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归则原则论文-胡禹

赔偿归则原则论文-胡禹

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偿归则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赔偿归则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胡禹[1](2019)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人车事故”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下简称"机动车事故赔偿原则")的价值入手,指出学界关于这一焦点问题的主要观点,并从归责原则的价值引出"人车事故"的责任到底由谁承担的关键性问题,最后指出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魏建新[2](2018)在《违法抑或过错: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来说,违法归责、传统的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都不适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归责要充分考虑行政不作为的自身特点、体现法律的价值评价、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借鉴国外行政法过错归责客观化的特点,行政不作为应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包括叁层含义: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充分的认识能力和识别能力,只要是其应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损害存在,都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8年11期)

晋海[3](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责宜采过错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法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与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刘剑锋,李明檑[4](2017)在《浅析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在划分医疗损害责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本文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变化进行概述,再分析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详细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对不同法律规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医患矛盾,保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5期)

伍霞[5](2016)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采取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该归责体系以最优分配损害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填补损失、最小化社会成本为初衷。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效果如何,法经济学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的经济分析表明,我国目前的归责体系是有效率的,责任分配也是公平的。不过,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保险方面的制度配套仍有改善的余地。(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陈琦[6](2015)在《论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以侵权诉因选择为前提》一文中研究指出船员是海运业的核心要素,对其职业群体的保障问题值得重视。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与法律实质正义的诉求构成了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单独构建的现实与理论根基。中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现行框架对双方实证地位的失衡需依赖个案纠正,立法体系上也零散和模糊。应充分利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制度价值,构建过错推定+严格责任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陈雨薇[7](2015)在《论“明显不当”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以湖南永州唐慧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要求国家赔偿案受到各界关注,案件两次判决背后隐藏着的重要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但明显不当"的赔偿案件,仅根据现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和现行《国家赔偿法》法条,难以找到赔偿依据。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遵循的是"只有违法才能赔"的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尽管随着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通过并正式公布,曾经总则第2条确立的单一化的"违法责任原则"逐步转变为"违法+过错原则"。但是,作为国家赔偿削度前提和基础的归责原则却没有真正进入"多元化的时代",单一化的违法归责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深刻影响。本文认为,有必要引入"明显不当"归责原则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归责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5年01期)

徐国利[8](2015)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基于行政赔偿案实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仍以"违法"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存在着过于单一的缺陷,难以将因疏忽、迟延、未尽合理注意以及事实行为等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应当重构。其路径有二:或者修改《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以确立"违法兼明显不当"归责原则;或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的"违法"条款作扩大解释。(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潘强[9](2015)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承认多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100万元精神赔偿费,总计赔偿205万余元——内蒙古呼格案创造了我国国家赔偿金额的纪录。也许还能创造纪录的是此案的赔偿程序速度与追责速度:从家属提出申请到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只用了6天;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再审无罪仅2天后,此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报》期刊2015-02-09)

熊进光,方娜[10](2014)在《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变动——基于“中国式过马路”行为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4年07期)

赔偿归则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来说,违法归责、传统的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都不适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归责要充分考虑行政不作为的自身特点、体现法律的价值评价、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借鉴国外行政法过错归责客观化的特点,行政不作为应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包括叁层含义: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充分的认识能力和识别能力,只要是其应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损害存在,都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偿归则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胡禹.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人车事故”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9

[2].魏建新.违法抑或过错: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J].江汉论坛.2018

[3].晋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责宜采过错责任原则[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刘剑锋,李明檑.浅析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7

[5].伍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J].江西科技学院学报.2016

[6].陈琦.论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以侵权诉因选择为前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陈雨薇.论“明显不当”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以湖南永州唐慧案为例[J].法大研究生.2015

[8].徐国利.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基于行政赔偿案实例的分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潘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承认多元化[N].中国改革报.2015

[10].熊进光,方娜.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变动——基于“中国式过马路”行为展开[J].行政与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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