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被告人论文-闫书敏

有利于被告人论文-闫书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会议制度,刑事案件,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被告人,控辩双方,贩卖毒品,刑事审判,法庭调查

有利于被告人论文文献综述

闫书敏[1](2018)在《我省首创庭后会议制度试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闫书敏)10月26日,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任某国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了庭后会议。此举为全国首创,也是《办理刑事案件庭后会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庭后会议规定》)后的(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18-10-29)

李寒冰,刘澍[2](2018)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务中适用的难以把控问题,从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入手,对"存疑""合理怀疑""有利"等重要概念及相应标准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期减少裁判者主观因素对该原则的正确适用产生的偏颇。针对该原则在实践中因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应对惯犯、职业犯等作出拟制规定,在保障嫌疑人权利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冀洋[3](2018)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4期)

袁博[4](2017)在《美国检察官如何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官作为正义守护者秉持客观中立品格已成为世界共识。在美国,检察官的职责也再不局限于纯粹追诉犯罪,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切入点,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马里兰州一案中确立了检察官有义务开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随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9-14)

张军[5](2015)在《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证据事实不清或查清证据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时,应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以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即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 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11-05)

段启俊,郑洋[6](2015)在《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适用于刑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适用于对事实存疑情况的处理而不应将其扩张适用于对刑法的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实体上为责任主义原则之派生,在程序上为无罪推定原则之派生。刑法不可能绝对明确,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应按照其自身的解释体系和解释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不以有利于被告人作为其适用的意义,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结论并不当然被禁止。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不能作为连接罪刑法定原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之间的桥梁,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派生关系。(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李兆祥[7](2015)在《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均在日益向前发展。其中就有法律。无论是在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国都取得了巨大成功,集百家之长,融会贯通,自称一家,正是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之体现。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必然少不了对人权的保障,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将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是法治国家的显着特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法原则源起于德国,进而传到中国台湾。台湾林钰雄教授《论罪疑为轻原则》以及蔡圣伟教授《论罪疑唯轻原则之本质及其适用》都曾做过深入探讨。中国大陆紧跟潮流,先后有张明凯教授及邱兴隆教授做出相关研究,发表文章如:《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等文章。在众多前人研究成果上,本文想进一步对这理论做一些研究,总结前人成果,得出相关结论。首先,本文第一部分用来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这一原则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是从中国和西方两个方面去论述其理论渊源,并分析有关争议,点明中国在适用这一原则的时候虽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有深厚的民主根基,但是也并非完全没有适用的土壤。这就有力反驳了“刑法就是严厉惩罚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不利于实现刑法这一机能”的观点,从历史渊源上说明在古代我们就已经意识到刑法的机能还有人权保障。此外,第一章还着重分析了这一理论其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现今极其热门的呼格案做深入分析,从而得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理论的存在基础及原因,从刑法的歉抑性,刑法的机能,以及刑事诉讼本质来阐述。呼格案之所以能引起众人的关注必然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法律原因。或许这也正是这一原则所存在的基础。二者从司法实践到理论到底有何种联系。需要做相关探讨。一个原则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其背后肯定蕴含着深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认清他们有利于对这一原则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其次,只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的存在基础显然不足以正确认识这一理论,第二章会分析其理论内涵,主要包括其适用前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其适用界限的问题,在适用这一原则上并非是随意的适用,如果只要存疑就立马适用这一原则,那么就会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造成法律的乱用,那么刑法严谨性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就要给这个原则一些限制,才能不会在适用的时候让人摸不着边际,第二章还将其与其他相关理论做一下对比,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择一认定等原则,分析为何有如此之多相关理论存在后,我们依然需要并研究“存疑有利于被告”显然,其具有这些原则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再次,第叁章文章将具体分析一下本原则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应用。并加以一些例证去分析;最后,第四章与第五章将致力于阐述本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所碰到的障碍,一个理论虽好,但是其要推行下去总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所实行这一理论所得出的结果往往会被世人所否定,这就需要我们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如刘涌案的二审判决,为何有好多人质疑,为何高院要一改先前之判决。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适用中存在哪些拦路虎,我们如何去解决,这都是在文章中需要去加以讨论的。(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宋盈[8](2015)在《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并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不冲突。综合法的滞后性,其有适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适用需要符合叁个条件,并需在程序上予以限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05期)

宋盈[9](2015)在《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并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不冲突。综合法的滞后性,其有适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适用需要符合叁个条件,并需在程序上予以限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7期)

吴冀原[10](2014)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源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之正义观。作为一项法律规范,它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在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法谦抑主义、正当程序等刑事法律思想为该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滋养与理论支撑。但是,由于缺乏对该原则内涵的准确把握,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存在多种滥用该原则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削弱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所以,对该原则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阶段需要从司法实践出发认真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有利于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务中适用的难以把控问题,从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入手,对"存疑""合理怀疑""有利"等重要概念及相应标准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期减少裁判者主观因素对该原则的正确适用产生的偏颇。针对该原则在实践中因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应对惯犯、职业犯等作出拟制规定,在保障嫌疑人权利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利于被告人论文参考文献

[1].闫书敏.我省首创庭后会议制度试行[N].山西日报.2018

[2].李寒冰,刘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探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8

[3].冀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4].袁博.美国检察官如何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N].检察日报.2017

[5].张军.证据存疑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案件事实[N].人民法院报.2015

[6].段启俊,郑洋.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适用于刑法解释[J].刑法论丛.2015

[7].李兆祥.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D].广西师范大学.2015

[8].宋盈.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5

[9].宋盈.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10].吴冀原.“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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