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行为论文-江西省金溪县法院,邹峰

斗殴行为论文-江西省金溪县法院,邹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斗殴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聚众斗殴,临时起意,犯意,重伤,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故意,刀具,掷出,包厢,无通

斗殴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江西省金溪县法院,邹峰[1](2020)在《聚众斗殴中未持械者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某日,在某地的一家KTV内,王某与杨某因争包厢发生争吵,随即双方约定在楼下群殴。在群殴过程中,王某一方的人员从停车场的车中拿出刀棍等武器追打杨某一方的人员,杨某等人见对方拿出武器便开始逃跑。在追逐过程中,王某向杨某掷出一把刀具,但没有掷中(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20-01-16)

王子莘[2](2018)在《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相互斗殴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按其行为性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轻微的相互斗殴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二是严重的相互斗殴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以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相互斗殴行为中排除正当防卫的存在,原因是相互斗殴的双方在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志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但是由于相互斗殴行为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虽然双方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对方身体的伤害结果,但是由于事先双方主观上并没有相互斗殴的故意,所以不能将对方的殴打行为看作是基于承诺的行为,那么将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全部概括到相互斗殴这个整体概念中,难免会使在认定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时候有所偏差,从而使正当防卫认定的范围缩小。本文将相互斗殴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防卫行为难以认定的现状,借助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困难的原因。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正当防卫的概述。首先梳理了正当防卫制度国内国外历史脉络,国外部分阐述了远古时代氏族的“同态复仇”,启蒙运动时期的正当防卫思想以及资本主义世界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式确定。我国古代虽有正当防卫的思想但是并没有成文法典的规定,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当防卫制度才逐渐的确立下来。之后对于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起因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和限度要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并进行论述。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现状及原因。列举了两种难以认定的情况,一种是只要发生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种情况主要是相约斗殴行为;另一种是突发的相互斗殴行为,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前提,但在实践中常常因属斗殴行为而否定有防卫的性质,至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万幸大吉了,何敢期盼正当防卫。造成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本文从认识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首先在认识方面以案例为切入点总结了叁种原因:一是有责性否定正当性;二是防卫意图缺失否定正当性;叁是防卫限度对正当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认为认定困难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偏差,过于严苛的认定标准必然会导致办案人员的“不留情面”的执行;二是自正当防卫制度创建一直发展至今日,有很多实践中的思维定式一直影响着这项制度的落实,同样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在这部分列举了几类典型的思维定式,如果从观念上转变这些思维定式,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就会进一步推进。第叁部分:相互斗殴中防卫行为正当化认定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从理论方面为相互斗殴中存在正当防卫认定提供支持,从人权角度、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法益衡量说叁个方面论述存在可能性,为展开本文论述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前文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应该进行变革,仅仅靠规范性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公正。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性标准的概念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分析,建议在适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性标准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17)

吴心斌,李磊[3](2018)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双方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从深圳市光明新区某麻将馆出来,看到一个开车载客的司机朋友与被告人莫某、李某(已判决)、戴某(另案处理)、余某等人在一旁说话,于是上前打招呼。在此过程中,孟某故意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与莫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12)

桂林[4](2018)在《以“同一现场”标准认定聚众斗殴罪着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被认为是复行为犯,该罪的行为包括聚众即纠集众人的行为和斗殴的行为。相应地,该(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09)

戴建军[5](2017)在《聚众斗殴行为属性对入罪的评价机制研究——以犯罪停止形态对实践的价值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与"斗殴"构成,犯罪模式极其复杂,犯罪过程也是呈现动态化。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预备、未遂及中止形态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理论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与理论分析法相结合,由典型案例切入,理论上探究得出本罪是单一行为犯。聚众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斗殴是实行行为,双方对峙之前,聚众行为是预备行为,对峙才是本罪的"着手"点,互殴是实行阶段的即遂。放弃斗殴的仍可成立未遂,避免司法裁判中随意打击一片。本文创新地提出斗殴发生后,行为人放弃斗殴构建犯罪中止理论,对司法裁判认识有着现实的价值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1期)

罗海霞[6](2017)在《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司法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比较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突出表现在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单方是否适用聚众斗殴罪定性处罚这一问题上。本文拟以蔡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为例,依据现行刑法理论及实践对单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就其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本文提出问题的部分。内容分为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在本部分通过分析案例中单方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分歧意见,引出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单方聚众斗殴认定的争议问题,以及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区分问题。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分叁个方面:第一,理论界对于涉及单方聚众斗殴的相关争议,结合江苏、上海、浙江叁地的司法实践,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及犯罪主体方面的认定来阐述关于单方聚众斗殴相关问题的争议;第二,综合第一部分对单方聚众斗殴相关问题的争议论述,单方聚众斗殴可以认定的形式分为两种:1.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另一方无聚众斗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认定聚众斗殴罪;2.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一方聚集了叁人以上,聚集人数达叁人以上的一方可认定聚众斗殴罪;第叁,就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进行界分,主要集中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区分。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内容有叁部分:第一,认定蔡某某一方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理由分析;第二,认定蔡某某一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分析;第叁,认定蔡某某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及理由分析。相关分析与之前的理论、实践争议相印证。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是本文的实践运用部分。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依法对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定性处罚。第二,建议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针对单方聚众斗殴乃至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争议问题,建议尽快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办案过程中统一标准,消除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9-22)

顾爱苓[7](2017)在《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斗殴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行为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该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多众性、行为的暴力性和行为的结果复合性等特征。聚众斗殴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但是此行为具体的发生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对该行为的实务认定上也存在不同做法。“聚众斗殴行为”是单一行为,只包含“斗殴”这一个行为要素。聚众斗殴行为中“聚众”是指伴随着斗殴行为多人会合或集合形成的给一方安宁造成现实威胁的一种客观情势。“聚众”的界定问题上,人数要足以达到侵害一方安宁的程度,3人以上只是一个数量上的参考标准;人数的范围以斗殴行为着手开始计算,双方共同“聚”即各方相互攻击对方身体时是否构成“众”要考虑各方的参与人数之和,在单方的“聚”即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的情况下,则只能认定多众一方的人数是否符合人数要求;聚众斗殴行为中的“斗殴”是指以有形力对他人进行击打,能妨碍他人原本的意志自由,甚至造成他人轻伤以内结果的行为。其不以对合性为必要,单方聚众斗殴也是其表现形态,发生场所不一定要限制在公共场所内。在聚众斗殴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限上,要充分考虑到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与刑法的不完善性,一般情况下考察行为的特点进行区分,特殊情况下合理运用想象竞合进行认定。聚众斗殴行为与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在于后者发生不以“聚众”存在为必要且发生原因和行为对象具有随意性。聚众斗殴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客观样态不同,前者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性的殴打,而后者扰乱行为没有方式限制;前者发生场合没有限制,后者必须发生在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场所中。聚众斗殴行为与组织、领导、参加黑色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相比而言,行为人之间欠缺组织性,行为意图更为直接以及行为样态上更为简单。聚众斗殴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都可以是以殴打的方式实施,但从行为人殴打的力度、使用的工具等可以看出斗殴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损害更大,对人身的损害不如后二者行为那样有具体性和目标性。(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31)

陈丹[8](2016)在《聚众斗殴行为的刑事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作出的相应规定只停留在宏观方面,再加上聚众斗殴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聚众斗殴罪一直以来都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结果的出现。因此本文通过选取司法实践中关于聚众斗殴案的一个具体案例,展开具体论述。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首先阐述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然后提出两个争议焦点:一、被告人房某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二、被告人房某是否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第二部分:案件评析。具体分析“聚众”一词中“众”的含义、“聚众”的表现,并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全面理解,以求更好地认识“聚众斗殴罪”的本质;分析聚众斗殴中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将刑法中对“首要分子”的界定与本案中对“首要分子”认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指出司法实践中在具体案情的认定上的主要侧重点;清晰界定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第叁部分:思考建议。该部分主要就完善聚众斗殴罪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6-05-27)

邓俊杰[9](2015)在《聚众斗殴行为刑法适用实践标准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我国被同时纳入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但是从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看,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还存在着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比如将某些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聚众斗殴行为定性为了聚众斗殴罪;对于一些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科处了过于严苛的刑罚等。论文主要旨在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过于依赖刑法,而没有合理地适用行政处罚等调整手段予以规制的问题。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叁部分,分别是对于聚众斗殴行为处理的现状及问题的概述;对于问题成因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全文共约2.5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处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人员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程度轻微;斗殴方式仅为一般的行为而没有适用器械或者其他工具;斗殴的场所比较偏僻的聚众斗殴案件依然判处了刑罚,对于一些聚众斗殴罪的案件判处了较为严苛的刑罚。根据搜集的一些数据并对被害人受伤害情况;被告人受刑罚情况;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情况;被告人的年龄分部情况进行了统计。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叁点:1.刑事罚与行政罚的界限不清;2.重刑主义色彩依然较为浓重;3.在处理聚众斗殴行为时还缺少一些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第二部分从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个方面论述了刑法规制聚众斗殴行为的基本立场。目前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方式显然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第一,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犯罪圈划定过于宽泛,目前我国立法上对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圈的划定不甚明确,还未达到“内敛”和“刚硬”的要求,以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圈边界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将一些一般的聚众斗殴行为定性为了犯罪进行处理;第二,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刑罚科处过于严厉,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一些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科处了与其不相适应的严厉的刑罚,这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这样的刑罚也是不经济的,严苛的刑罚不仅造成了大量刑罚成本的支出,同时也未必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事倍功半;第叁,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没有完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旨在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处理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不过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之前“严打”政策的反思与修正,因此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应当更多地着力于“宽”,但目前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还是倾向于严苛。第叁部分根据前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合理处理聚众斗殴行为的具体对策。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量具体的聚众斗殴行为的动机,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尽量处以轻缓的刑罚。而且也要加强一线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专业水准。第二,明确刑法是保障法的地位,厘清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及各自调整的边界,坚持只有在行政处罚等其他调整方式均无效的情况下才动用刑罚处罚。第叁,在《刑法》中加入一些对于聚众斗殴罪入罪以及量刑标准的原则性,概括性的指导,包括行为的动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与此同时也要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使入罪和量刑的标准更全面和具体,以便有效知道司法实践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9)

王文琳[10](2015)在《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成立的问题,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将单方聚众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一种情况予以确认,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愿,文章通过相关案例对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以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区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05期)

斗殴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相互斗殴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按其行为性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轻微的相互斗殴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二是严重的相互斗殴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以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相互斗殴行为中排除正当防卫的存在,原因是相互斗殴的双方在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志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但是由于相互斗殴行为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虽然双方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对方身体的伤害结果,但是由于事先双方主观上并没有相互斗殴的故意,所以不能将对方的殴打行为看作是基于承诺的行为,那么将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全部概括到相互斗殴这个整体概念中,难免会使在认定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时候有所偏差,从而使正当防卫认定的范围缩小。本文将相互斗殴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防卫行为难以认定的现状,借助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困难的原因。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正当防卫的概述。首先梳理了正当防卫制度国内国外历史脉络,国外部分阐述了远古时代氏族的“同态复仇”,启蒙运动时期的正当防卫思想以及资本主义世界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式确定。我国古代虽有正当防卫的思想但是并没有成文法典的规定,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当防卫制度才逐渐的确立下来。之后对于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起因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和限度要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并进行论述。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现状及原因。列举了两种难以认定的情况,一种是只要发生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种情况主要是相约斗殴行为;另一种是突发的相互斗殴行为,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前提,但在实践中常常因属斗殴行为而否定有防卫的性质,至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万幸大吉了,何敢期盼正当防卫。造成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本文从认识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首先在认识方面以案例为切入点总结了叁种原因:一是有责性否定正当性;二是防卫意图缺失否定正当性;叁是防卫限度对正当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认为认定困难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偏差,过于严苛的认定标准必然会导致办案人员的“不留情面”的执行;二是自正当防卫制度创建一直发展至今日,有很多实践中的思维定式一直影响着这项制度的落实,同样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在这部分列举了几类典型的思维定式,如果从观念上转变这些思维定式,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就会进一步推进。第叁部分:相互斗殴中防卫行为正当化认定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从理论方面为相互斗殴中存在正当防卫认定提供支持,从人权角度、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法益衡量说叁个方面论述存在可能性,为展开本文论述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前文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应该进行变革,仅仅靠规范性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公正。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性标准的概念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分析,建议在适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性标准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斗殴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江西省金溪县法院,邹峰.聚众斗殴中未持械者的行为如何定性[N].中国商报.2020

[2].王子莘.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问题的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8

[3].吴心斌,李磊.聚众斗殴犯罪中双方行为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4].桂林.以“同一现场”标准认定聚众斗殴罪着手行为[N].检察日报.2018

[5].戴建军.聚众斗殴行为属性对入罪的评价机制研究——以犯罪停止形态对实践的价值分析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6].罗海霞.单方聚众斗殴行为的司法定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顾爱苓.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斗殴行为[D].湘潭大学.2017

[8].陈丹.聚众斗殴行为的刑事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6

[9].邓俊杰.聚众斗殴行为刑法适用实践标准探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10].王文琳.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之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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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行为论文-江西省金溪县法院,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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