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客体论文-文婷

行政客体论文-文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客体范围

行政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文婷[1](2016)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定义探析——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客体范围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内部控制理论已经演进到第四阶段,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内部控制研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自2002年《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美国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形成了以COSO委员会制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为中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我国内部控制研究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体系有待完善。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相对落后,相关理论匮乏。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至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本文来源于《中国总会计师》期刊2016年11期)

虞青松[2](2016)在《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蔡晓[3](2016)在《中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客体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然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台湾地区却早在1999年就实施了《行政程序法》。湖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各自的行政程序规章,这为我国积极开展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虽然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取得了显着地成就,但是从其实际发挥的功效方面说,仍然有很多需要反思之处。本文立足于比较中国各地行政程序适用客体,从四个方面阐述论文:引言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的历史背景、进程和现状。第一部分研究行政程序法适用客体的界定问题:阐述了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定义,行政程序法适用客体的概念以及确定客体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把各地行政程序规定中适用客体的法条进行梳理比较,并用数据展现了各项具体内容。第叁部分将省级行政程序规定中适用客体的内容比较,行政执法程序:先是概括性的将台湾地区法典和湖南、山东、江苏、宁夏的法条进行比较,然后详细阐述行政执法程序中一般规定、证据调查异同。比较了行政决策程序还有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第四部分是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展望,说明了出台统一完整“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以及内容的取舍建议。(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6-06-04)

吴静[4](2016)在《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客体范围之界定——以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新增了一般给付判决,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公民服务和照顾的重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般给付诉讼已经建立。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过于狭隘,仅限于积极给付中的财产给付,不利于对公民权的全面保护。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适当扩大一般给付判决的范围,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2期)

张鹏[5](2015)在《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实务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的客体为特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需要对客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专利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首先需要判断客体合法性、主体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是每个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构成专利行政诉讼制度法律适用的基础。本文对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的关键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专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全面梳理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结案通知书等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客体判断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两个方面。本文认为,就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而言,结案通知书等程序类行政决定从法律属性而言类似于对当事人诉权的裁决,系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程序法要求的一种具体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就客体判断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而言,立足综合既判力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限于判决主文中关于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判断,不及于判决理由;具体到专利行政诉讼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及于判决主文对不服行政决定的原告所主张内容的判断。(本文来源于《专利代理》期刊2015年03期)

王妍舒,张宗鑫[6](2015)在《构建法治视角下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较为复杂,其互动程度和性质影响着行政部门作用的发挥。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国民政治的细胞,更加重视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建构。针对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法律框架、制度层面、观念素质和多元博弈四个方面分析如何在法治视角下探索构建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彭忠益,刘然[7](2015)在《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价值冲突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间固有属性及利益差别的体现,是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中价值体系的失衡,其存在贯穿于行政文化传播过程的始终。由于传播系统中信息符号、传播媒介和反馈渠道等要素存在障碍,行政主客体间的系统运行发生抵触,导致了行政主客体间价值冲突的多样化。因此,行政价值冲突的化解有赖于从更新传播符号、完善媒介制度、健全反馈机制入手,有效调和行政主客体间的行为。(本文来源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赵昕[8](2015)在《“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公共行政参与主客体交互取向能动元素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化公共行政参与是参与主客体"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之交互取向过程。"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在内涵上规定了参与主客体交互的整体表征,在外延上划定了参与过程性内容的边际,也体现了政府与社会这对行政生态关联在"公共性"校导下维持和谐一致的公共生活。"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作为公共行政参与理性化范式,既是政府与社会共谋理性需求之结果,也是公共行政"善"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公共行政参与主客体"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交互取向,实质是公共行政"善"的演绎,表明公共行政参与是实现公共行政"善"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为此,从制度化层面增加公共行政参与强度,乃为现实之需要。(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娄成彬[9](2014)在《中国行政问责客体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问责客体是行政问责制要素之一,即向"谁"问责。只有厘清行政问责的指向对象,在实际操作中才能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功能,践行行政问责的意义。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以行政权力为主线进行解析,界定行政问责客体范围,确定行政问责客体构成要件,以此来分析中国行政问责客体属性及简要的分类。通过对行政问责客体范围的分析、界定与分类,对行政问责理论构建与实践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34期)

王海佳[10](2014)在《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一直未引起行政法学者足够重视。一部分原因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国法理学者简单翻版民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全盘照搬西方法律知识;另一部分原因是,在行政法部门法中,行政法律学者往往忽略该理论,未将其与行政法部门法很好结合,致使行政法律关系理论被束之高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既能有效助于区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又可为复杂案件找到突破口;因此,重新梳理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藉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首先,通过真实案例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实务困境,引出行政法关系客体的研究课题。其次,本文梳理了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的来源。众所周知,法律关系均起源于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构成要素。然而,我国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教条主义错误,致使行政法部门法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在法律理论之前。再次,本文假设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行为,并从行政法本质、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证。最后,分析了行政法律关系界定为行政行为后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4-06-01)

行政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文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定义探析——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客体范围的评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6

[2].虞青松.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J].行政法学研究.2016

[3].蔡晓.中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客体比较研究[D].青岛大学.2016

[4].吴静.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客体范围之界定——以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为切入[J].法制博览.2016

[5].张鹏.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实务问题探析[J].专利代理.2015

[6].王妍舒,张宗鑫.构建法治视角下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7].彭忠益,刘然.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

[8].赵昕.“依存张力”与“非离散性”:公共行政参与主客体交互取向能动元素解构[J].社会科学研究.2015

[9].娄成彬.中国行政问责客体范围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

[10].王海佳.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新论[D].广西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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