神上的强制手段。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极大的推进了袭警犯罪的建设,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不足,这都需要我们去完善。将袭警犯罪纳入刑法领域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田宏杰:《我国不应增设袭警罪》,载《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44期.

[2]邓国良、邓定远、吴秀云:《袭警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3]杨忠民:《建议增设袭警罪》,载《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44期.

[4]韦静:《设立“袭警罪”之我见》,载《安徽农学通报》,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闫佳辉(1993年—),男,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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