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论文-陈晶晶

回购协议论文-陈晶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回购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回购协议,天安,股权收益,资金缺口,车险业务,临期,车险市场,银行股权,西水,成本率

回购协议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晶晶[1](2019)在《87亿回购协议临期 天安财险41亿资金缺口如何补?》一文中研究指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流动性压力凸显。近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600291.SH)发布公告称,2019年3月,其子公司天安财险,将其持有的兴业银行4.98亿股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华夏人(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5-13)

李莉[2](2019)在《股东回购协议英汉翻译实践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翻译实践报告以“股权回购协议”系列英文商务合同为翻译素材,在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探讨了针对此类文本的翻译技巧和分析方法。源文本为商务合同类文本,具备法律文本和商务文本的基本特征。此类文本用词精准,简洁,句式结构复杂但逻辑清晰,鲜有任何感情色彩。依据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文本可依据不同的语言功能,划分为信息型文本,表达型文本和呼唤型文本。在此基础上,纽马克进一步提出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在仔细分析文本特点后,依据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的指导,笔者确定了以交际翻译为主的翻译目标,即确保译文严谨准确地表达源文本所蕴含的信息,并在文本形式方面严格遵守目的语的使用习惯,保证译文的结构和语义能够被目的语读者接受。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还灵活运用了直译、增译、分译、词类转换等翻译方法,使源文本信息准确的传递给目的语读者。报告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本次翻译实践的资料来源、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目的,以及文本类型;第二部分简述了商务合同文本的研究情况、简述了文本类型理论的国内外研究、阐明了平行文本的借鉴意义并说明了翻译的过程;第叁部分详细说明了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内容,进一步阐明了该理论对本翻译实践的指导意义;第四部分以商务合同文本的特点为插入点,从词汇和句型两方面列举并详细分析了典型案例,体现了笔者在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方法,实现了原定的翻译目标;第五部分对报告进行了评估和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11)

周宏毅[3](2018)在《附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领域,涌现出了大量的股权回购协议纠纷。《公司法》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虽未明确禁止,但股权回购协议也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不违背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为前提。(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11期)

方洁[4](2018)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目标公司协议回购股权,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一种保障性退出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回购股东股权尚无明确态度,但司法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股权回购协议普遍持不予支持态度。在合同法上,股权回购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的意思自治产物,并且与投资协议构成合同联立,两份合同效力紧密相关。在公司法上,股权回购协议因公司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并不必然损害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利益。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应注重区分原则,对合同效力持认可态度,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合同履行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孙睿[5](2018)在《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裁判规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领域。随之而来,涌现出了大量的该类融资纠纷。纠纷诉至法院,投融资双方各执一词。针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双方就其性质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产生了分歧。通过已有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该类型的融资纠纷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将该类融资定性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案例都大量存在。针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纠纷,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有两点,其一是该类融资属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的定性问题,其二是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针对该类融资纠纷产生的争议,亟需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总结相关裁判案例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法,分析得出法院通用的裁判规则。针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的定性问题,依据归纳得出的法院裁判规则,并结合附回购协议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裁判标准的完善意见。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行为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股权转让行为,其二是股权回购行为。与之对应,投融资双方通常会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为股权回购协议。针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的定性问题,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如下:首先,应当分析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不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集中在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回购协议被法院判定为合法有效,则融资方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回购的契约义务。反之,如果回购协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则融资方无需履行回购义务,双方成立股权投资关系。其次,应当探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内心真意。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双方是形成了债权投资的合意还是股权投资的合意,从而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其性质做进一步分析。依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内心真意,可以将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类:一类为债权投资型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一类为股权投资型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最后,在回购协议法律效力判定为有效的情形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回购协议的合同内容,判断融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投资的法律特征。从而,对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行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做出最终的定性。制定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在裁判该类纠纷案件时能够有所参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类融资操作的法律后果做出清晰的预判。更重要的是,制定出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能够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该类融资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将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王金波[6](2017)在《论私募股权中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中股权回购协议是指融资方通过非公开销售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方为降低投资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方可以要求融资方回购其受让的股权的协议。理论界认为股权回购协议属于对赌协议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并不全面,故以列举的方式对私募股权回购协议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分为五个部分阐述私募股权回购协议所涉及到的法律争议。第一部分是对股权回购协议的界定。在该部分中,笔者论述了股权回购协议与对赌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回购协议分为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与附条件的股权回购协议。附条件的股权回购协议是私募股权回购协议与对赌协议的交叉部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并不是对赌协议。第二个部分是对附期限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首先,附期限股权回购协议在认定什么是附期限什么是附条件上就存在困难,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是期限届至,投资方可以要求融资方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还本付息,在此类协议中期限的到来是确定的,具有必然性。其次,附期限股权回购协议的性质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不属于投资协议,而是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借款合同。第叁个部分阐述了附条件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此部分根据融资者主体性质的不同分为与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及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纯粹是自然人之间出于自愿的投资活动,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亦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合同即是有效,法律应该保护这类行为,鼓励商事交易。但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却有不同的裁判。一种认为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可以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几种特殊的情形,认可此类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另一种认为无论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还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都因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笔者认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之一就不应该轻易否定其效力。第四个部分在梳理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私募股权回购协议中最常见的几类法律争议:(一)与质押借款及让与担保的区别;(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新解读;(叁)涉及国有企业股权或者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回购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主张股权回购协议实质为质押借款或者让与担保,但是附条件股权回购协议为投资活动并不存在借款主合同,担保从合同就无从说起。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也不是质押借款合同或者让与担保合同,其实质为借款合同只是此类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新类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条款;股权回购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是一方当事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以此主张股权回购协议无效,实际上附期限的股权回购协议应认定为借款合同,但认定为借款合同后也不能认为合同无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的;在国有企业股权或者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未履行登记审批事项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履行登记审批事项时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但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拘束力。第五个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最后的概括。并在末尾以表格的形式附本文所参考的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刁姝[7](2015)在《公证模式下股权回购协议之强制执行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回购协议作为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创新,已然成为实现公司决策合理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内容。反观传统理论对这一做法的否定,现代法治理念已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为其找到充分的可行性依据。公证模式下的股权回购协议不仅提高了公司运转的效率,也为预期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应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困境与风险。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影响其效果的发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张宜雷[8](2014)在《附有售后回购协议业务的核算》一文中研究指出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商品或金融资产出售后在未来某日又重新购回所售商品或金融资产的行为。签订售后回购协议的会计核算业务称附有售后回购协议业务。企业出售商品再回购和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再回购这两种业务在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有些分歧,本文分别阐述这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业(本文来源于《财务与会计》期刊2014年07期)

王新华[9](2013)在《解析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从股权收益权相关性质、强制执行公证基础两方面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就公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风险进行阐述,提出建议以及对策,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童灿,鲁小东[10](2013)在《风险投资中股权回购协议风险规避及会计处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规范风险投资时股权回购协议的规则不太具体,缺乏相对完善的股权回购协议会计处理规定。文章以近年来大量发生的拟上市企业股权回购实践为切入点,对股权回购协议的属性进行了认证,对其中的风险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剖析,对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完善股权回购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管理现代化》期刊2013年05期)

回购协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翻译实践报告以“股权回购协议”系列英文商务合同为翻译素材,在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探讨了针对此类文本的翻译技巧和分析方法。源文本为商务合同类文本,具备法律文本和商务文本的基本特征。此类文本用词精准,简洁,句式结构复杂但逻辑清晰,鲜有任何感情色彩。依据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文本可依据不同的语言功能,划分为信息型文本,表达型文本和呼唤型文本。在此基础上,纽马克进一步提出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在仔细分析文本特点后,依据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的指导,笔者确定了以交际翻译为主的翻译目标,即确保译文严谨准确地表达源文本所蕴含的信息,并在文本形式方面严格遵守目的语的使用习惯,保证译文的结构和语义能够被目的语读者接受。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还灵活运用了直译、增译、分译、词类转换等翻译方法,使源文本信息准确的传递给目的语读者。报告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本次翻译实践的资料来源、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目的,以及文本类型;第二部分简述了商务合同文本的研究情况、简述了文本类型理论的国内外研究、阐明了平行文本的借鉴意义并说明了翻译的过程;第叁部分详细说明了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内容,进一步阐明了该理论对本翻译实践的指导意义;第四部分以商务合同文本的特点为插入点,从词汇和句型两方面列举并详细分析了典型案例,体现了笔者在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方法,实现了原定的翻译目标;第五部分对报告进行了评估和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回购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晶晶.87亿回购协议临期天安财险41亿资金缺口如何补?[N].中国经营报.2019

[2].李莉.股东回购协议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西南科技大学.2019

[3].周宏毅.附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J].智富时代.2018

[4].方洁.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

[5].孙睿.附回购协议的股权转让裁判规则探究[D].吉林大学.2018

[6].王金波.论私募股权中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刁姝.公证模式下股权回购协议之强制执行效力分析[J].法制博览.2015

[8].张宜雷.附有售后回购协议业务的核算[J].财务与会计.2014

[9].王新华.解析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童灿,鲁小东.风险投资中股权回购协议风险规避及会计处理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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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论文-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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