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主体论文-刘剑,王宁

诉权主体论文-刘剑,王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食品安全,私人实施,食品企业,诉权

诉权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刘剑,王宁[1](2017)在《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主体的诉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其解决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的实现依然任重道远。政府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权力主体,主要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管来实现法的实施,保障食品安全,其在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不利因素,食品安全依然难以彻底实现。因此必须探索出携手私人主体共同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路径,通过私人主体的诉讼,尤其是充分利用食品企业具有的举证优势地位,起诉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发挥其积极性,以与监管主体共同促进《食品安全法》的良性运行。(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彤,张昕[2](2017)在《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首例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康菲"案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理由,全面分析了该案的重要意义及所涉关键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污染案件中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海上污染案件中"污染者"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四个问题。本文指出,对于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证件要求,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将是否具备相关证件作为养殖户行使索赔权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养殖行为是否实质获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评判标准。对于"单一污染源多重主体架构"情形下"污染者"的确定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开启、控制污染源并从中获利为标准,结合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特别法规规定、有权机关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宜将环境污染案件法定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作绝对化理解,而应按照"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次序,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考虑到在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可以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结合比较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法,对我国侵权法中财产侵权损害的条文进行适当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有权机关监测报告、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等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避免受污染者仅因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足而败诉。(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曹味东[3](2017)在《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长可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起诉和行使权利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小组长在行使该项诉讼权利前,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决定通过,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案情】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5-04)

武彦波[4](2016)在《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主客二分法认识论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对立起来,在实践中其问题日益凸显。生态整体论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人与自然平等地享有环境权利,因此当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个人和集体享有环境诉权的主体资格,环境自身也应该享有独立的诉权主体资格。文章通过对生态整体论的分析,认为实现环境诉权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我们更加充分合理地通过诉讼来保护环境,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6期)

宋仕强[5](2012)在《浅谈环境公益诉讼中自然人的诉权主体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法治环境下自然人的诉权主体资格备受争议。自然人虽然是商品社会中最小的组成单位,但从其社会属性出发,他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者。与此同时,自然人受诉讼法中的诉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往往难以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在这样的法律困惑下,有必要重新思考传统诉权资格理论。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自然人诉权资格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4期)

黄晖,李澜[6](2012)在《外贸代理介入海上货物运输时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实践中一些案例的剖析,探究外贸代理介入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时针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首先,认为外贸代理人作为提单所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应当依法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主张委托人作为实际的货主,即真正的货物利益方应当享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并力求阐明委托人此种诉权的权源。(本文来源于《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期刊2012-05-30)

潘怀平[7](2012)在《专业化、民主化与社会化——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弥补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说"诉权理论的缺陷,防止了国家机关的失职,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减少了诉讼资格的限制,为保护环境权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2年Z1期)

詹思敏,辜恩臻[8](2011)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再探析——以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依据民事诉权理论,重点在于应使实体权利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并且使诉权能够得到合法、有序的行使。本文认为,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行使相应的诉权是首要的、通常的诉权行使方式,在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不适合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考虑诉讼担当。我国首先应完善环境实体权利的确认与设置。行政主管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可以在其职权或所代表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对应的诉权,个人仅可以在与其有关的利益范围内提起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诉权冲突的情形下,应设立督促起诉等配套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1期)

潘怀平[9](2010)在《环境诉权主体如何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环境诉权实施的主要难题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上,因主体不特定而诉权实施缺失或因特定主体提起而被认为无诉讼实施权的现象,往往造成环境权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的状况。笔者认为,制约环境诉权实施的主要因素是环境权性质的界定。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理论的核(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0-10-25)

陈晓艳[10](2010)在《诉权配置与主体拓展——以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在当今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和实现国民自身价值的大趋势下,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必须具备和完善的职责。如果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受害者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毫无意义。因此,对(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0年04期)

诉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基于首例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康菲"案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理由,全面分析了该案的重要意义及所涉关键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污染案件中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海上污染案件中"污染者"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四个问题。本文指出,对于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证件要求,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将是否具备相关证件作为养殖户行使索赔权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养殖行为是否实质获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评判标准。对于"单一污染源多重主体架构"情形下"污染者"的确定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开启、控制污染源并从中获利为标准,结合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特别法规规定、有权机关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宜将环境污染案件法定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作绝对化理解,而应按照"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次序,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考虑到在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可以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结合比较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法,对我国侵权法中财产侵权损害的条文进行适当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有权机关监测报告、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等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避免受污染者仅因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足而败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权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刘剑,王宁.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法》私人实施主体的诉权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

[2].李彤,张昕.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3].曹味东.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4].武彦波.生态整体论视野下的环境诉权主体[J].法制与经济.2016

[5].宋仕强.浅谈环境公益诉讼中自然人的诉权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2

[6].黄晖,李澜.外贸代理介入海上货物运输时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C].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2012

[7].潘怀平.专业化、民主化与社会化——环境诉权实施主体的多元建构[J].环境保护.2012

[8].詹思敏,辜恩臻.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再探析——以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1

[9].潘怀平.环境诉权主体如何确定?[N].中国环境报.2010

[10].陈晓艳.诉权配置与主体拓展——以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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